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會被起訴?判刑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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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08-03-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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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扁可能卸任就被起訴
更新日期:2008/03/28 16:30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總統當選人馬英九表示,就職後將不會對陳水扁所涉國務機要費案特赦,讓司法程序走完。對此,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已準備就國務機要費案分案偵辦,本案發展有可能兩種情形,一是陳水扁總統可能在520卸任當天即被依貪汙罪起訴,或再經特偵組檢察官調查後起訴。
特偵組上午對重大敏感議題的回應低調到不行。發言人陳雲南表示,「還沒有發生的事,沒辦法說明!」但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卸任元首涉案的調查權屬於特偵組,特偵組雖然目前還未分案,但高層已有屬意的辦案人選,由於檢方目前仍認為陳水扁與吳淑珍是共犯,因此,可能分案後直接起訴或傳訊後再起訴。
95年11月3日,前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借調台北地檢署,將「95年度偵字第23708號」國務機要費案依貪汙、偽造文書罪起訴,被起訴者包括有第一夫人吳淑珍、前總統府秘書馬永成、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出納專員陳鎮慧。
當時,檢察官陳瑞仁認定陳水扁是共犯,於起訴書中敘述犯罪事實提及「總統陳水扁先生」時,在其後以括號註記「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根據陳瑞仁的說法,陳水扁兩度在府內接受訊問,他都告知陳水扁是「被告」,且告知陳水扁應有的法律權利,陳水扁皆稱願意接受調查。
陳瑞仁對陳水扁偵查而未起訴的動作,後來被法界形容他視陳水扁為「潛在性被告」,法界討論莫衷一是,原因在於憲法賦予現任元首刑事豁免權。
陳水扁會在卸任後被起訴嗎!如果會!那他會被判什麼罪勒..
希望有法律專才的大大..能給我最專業的解答..
奉上20點^^

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08-03-30T23:34
馬英九走馬上任後
對於陳水扁是否有貪污一是必定要調查
相信整個社會都知道
陳水扁是否有貪污大家心裡都有數
當然並不會一卸任就被判罪
還是要調查一下以服社會大眾
如果發現確有其事
應該會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以下是條文內容
名  稱: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
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
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
其財產。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第 12- 1 條
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
罪,或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而有第十二條之情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
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第 13 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
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
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 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
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自首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第 18 條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9 條
本例條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
而陳水扁似乎犯了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情節重大
又不肯自首
對於陳水扁之懲處應該會非常嚴重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08-03-31T16:10
檢察官既然偵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扁卸任後當然要予以起訴!
至於會不會判刑,就交給法院吧!319槍擊案也要盡速重啟調查,
否則這件案子疑雲重重,永遠是藍綠陣營心中的陰影。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8-03-29T13:43
一、國務機要費與各機關首長特別費之動支項目,應該依照審計法之規定,由 當事人於取據報銷時、會計單位應依會計程序嚴加審核,那些用途合乎規定或不合動支條件,應劃分清楚,符合報銷規定,則不涉及貪污罪嫌,反之不合規定時,當事人除了涉及貪污外,審核單位難免有圖利他人及瀆職罪嫌,並不涉及出納人員之問題,因為〈出納〉是依照會計程序核准後撥款。
二、國家編列年度預算,各單位均應依審計法落實執行,這些款項均取自人民之納稅錢,一分一毫自應顧及百姓之利益,絕不能自恃擁有特權而意所欲為,個人認為法律規定准許動用之款項,只要是依法有據,則屬權責範圍無可厚非,反之、如果必須取據而又不符合審計法規定用途中飽私囊,明顯已觸犯貪污罪嫌。
三、針對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案,個人認為問題出在歷任首長任內使用已成慣例,沿用至今相安無事,不能認為之前可行,而忽略法律之認知,冒然仿傚,因而弄得身敗名 裂,尤其懂得法律素養者更是不應該,以上舉述、如違反審計法規定,則涉及貪污罪嫌是不可避免的。
2008-03-29 22:30:41 補充:
個人覺得對於上述案件,只要證據確 鑿,建議司法單位應速審速結。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8-03-30T15:18
不是你們說有罪就有罪!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08-04-02T15:43
應該要
如果319陳水扁被陳義雄暗算是真的,扁為何要百般阻撓真相調查,證明是假的
謝長廷呼籲調查319案真相,我們也非常歡迎綠營提供資料、證據。
呂秀蓮說「陳義雄不像是開槍的人」,表示她知道部分,應該告知大眾。
319真調會要調查319真相的時候,陳水扁發動官員行使抵抗權。
陳水扁最不要真相以還自己清白。
如果319案是真的,陳水扁為何要百般阻撓真相調查,證明319案是假的
319主謀及授權製造[流血現場]的人是此案最大受益人陳水扁
Evidence of 319 events
http://blog.udn.com/changmading
「這是採取陳水扁身上的標誌,槍傷以及血衣等物証,施以專業性的分析和銓譯所導致的結論. 至於幕後的操盤手為誰,開槍者的姓名,凶槍何在,有無幫凶等等屬於細節的問題,應係臺灣的調查單位力所能及的職責範圍」馬丁C
http://www.wretch.cc/blog/uskmt38&article_id=31155...

http://tw.myblog.yahoo.com/uskmt38/article?mid=358...

http://bloguide.ettoday.com/gungodchenhu/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08-04-02T18:51
會會會會...........
鬥死那些貪官污吏
把李登輝.陳水扁通通查一次
馬英九若卸任也必須接受檢查...上樑若正下樑就不會歪...那我們的國家一定會變得更強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08-03-30T17:28
一是陳水扁總統可能在520卸任當天即被依貪汙罪起訴,
或再經特偵組檢察官調查後起訴。
陳水扁會在卸任後被起訴嗎!

如果會!那他會被判什麼罪勒..
貪汙罪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08-04-02T07:23
噗~貪污就要辦丫~
怎麼可以讓他這麼好過咧!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08-04-01T15:56
比起陳水扁先生個人的安危,敝人反倒是對於此案到底牽涉範圍有多廣感到比較有興趣...
這個案子才真的是「動搖國本也要查」的啊!
最重要的是,請綠營人士分清楚一件事:
「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雖然有相似的地方,但從來就是不同的東西,可別搞混了。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08-03-29T03:14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08-03-31T11:13
這是一定要的
讓每一任總統知所謹惕
當然馬英久卸任後
也必須經過清算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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