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問題裁判離婚急~ - 社會議題
By Olga
at 2011-04-01T00:00
at 2011-04-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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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飽受她先生的精神虐待,如今他把兩個孩子都扶養成人,堅決離婚而孩子也都支持她但她先生卻不放手?於是她打算尋找強制裁判離婚.請問精神虐待的成立條件是什麼?需要蒐集怎樣的證據?
請各位提供法律上的一些專業知識,幫幫我朋友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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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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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Lydia
at 2011-04-01T19:14
at 2011-04-01T19:14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既然是精神上的虐待,想請問你朋友是否有因為她先生精神上的虐待
而有憂鬱症之類的疾病呢?
如果有的話可以請醫生開立證明,這也是其中之一的證據而兩個孩子也都支持他離婚的話,也可以請孩子為他作證其實不論是肉體上的虐待或是精神上的虐待
在法庭上仍需證據
肉體上的虐待不外乎就是驗傷單了
精神上的虐待的話便是錄音、錄影、以及證人的證詞
倘若你還不清楚說要怎麼辦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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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1-04-02T15:03
at 2011-04-02T15:03
我想你的朋友一定受了很大的傷害
為了孩子才忍受這一切
精神虐待的話
她需要收集的相關證據
例如錄下丈夫辱罵的言語等等
因為不知道你們實際的情況
所以無法給你實際的建議
如果願意的話
可以寫信給我
希望能幫上你的忙
加油
By Isla
at 2011-04-01T03:27
at 2011-04-01T03:27
並無分居多久可為法定離婚要件
依照你的情形
目前建議先行蒐證
將你朋友認為的精神虐待錄音或錄影
若無法由第一項第三款作為主張
亦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
來主張並訴請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裡指的重大事由是離婚破綻主義
也就是此婚姻已無維持下去的必要性
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
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此時可表明不願和解)
希望能幫得上你^^至於其他的問題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By James
at 2011-04-02T11:34
at 2011-04-02T11:34
2.她先生不離婚可以 用分居方式吧 戶口名簿上的戶頭 遷往 別的地方 分居三年以上 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離婚 不用她先生同意 即可離婚!
可選擇偷偷辦理轉出去 也可光明正大 說可以不離婚阿 不過我要分居 戶頭要遷出去~三年後 就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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