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及監護權~一個心急媽媽的朋友幫忙問 - 家暴
By Isla
at 2007-01-24T00:00
at 2007-01-2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的朋友,有五歲與三歲的小男孩,當初因為被強暴生下小孩後被父母逼婚,
先生為馬來西亞人目前在台灣工作無台灣身分証因不願放棄馬來西亞國籍,
期間女生持續想離婚,先生當十誘騙答應離婚但要求再生一個,因為女方家庭
當時不願把第一個男孩給男方,所以才會有第二個,其中男方也有對女生家暴等
女生有紀錄小孩受虐照片,也有朋友親戚可作證男方的精神虐待與暴行,
想請問,是否
1協議離婚答應男方給男方小孩監護權,因為離婚後男方無法繼續再台灣工作而失業必須回國,法院會判小孩監護權回給母親,但目前女生無工作.
2訴請離婚,提出家暴,讓男生婚姻無效,成上述,監護權判給女生.
3女生近期有醫院驗傷單,未告男生傷害,但近日已由警方提出家暴,及小孩受傷照片,朋友家人做證等,可否訴請離婚判婚姻無效的勝算.
4是否男生婚姻無效,外國國籍的情況是否就無法在台灣工作?男生無業的情況所以可以判監護權給女生.
希望您可幫助我這...無助的朋友
由衷的謝謝你
當初他們只有辦理戶政,無儀式,就是沒有請客
登記是在老大出生前幾天
兩個人是有生活在同個屋簷下但無夫妻之實
已更新項目:
如果小孩監護權法官會判給女方父母~有可能嗎
因為男生的父母都在馬來西亞
2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種種的情況下
什麼樣的提出~及該做怎麼樣的動作
順序等
才能對女生及小孩好
因為男生會精神'言語'身體虐待
意思是~先離婚~還是離婚與監護權一起
訴請保護令先?等等
該怎麼做~
3 個已更新項目:
或是告男生傷害先?
先生為馬來西亞人目前在台灣工作無台灣身分証因不願放棄馬來西亞國籍,
期間女生持續想離婚,先生當十誘騙答應離婚但要求再生一個,因為女方家庭
當時不願把第一個男孩給男方,所以才會有第二個,其中男方也有對女生家暴等
女生有紀錄小孩受虐照片,也有朋友親戚可作證男方的精神虐待與暴行,
想請問,是否
1協議離婚答應男方給男方小孩監護權,因為離婚後男方無法繼續再台灣工作而失業必須回國,法院會判小孩監護權回給母親,但目前女生無工作.
2訴請離婚,提出家暴,讓男生婚姻無效,成上述,監護權判給女生.
3女生近期有醫院驗傷單,未告男生傷害,但近日已由警方提出家暴,及小孩受傷照片,朋友家人做證等,可否訴請離婚判婚姻無效的勝算.
4是否男生婚姻無效,外國國籍的情況是否就無法在台灣工作?男生無業的情況所以可以判監護權給女生.
希望您可幫助我這...無助的朋友
由衷的謝謝你
當初他們只有辦理戶政,無儀式,就是沒有請客
登記是在老大出生前幾天
兩個人是有生活在同個屋簷下但無夫妻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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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孩監護權法官會判給女方父母~有可能嗎
因為男生的父母都在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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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種種的情況下
什麼樣的提出~及該做怎麼樣的動作
順序等
才能對女生及小孩好
因為男生會精神'言語'身體虐待
意思是~先離婚~還是離婚與監護權一起
訴請保護令先?等等
該怎麼做~
3 個已更新項目:
或是告男生傷害先?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By Jacob
at 2007-01-28T16:20
at 2007-01-28T16:20
答:如果協議離婚監護權由男方取得,它就可以以台灣人的監護人身分取得居留權,沒有法院判決的問題;至於職業就必須自己想辦法.
2.訴請離婚,提出家暴,讓男生婚姻無效,成上述,監護權判給女生.
答:訴請離婚及提出家暴申請保護令與婚姻是否有效無關;監護權的爭取應以[家事調解]途徑會比較理想.
3.女生近期有醫院驗傷單,未告男生傷害,但近日已由警方提出家暴,及小孩受傷照片,朋友家人做證等,可否訴請離婚判婚姻無效的勝算.
答:感謝警方已經替您提出家暴,取得通常保護另對於達成離婚的目的會有幫助;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的理由;但是還是與[婚姻無效]無關.
4.是否男生婚姻無效,外國國籍的情況是否就無法在台灣工作?男生無業的情況所以可以判監護權給女生.
答:婚姻是否有效與外國人在台之居留權無關,若是取得台灣孩子的監護權可以取得居留權就可以工作;男方若無正當職業,於監護權判決時,容易讓法院判給女方.
建議您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會比較理想.
By Madame
at 2007-01-28T00:59
at 2007-01-28T00:59
婚姻無效可參考這篇文章,他也是外籍人士: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5...
但監護權得另外討論。
先以協議離婚來分析: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法院在做裁定時,會為子女之利益作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
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等......,來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爸爸或媽媽。 「經濟條件 」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如果以家暴為前提來分析:
如有家暴之事實,並且情節嚴重者,被害人可以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前,先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只是一個在緊急情況下所為暫時效力,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還是要審理通常保護令的,而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在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如經法院判決家暴成立而離婚的話,監護權就不會判給施暴者。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的朋友有幫助,也希望她能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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