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寄居的問題.贈15點 - 社會議題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09-09-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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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我離婚了.
但因為照顧孩子.還同住.
所以辦寄居.
但前夫還會打我..
我很想走.
為了小孩.都忍下來.
我26歲.小孩3歲.
我現在若搬走.
小孩我能看嗎.
我若回來搬東西.
要用什麼名義回來搬呢?
Update:
好無助...

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09-09-07T00:52
你己經離了婚....所以家暴可能很難成立
不過可以告他傷害
最要緊的是馬上報警跟去驗傷
=========
想走就走,要看孩子也可以
不過要先看你們離婚協議,孩子的監護權在誰的
若是共同....那就不成問題
若是分開....你也是可以看的
=========
要回去搬東西就知會他一聲說要把東西搬走就好啊
畢竟你是寄居
房子的主人是他
所以最好在他也在的時候去搬
以免到時又說你偷東西
==========
就像樓上大大所說的
看你們離婚協議怎麼寫的較重要
這也要包括孩子的教育費跟生活費問題
以上希望能幫上你一些些忙
加油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09-09-06T05:05
你要先了解小孩當出是判給誰.
如果你有經濟能力.可以把小孩帶走自養育
如果沒有可詢問婦女協會.幫助.或許這樣對你的問題以較有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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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9-09-07T00:56
安ㄚ 板大 我覺得若無法在繼續相處(已經溝通無數次)就請學習放手吧 千萬不要為ㄋ小朋友有健全的家庭而逼自己忍耐在同個屋簷下.因大人相處模式小朋友都會看在眼裡.雖有健全的家庭但有健全的身心嗎.只要1動手打女生 就會街2連3的發生.在者就像處於不定炸彈旁邊一樣.隨時都要提心吊膽.擔心是否一時不小心而換來一頓打或罵.請加油吧.心情差時多找朋友聊天及出去走走散散心.若不嫌棄也可找我聊天.不管以後會如何請多愛自己及小朋友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09-09-03T14:49
你離婚也是可以申請家暴的
可是你必須有証明你前夫有傷害你和小孩,如果打你你必須要有驗傷,如果是言語的話就必須要有錄音.或証人才能申請家暴
他會不會打小孩,如果會你可以一起申請保護令,那保護令下來後你是可以帶走小孩一起生活的,
請問你目前是否有工作呢,如果有是可以申請監護權轉移.因法官是會看你是否有能力養小孩哦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09-09-05T17:33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三條(家庭成員定義)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十四條(核發通常保護令)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以你的情形 ,直接報案並檢附驗傷單 ,此為家暴情形 ,先取得法律上之保護 ,由於小孩子還小 ,小孩子之原生父親又有家暴歷史 ,社工人員會給予施暴人與孩子適當的隔離,此時你同時申請保護令及監護權移轉之訴 ,孩子與你會在法律的保障下正常過生活 ,同時也會給予施暴人適當的制裁.

希望能幫的到你^^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09-09-06T12:09
都離婚了;當初有協議離婚嗎?您須告知情況;才能提供建議

請問台灣正當職業中讓民眾厭惡的所謂”社會亂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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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09-09-03T00:00
社會的亂源不外乎是殺人放火﹐姦淫擄掠﹐或販毒吸毒之人﹐
但在台灣正當職業中所謂的社會亂源﹐且最讓人民產生厭惡不良觀感的是哪一種?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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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09-09-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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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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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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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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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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