酒罪駕車可否定成謀殺論 - 社會議題
By Susan
at 2007-08-11T00:00
at 2007-08-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都知道酒駕打破了很多美滿的家庭
人人應該譴責之
喝酒開車,為什麼不能算是構成預謀殺人
明知道很危險,還是硬要開車。
看了每篇新聞都感到很鼻酸,"又"酒駕了
應該要從重量刑。
難得覺得政府這次做的很棒
人人應該譴責之
喝酒開車,為什麼不能算是構成預謀殺人
明知道很危險,還是硬要開車。
看了每篇新聞都感到很鼻酸,"又"酒駕了
應該要從重量刑。
難得覺得政府這次做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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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Ethan
at 2007-08-14T23:53
at 2007-08-14T23:53
但是我本身是法律人
從法律層面上分析的話
該論述是有問題的
因為欲成立殺人罪
須有殺人的故意(P.S.:法律用語上的故意和一般人的認知有一些不同)
而酒醉駕車者 不該當於 該主觀要件
所以在法律上定成殺人罪是很不合理的
至於版主大大的感受
我建議 可以提高 現行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就是俗稱的酒醉駕車)的刑度即可解決
現行該罪的嚇阻效果不佳
其根本的問題是 罰太輕(1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最多關1年的意思啦)
而且實務上大多對肇事者 判處緩刑 緩起訴 或易科罰金
總之就是沒有進去關啦
所以沒什麼用啦
因此如果把酒罪駕車的刑度改成5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最多可以關到5年) 外加終身吊銷駕照的話
我想就可以大幅度解決現今酒罪駕車氾濫的問題了
而沒有必要把酒醉駕車和殺人罪連在一起
畢竟那兩個罪的關聯性
在刑法上幾乎沒有關聯
那樣訂反而只會造成刑法上的問題
By Lucy
at 2007-08-11T15:55
at 2007-08-11T15:55
By Agnes
at 2007-08-12T05:21
at 2007-08-12T05:21
因為 明知道可能會撞死人 還故意酒醉駕車 這不是故意嗎?
再說..... 酒駕.....在刑法上認定是抽象危險犯 不需造成危險的事實 就可成立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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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8-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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