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暴的問題<如何才算家暴>!急~~20點 - 家暴
By Noah
at 2006-08-25T00:00
at 2006-08-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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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如何的行為 才可以被稱為家暴?
如果是青少年有錯 而家長對青少年作一些如拉頭髮 打青少年等的動作 算家暴嗎?
如果是青少年有錯 而家長對青少年作一些如拉頭髮 打青少年等的動作 算家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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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Robert
at 2006-08-25T22:18
at 2006-08-25T22:18
第一條 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
侵害之行為。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
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 律所規定之犯罪。本法所稱騷擾
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
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第三條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國際名探李昌鈺博士分享~~防治家暴心得受內政部與協辦單位邀請
「反家暴無國界」的專題講座。
刑事鑑定專家李昌鈺返台參加講座,今天暢談家庭暴力防治的經驗與措施。他說,要有效防治家暴案件,政府與民間應齊力建立正確觀念,不要再有「家務事」的芥蒂,政府需完備法令、提供後援協助,並廣為宣導,才能讓被害者有勇氣「向家暴說不」。
主播、名模、市議員多位知名人士近日因家庭暴力成為新聞焦點,喚起社會對家暴防治的注意。曾在美國擔任康乃迪克州警政廳長的李昌鈺下午特地參加內政部主辦的「反家暴無國界」專題講座,和民眾分享處理家暴防治的實際經驗。
李昌鈺表示,要防治家暴案件,首要之務就是要分析原因,再致力研擬預防之道。政府不但要規範完善法令體系,投入足夠警力,做好社會及媒體宣導,更要讓民眾認知,家暴案件是犯罪行為,不是傳統觀念的家務事,家暴需社會各界關心,才能有效防治家暴發生。
他說,根據國外統計,被害者多是輕忽一開始的暴力行為,經過日趨嚴重的暴力相向後,累積約七次才會對外尋求協助;李昌鈺也認為,國家應建立完備的後援系統,善用家暴中心機制及警力,並技巧地處理錯綜複雜的家暴問題,才不會浪費過多的國家資源。
內政部長蘇嘉全表示,政府已在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全面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並在全台各縣市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政府也與民間團體有效整合,結合警政、社政、司法、衛生、教育等專業資源,提供受暴者必要的保護協助。
他並呼籲被害者不要有「床頭吵、床尾和」、「家醜不外揚」的心態,要有「向家庭暴力說不」的勇氣,如有任何問題,可致電家暴防治專線 113,尋求諮詢與協助, 113專線自九十年啟用以來,已受理十萬多件家暴案。
2006-08-25 22:45:44 補充:
我個人是認為~~如果家長對自己的孩子有這樣的行為時,是否可以先和家長溝通一下呢!畢竟打是沒辦法解決問題的阿~~不能用溝通的方式嗎~~試試看吧天下父母心~將自己的孩子生下的那一刻,是多麼高興的事情-難道父母親你們忘ㄌ嗎~建議你多體諒父母的辛勞,因為父母親為了要讓你上學卻在外面努力的工作當然啦!你也可以說誰叫她們要生下我。但請您將心比心的去想~父母親也可以不要供應你上學阿因為想讓和你一起共同再一起生活~一起學習成長就這樣而已~人活著是為ㄌ什麼呢-就是不虛度光陰囉給你參考囉一個有小孩的媽媽留
By Edward Lewis
at 2006-08-27T23:39
at 2006-08-27T23:39
但我國針對未成年人設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因此當父母管教失當時,不僅會考慮到家暴法,實際上是以兒少福利法為前提做處置。
在此提醒大家,暴力不能解決問題,法律只能懲戒違法的人,無法彌補受到傷害的人事時地物;且我們常會認為親情是無法抹滅,就去挑釁親情的包容度,正如同許多孩子心裡的疑惑跟不平,妳(此指父母)不想生到我,妳生我也沒經過我的同意,請大家避免衝動行事造成遺憾。
By Lily
at 2006-08-29T18:11
at 2006-08-29T18:11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
在家暴防治法內..並沒有明文規範..家暴的行為或範圍...
但是在第二條第二款中有提到
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
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至於如何鑑定是否屬於家暴行為..則是由所屬之相關機關(第四條)或警察局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在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評定之
也就是說...你認為你已經受到家暴之行為或言語..而致你產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得依法向主管單位..及所管轄之警察機關提出家暴之訴求....
答案僅能供做意見與參考..並不具有裁判確定之能力..在此合先說明
By Michael
at 2006-08-28T13:55
at 2006-08-28T13:55
參考: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http://www.taipeiwomen.tcg.gov.tw/dosw/fv/index.ht...
舉例(以下算家暴喔)
1.上次去醫院時,看到一個婦女好可憐...。她說她被她老公打(臉上真黑青),骨折外,舌頭也被她老公拉出來咬....有夠慘ㄉ.....(>"<這誇張點了)
2.台灣日報 2006-04-07 00:10
(記者張盈德∮屏東報導)
不滿太太晚歸的男子潘榮發,非但不顧家暴令的限制,還持刀衝進太太娘家,將他太太砍成重傷,被害人經送醫後雖無生命危險,但卻造成右臂殘障,案經屏東地檢署依家暴殺人未遂罪嫌將潘嫌起訴,地院承審法官昨一審判他14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表示,被告潘榮發(男‧46歲)與他太太之間具有家暴防治法的限制關係,去年8月潘嫌在他太太娘家,因不滿太太夜歸時間太晚而發生爭執,潘嫌便心生怨懟返回他的自宅,再持菜刀衝往他太太的娘家,先是質問「什麼叫做家暴,家暴如果能關死人的話,我偏偏要試試看」、以及「要砍掉妳的頭」等語,隨即持刀朝被害人頭部、頸部及四肢用力揮砍數刀。
直到被害人呼聲求救,潘榮發才心驚離去,經被害人母親得知此事後報警,而被害人在先後被送往枋寮醫院及高醫救治後,經急救後雖無死亡,不過卻造成她右側上肢殘障的重傷害,而潘嫌落網後則辯稱是為教訓被害人。
屏東地方法院合議庭昨審結,法官認為被告潘榮發僅因細故,即不念夫妻之情而妄下毒手,如今嚴重影響被害人日後謀生與自理生活的能力,心態兇狠也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彌補的傷痛,犯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視家暴令於無物還飾詞卸責,顯然毫無悔意,即使家庭暴力罪並無刑罰規定,但仍可依殺人未遂罪來論刑,因此尊重檢察官的量刑建請,判處潘嫌有期徒刑14年。
哭訴遭大陸妻家暴 二春男全身傷
TVBS (2006/04/03 18:01)
【陳麗如】
一名在台中逢甲夜市開冰店的黃姓男子,3年前娶了一名大陸新娘,沒想到這名大陸女子為他生下一名女兒之後,竟然凡事都跟他要錢,連照顧小孩也要一天1千元,夫妻兩人為了金錢爭吵不休,大打出手,黃姓男子手臂遭咬傷,大罵大陸妻子吃人夠夠,到派出所聲請家報保護令。
5 3歲的黃先生哽咽落淚,談到了自己娶進門,已經3年的大陸新娘,又氣又無奈,捲起袖子,手臂上兩道明顯的淤青傷痕,他說一道是被打傷的,另一道則是被咬傷,脖子上還有指甲抓傷的痕跡,右眼角還遭毆打出血,黃先生痛罵這些都是吃人夠夠的妻子**。
記者:「想到妻子就難過嗎?」黃先生:「她只愛錢而已啦,愛錢而已啦。」
黃先生在台中逢甲擁有三家冰品店,3年前與在店內打工的大陸女子,日久生情,兩人辦理結婚,婚後妻子還為他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兒,但沒想到妻子性情大變,凡事都要錢,而且還需索無度,3年來,黃先生花了將近50萬元,寄回妻子 大陸老家,現在兩人為了錢大打出手,鬧進派出所,大陸妻子拋下3歲女兒不顧,人已經不知去向。
黃先生:「她一拳飛過來,剛好命中我的眼角,她手腕受傷,還說是我打的,天理何在啊!她說我來台灣就是要賺錢,我帶小孩不用錢嗎,她說帶小孩一天要1千元。」
黃先生年過半百,好不容易找到第二春,現在鬧的進了派出所,一個大男人聲請家暴保護令,這段婚姻他打算再度離婚收場。
圖:
http://images.google.com/images?sourceid=navcl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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