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暴的法律有哪些? - 家暴
By Andy
at 2007-10-07T00:00
at 2007-10-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請問一下
有關於家暴的法律 有哪一些
<<並請列出 該法律詳細資料的網址>>
有關於家暴的法律 有哪一些
<<並請列出 該法律詳細資料的網址>>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By William
at 2007-10-10T15:23
at 2007-10-10T15:2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一五四三九號發布
壹、民事類
甲、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包括通常事件、簡易事件、小額事件、家事事件及刑事附帶民事事件)部分。
一、(和解及調解之限制)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認當事人間有家庭暴力情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
(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
(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二、(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事由之記載)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認當事人間有家庭暴力情事而進行和解或調解時,應將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之事由載明於筆錄。
乙、辦理家事事件部分
一、(不利推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收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不利於該子女。
二、(裁判後發生暴力之改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使行或負擔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
三、(准許會面交往時之特別規定)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保護人或子女住居所。
丙、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部分
一、(事務分配)
民事保護令事件,非有必要,不宜由辦理家事事件之專庭或專人以外之人辦理。
二、(事實上夫妻關係之認定)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直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主觀意願及客觀事實,並參考下列事實妥適認定之:
(一)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二)共同生活費用之多寡及其負擔;
(三)性活活之數數及其頻繁之程序;
(四)有無共同子女;
(五)彼此間之互動關係;
(六)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三、(保護令之種類)
本法所稱通常保護令,指由法院經審理程序以終局裁定所核發,包括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內容之保護令。
本法所稱暫時保護令,指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聲請後,法院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或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聲請,以裁定所核發,包括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內容之保護令。
四、(民事保護令之聲請人)
民事保護令事件之聲請人不以被害人為限,即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均得提出聲請。但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書規定聲請暫時保護令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始得為之,被害人不得聲請。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經宣告禁治產之身心障礙者,除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外,其本人亦得為聲請人,但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
成年之被害人雖未經宣告禁治產,但屬身心障礙者,除其本人得為聲請人外,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或姻親為聲請人,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成年之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至所謂「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宜斟酌下列情形定之:
(一)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二)被害人之精神狀況。
(,三)被害人當時之處境。
五、(聲請民事保護令之時間及方式)
民事通常通護令及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在上班時間為之。但在急迫情形,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暫時保護令之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By Annie
at 2007-10-08T21:49
at 2007-10-08T21:49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7771號
茲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公布
第一章 通 則→第1~8條
第二章 民事保護令
第一節 聲請及審理→第9~20條
第二節 執 行→第21~28條
第三章 刑事程序→第29~41條
第四章 父母子女→第43~47條
第五章 預防及處遇→第48~60條
第六章 罰 則→第61~63條
第七章 附 則→第64~66條
→以上請參考網頁條文!
★★另家暴法修法後將放寬對被害人訊問與詰問限制,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法院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合作設立家暴被害人服務處所。
為利適用並配合實務,修正案也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通常保護令種類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鑑定制度。
條文也新增暫時監護權的強制執行條款,未來若法院判定被害人有暫時監護權,加害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被害人可聲請警察機關限期要求加害人交付,並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新法也保障執行家暴保護的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若有受到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此外,若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對被害人施以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未依規定遷出住所或依法裁定的特定場所、破壞加害人處遇計畫,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罰金。
By Anonymous
at 2007-10-08T22:25
at 2007-10-08T22:25
這個算嗎?
嗯 .. 找到其他在補上
Related Posts
長庚住校問題長庚住校問題
By Genevieve
at 2007-10-06T00:00
at 2007-10-06T00:00
怎樣才是我自己?
By Zanna
at 2007-10-06T00:00
at 2007-10-06T00:00
家暴家庭小孩連續偷東西怎麼辦
By Genevieve
at 2007-10-06T00:00
at 2007-10-06T00:00
先生一直抗告 拒接受認知處遇計劃及拒負擔扶養費
先生是高知識份子 有順手牽羊 偷竊習慣 < ...
請問家暴判年罰錢
By Ula
at 2007-10-04T00:00
at 2007-10-04T00:00
我想問一下~法律相關問題~家暴法(問題內詳)..請幫忙~謝謝
By Ina
at 2007-10-02T00:00
at 2007-10-02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