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簡易判決處刑書~ - 安全駕駛
By Hedwig
at 2010-07-08T00:00
at 2010-07-0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爸爸因為喝酒之後騎車外出!結果和別人發生擦撞了~
酒測值0.98毫克..
對方只有一些輕傷!後來對方傷好之後有和解了!
然後法院有寄單子來!叫我爸爸去檢察官的辦公室報告!
說要罰4萬2千元~但是我們家一下子沒辦法繳清!
檢察官就說要請示法官~看法官怎麼判決!
昨天我們收到了簡易判決處刑書!
上面有提到拘役59日...
請問~這個意思是我爸爸要被關了嗎?
沒有其他辦法可行了嗎?或者是分期付款之類的呢?
拜託各為大大幫我解答!感謝不盡.....
以下是判決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營偵字第889號
被告xxx 男 47歲 (民國52年3月8日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xxx於民國99年4月24日下午4時許,在台南縣xx鄉xx村xx之xx號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其控制力及注意力均已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於同日6時許,騎承車號IXN-XXX號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6時17分許,行經台南縣XX鄉XX村172甲0.5公里處時,不慎擦撞由XXX所騎乘之車號XXX-BDC號機車(後座搭載乘客XXX),造成XXX雙腳及腰部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提出告訴)。經警到場處理,並以酒精檢測器測得XXX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98毫克後查護。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XXX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XXX及XXX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及現場照片14張附捲可稽。按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參考外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1669號函足參。本件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含量既已高達每公升0.98毫克,復肇事已如前述,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甚為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嫌。請酌予量處拘役59日是懲。
此致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檢察官郭XX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5號
書記官葉XX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左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酒測值0.98毫克..
對方只有一些輕傷!後來對方傷好之後有和解了!
然後法院有寄單子來!叫我爸爸去檢察官的辦公室報告!
說要罰4萬2千元~但是我們家一下子沒辦法繳清!
檢察官就說要請示法官~看法官怎麼判決!
昨天我們收到了簡易判決處刑書!
上面有提到拘役59日...
請問~這個意思是我爸爸要被關了嗎?
沒有其他辦法可行了嗎?或者是分期付款之類的呢?
拜託各為大大幫我解答!感謝不盡.....
以下是判決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營偵字第889號
被告xxx 男 47歲 (民國52年3月8日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xxx於民國99年4月24日下午4時許,在台南縣xx鄉xx村xx之xx號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其控制力及注意力均已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於同日6時許,騎承車號IXN-XXX號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6時17分許,行經台南縣XX鄉XX村172甲0.5公里處時,不慎擦撞由XXX所騎乘之車號XXX-BDC號機車(後座搭載乘客XXX),造成XXX雙腳及腰部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提出告訴)。經警到場處理,並以酒精檢測器測得XXX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98毫克後查護。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XXX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XXX及XXX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及現場照片14張附捲可稽。按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參考外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1669號函足參。本件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含量既已高達每公升0.98毫克,復肇事已如前述,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甚為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嫌。請酌予量處拘役59日是懲。
此致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檢察官郭XX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5號
書記官葉XX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左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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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駕駛
All Comments
By Connor
at 2010-07-09T13:20
at 2010-07-09T13:2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酒駕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酒駕,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
汽車酒駕0.56以上最高罰到57000、吊扣駕照一年,等判決書下來,假如判決金額超過最高罰款,根據一罪不二罰原則,持此張紅單連同判決書送交監理站辦理。
註:抽血濃度/200=酒測值
‧ 現行酒駕,0.56以上者,依公共危險移送者,警察不開單,車輛移置保管,得領回!不扣車;0.25以上,0.55以下者,警察開單,查扣移置車輛,則需完成裁罰,檢據領車。(不得分期)。
‧
警察在抓酒測時0.55以下就用酒後駕車告發,因沒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通常是要開立罰單(也就是說0.55以下罰單去繳一繳就沒事了)。
‧
(1)超過0.56就是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但是不能開單 (因為一罪不能二罰)
移送地檢處,就是把當事人依現行犯來偵辦,移交到地檢署。
‧
(2)法官會依資料記錄,依判例都會判3-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得以易科罰金。
‧
(3)因為民眾反應0.56以上要繳交酒後罰單跟易科罰金二條不符合公平原則 所以現令法規以改為0.55以下開單0.56以上為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
‧
緩起訴期間,因尚有撤銷空間可議,故法院及監理裁罰等款,均需繳交,待完成緩起訴時程確定後,始可持據退款。
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壹仟元,共計59000元。
***酒駕加罰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照吊扣管收一年***
***郵寄或寄存送達,分別於收到、寄存日之翌日起算15日**25日內視為期限內。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不予退款,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而罰,但以行政罰為基準。
接到判決書後15日內,自動到監理所接受裁罰,則無愈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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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可取得汽車駕駛教練師資課程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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