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班費~~救我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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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10-01-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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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在台中工業區上班
公司很大間...工作半年多了
想請問大家加班費1小時60是否觸法了呢?
可能還不到60..58塊吧
8點上班到下午4點
4點過後算加班.....每天現在都要8-9-10點
算一算加班5小時也才300塊..真ㄉ不知道要該如何說
公司薪資明細..日薪360津貼8千多
加班費也不敢印 所以加班費用敬業獎金下去算
真不知道該怎麼說 老闆3台車 千萬
公司又是中部地區最大ㄉ瓦楞紙製造廠
想請問可以私人投訴嗎?
要跟誰呢
補 充1點...外勞加班前2ㄍ小時都95.95
第3小時120~~~~為什麼我ㄇ台灣人比外勞命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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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0-01-06T20:08
一.我的全薪是27000,今年4/19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並依公司要求留到5/4才離職,但公司5月份薪資只給我2579元...算一算,他應該是把5/1勞動節這個國定假日給扣掉了...這樣合理嗎?
  您的離職日期為五月四日,五月一日勞動節仍在職,此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國定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而您月工資總額27000元,折算日工資為900元,如您正常上班且不計減項,五月份工資應為900*4=3600元,該公司扣發您5/1勞動節國定假日工資,自不合理,亦屬違法。
二.若不合理,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呢?
  該公司若扣發您勞動節假日工資,您可先向公司請求給付,若拒絕發給,再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申訴,請求派員查明處理。若經查明屬實,勞工行政單位會限期命令該公司給付。屆期仍不發給,當地縣市政府可對之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若我想一併追討之前公司少給的加班費的話,可行嗎? 又該怎麼做呢?
  您要向該公司追討之前短發之加班費,可以舉證就五年內時效尚未消滅部分一併請求,參照上述程序辦理,如行政程序難以處理,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四.倘若我現在(離職後)要去檢舉公司長期低報員工的勞保,對我有什麼好處嗎?
  該公司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若經查明屬實,應由該公司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負責賠償您因此所受之損失,包括各種保險給付。
五.另外請問,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到底是什麼?
  加班費的計算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及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後二小時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二,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
六.我知道加班2小時(含)以內是以1.33倍計算,2小時(不含)~4小時(含)間是以1.66倍計算,但4小時(不含)以上到底是以1.66倍還是2倍計算呢?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二字第014175號函釋意旨,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勞動基準準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故此部分最低標準仍是以1.66倍計算。
七.假日加班又到底是怎麼算的? 也是照2小時內1.33倍,之後1.66倍…算嗎? 還是一律給予2倍薪資呢?
(一)假日如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國定休假日或第三十八條排定之特別休假日,雇主如果要求員工照常工作,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故此部分並非以二小時內1.33倍,之後1.66倍或一律給予2倍工資(薪資)計算。至於假日加班者(即當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34652號函釋參照),亦無加班費2倍薪資問題。
(二)至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例假日應強制休息,惟勞工如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加班之工資,仍應依上揭七(一)說明辦理。又實施週休二日或隔週休二日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者亦同。
八.什麼情況下的加班費應該以2倍計算呢?
(一)依內政部(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加倍發給」意義亦同。
(二)依照現行勞動法令,加班費尚無以2倍計算者。至於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於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之假日加班,如上八(一)後段所述,除工資加倍發給外,亦僅係規定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工資照給)。
九.加班費與男或女性勞工有差異嗎?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加班費,並未因男性或女性勞工而有差異之規定,此乃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五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的立法精神。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0-01-10T16:39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 字第 0960130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4 、39 條 ( 91.12.25 )

要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釋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


全文內容:核釋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每小時九十五元。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九十五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延時工資及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九十五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
上烈函示
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延時工資及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九十五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閣上公司加班費給付係屬違法
如要申訴在此提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意信箱:http://kmvc.cla.gov.tw/qDocPCase/index.html
服務中心電話:02-85902567
上列信箱在下常投訴
收件至回函通常不超過六日
其答覆內容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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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0-01-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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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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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
最好是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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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0-01-05T00:00
洗菜用工業的小蘇打~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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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食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