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又再婚離婚又再婚........因為離婚手續很容易嗎? - 社會議題
By Necoo
at 2017-06-02T01:18
at 2017-06-02T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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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又再婚離婚又再婚........因為離婚手續很容易嗎?為什麼有人願意一直離婚又再婚?
請問離婚程序是甚麼?很容易嗎?
為什麼有人願意一直離婚又再婚?
請問離婚程序是甚麼?很容易嗎?
為什麼有人願意一直離婚又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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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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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7-06-04T13:08
at 2017-06-04T13:08
結婚與離婚超過3次,當第一次結婚,一
次吵架,覺得彼此根本不適合,於是簽字
離婚,一段時間後,又覺得還愛著彼此,
決定復合再結一次婚,還要求遵照結婚的
禮數,重拍一次婚紗,重新辦桌宴客,第
二次大吵過後,也是已簽字離婚收場,復
合後也是要求再婚,就這樣親友收到的喜
帖超過3次,有人覺得根本是在玩弄大家
,願意參加喜宴的人說,參加喜宴可以但
沒有紅包,請問大大們,為何有人願意一
直重覆的結婚與離婚?只是純粹把婚姻當
兒戲嗎?結婚是一生只一次,若是結婚多
次,以現代社會而言,已經是家常便飯的
事情。
現在人結婚又離婚的心理而言,婚前太多
正面的關係,自己在對方面前表現非常完
美的模樣,婚後自己的缺點慢慢突顯出醜
陋百態的一面,讓對方感覺到你是怎麼樣
一個人!
結了婚又是離了婚,是要一對結婚又離婚
他們的身份與地位而論吧?若是平凡中的
人結婚又是離婚的話,有誰會去特別關注
這件芝麻綠豆小事呢?換言之;若是政商
名流上等社會人士的話,那麼意義上就大
不相同的結局嚕~
離婚制度是人為解消婚姻的方法之一,旨
在消除因不和諧的家庭生活所帶來的社會
問題,進而重建新的較健全的社會秩序,
因而認「離婚」係保障婚姻生活幸福的最
後界限,是一件「無法避免的惡事」。因
此,重視離婚效果及保障離婚後經濟上之
弱者乃成為現代親屬法的重要課題之一。
「贍養費」之給付係離婚效果中財產給付
之重要一環。夫妻離婚後為維持其生活所
設贍養費的給付制度係基於婚姻法上男女
平等主義而產生的生存,將使當事人(特
別是女方)不敢請求離婚。此對整個社會
而言,仍未能,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
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
養費。」此一條文自民國二十年施行迄今
已逾六十餘年,條文簡陋(僅規定要件,
、地位、生活程度等抽象標準核計贍養費
之數額),未賦予時代新義(未考慮物價
生活指數的調整及贍養之目的,且無保全
措施),致法律無法保障離婚配偶,甚至
可能成為離婚條件之要脅,對於經濟上之
弱者,尤其是女性,非常不公平,而為惡
法。 參、勾勒理想的贍養費制度一、立
法上的建議現行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規定顯
然不足,其一,贍養費請求權係保障離婚
配偶之生活,故不應僅限於裁判離婚方得
請求,於兩願離婚亦應准許之。其二,贍
養費制度乃基於衡平思想實現男女實質平
等而設,目的在保障離婚後無力生活之配
偶,不含有任何制裁之意味,故民法第一
千零五十七條以請求權人之無過失為條件
,並不妥當。其三,被請求人之給付能力
應列為請求權成立要件之一。其四,贍養
費請求之內容,如給付方式、順序及程度
均未加以規定。五、決定贍養費數額應斟
酌之因素及計算標準須加以規定。其六、
贍養費請求權消滅的原因應予補充。建議
修正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
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
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一 夫不
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
作時。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
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
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
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 有左列
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
者,不發生贍養費請求權:一 結婚期間
在一年以下者。二 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
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三 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
四 其他重大之事由。 一千零五十七之
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
中之生活程度定之。法院應審酌左列各款
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一 雙方之財
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二 雙方之
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 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 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 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贍
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
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
之。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贍養費請求權因
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二、司法上之建議
徒法不足以自行,縱然有完美的法制,仍
有賴執法者之公正無私,何況目前有關贍
養費之法制缺陋甚多,自更有賴執法者發
揮道德勇氣,就具體訟爭案件作公平之衡
量,善盡維護當事人權益之責具有代表性
之判決,作為下級法院遵循之依據,使贍
養費數額及斟酌因素在反復適用中形成類
型,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理想。 肆、結論
離婚後財產上之法律效果包括夫妻財產的
分配、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因媒體在報
導國外名人離婚事件時,每將三者正確概
念傳達給民眾瞭解。離婚既已為必要之惡
事,應予正視,並從法律的層面給予基本
的保障,為吾人應努力的課題。
By Brianna
at 2017-06-04T10:29
at 2017-06-04T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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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7-06-01T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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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南部
而且他的學校是在新北
遇到他的地點都在 ...
請問大家買過無毒豬肉嗎?可以分享無毒豬肉推薦買那家?
By Zenobia
at 2017-06-01T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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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勘夫精神虐待,身體也出狀況而離家,但怕夫向法院提出"惡意遺棄" 因顧慮到小孩不願離婚該如何自保?
By Queena
at 2017-05-29T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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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說是國軍最大的靠山,是想表達什麼?
By Zenobia
at 2017-05-27T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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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禁止近親結婚是否違憲?
By Jack
at 2017-05-24T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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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
解釋理由書
4.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