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奶奶的拋棄繼承 - 社會議題
By Doris
at 2011-04-17T00:00
at 2011-04-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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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問一事~就是我的奶奶最近過世了~而我爸在我奶奶之前就過世...我爸過世時..我已辦理關於我爸的拋棄繼承..如今奶奶過世..請問我是否也要辦理呢??我奶奶還有五個女兒((就是我有五個姑姑))是否要徵得他們同意呢??還是說要跟他們一起辦理呢???請麻煩告訴我該怎麼做 謝謝
Update:
請問我是內孫(女)...是繼承者之ㄧ嗎??請問我可以跳過姑姑們自己辦理嗎??還是說我有一弟弟...他要辦理呢???為何只需要一位辦理即可呢??一位辦理的話...其他繼承者之後有沒有繼承的責任呢??還是說就算拋棄繼承了?? 非常感謝答覆我的人 謝謝
Update:
請問我是內孫(女)...是繼承者之ㄧ嗎??請問我可以跳過姑姑們自己辦理嗎??還是說我有一弟弟...他要辦理呢???為何只需要一位辦理即可呢??一位辦理的話...其他繼承者之後有沒有繼承的責任呢??還是說就算拋棄繼承了?? 非常感謝答覆我的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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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Megan
at 2011-04-20T16:05
at 2011-04-20T16:05
首先,版主需要了解的是:每名被繼承人都是獨立個體
版主的父親及奶奶當然也是不同之繼承案件,因此版主雖之前辦理過拋棄父親之繼承權,但並無損及版主以民法1140條取得對奶奶的代位繼承權。
如果版主問的是拋棄繼承一事時,
因版主的父親比奶奶死亡時間早(以死亡證明為準),
同前述之說明版主及弟弟均是以代位繼承取得原屬父親之繼承權,
故版主及弟弟可於知悉奶奶死亡之時算起,
在法定期限(三個月內)至奶奶所屬的地方法院,
以書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下列條文供參: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0: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1174: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最後,法律是男女平等,
所以男女生皆有繼承權,且無論婚嫁均不影響與血親間的繼承關係。
By Margaret
at 2011-04-17T02:08
at 2011-04-17T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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