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問題,民法第1052條 - 社會議題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1-07-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按查: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但,有【2002/06/04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分居逾三年 可訴請離婚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由於委員會中對這項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共識極高,未來進入院會二讀時,再修正的機會已極小,使得昨天的修正極可能就是未來離婚制度的變革方向。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 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除了修正裁判離婚的要件之外,新修草案還增訂夫妻因判決離婚時,僅能在離婚時起兩年內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離婚後的贍養費,則刪除現行限於「判決離婚」的規定,亦即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並轉換舉證責任以保障情節特殊者的生活,且增訂贍養費的給付標準,使規定更為明確。 依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新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該法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也可提起離婚之訴;例如,已經分居超過三年而仍持續分居的夫妻,在新法施行後即可適用。 這項修法包括親民黨立委沈智慧等五十人、民進黨立委唐碧娥等卅四人及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所提,共三種版本,主要針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裁判離婚要件進行修正。 三個版本均主張增列「分居離婚條款」;但沈智慧版及行政院版均以五年為期,唐碧娥版以三年為期,最後決定以「分居三年」作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
請問: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
通過法律_[民法]了嗎?

All Comments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1-07-21T09:47
「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尚為通過[民法]!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四款固然僅規定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不過,這是就妻以夫的住所為住所的普通情形所作的規定,例如以妻的住所為住所的贅夫,對於妻的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妻的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按照民法採用男女平等原則的本旨,與該款規定有相同的法律理由,自然應該類推解釋,准許請求離婚(參見二十八年上字第2116號判例),意旨與司法院的解釋相同。
妻以夫納妾,與妾通姦為理由請求離婚,並不以夫已因通姦罪被處刑罰為要件,妻不為告訴而請求離婚.自無不可(參見二十八年上字第2477號判例)。
以妻之住所為住所的贅夫,對於妻之直系尊親屬為虐件,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四款之類推解釋,固應許妻請求離婚.若夫不是贅夫,與妻之直系尊親屬本來沒有同居一家為共同生活,自然就沒有依同條款類推適用餘地。(參見二十九年上字第2043號判例)又如妻子意圖使丈夫的直系尊親屬受刑事處分而為「誣告」,構成對丈夫直系尊親屬為不堪共同生活的虐待(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
本款雖於民國97年修改,但多年來的判例、解釋,均本相同意旨,是以自仍可引介,以供参考。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所謂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是指夫或妻沒有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扶養義務。如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義務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自屬惡意遺棄他方(二十二年上字第9220號判例)。如果因事故而離家,無法給予衣食,或家道貧寒,無力贍養,實在(究)與沒有正當理由不為扶養有差別,自然很難指為確有遺棄之惡意(見三十九年臺上字第415號判例)。夫妻原互負同居義務,是民法所明定,假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以惡意遺棄他方,有置他方生活於不顧等情形,他方若仍與另一方同居,精神上所受痛苦,與受不堪同居的虐待沒有差別;或者,請求履行同居之訴,已經判決確定後,仍然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沒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顯屬惡意遺棄,則他方均得據以為離婚之原因(院字第228號解釋)。又雖曾有一度遺棄,現在已經恢復常態,則惡意遺棄已不在繼續狀態中,自然不可以為離婚的原因。若夫妻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所謂夫婦互負同居義務,是指永久同居而言,不是妻子偶爾一、二日或十數日住居夫的住所,就算已盡同居義務 (四十九年台上字第990號判例)。然如有正當理由,如出國進修等,不能盡同居義務,當然很難即准夫妻之一方據為離婚原因(參見四十九年台上字第1233號判例)。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參見四十九年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及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三九五號判決)。又離婚之訴,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義務人若已返家履行同居義務者,就不能說是不履行同居義務仍在繼續狀態中(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2892號判決)。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1-07-24T04:08
你可以連結至 http://www.google.com.tw/ 查詢。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1-07-23T16:01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我在題目就說了啊~還要您提醒?~
【2002/06/04 聯合報】
也是我題目說的
說:[相差八年的舊消息了]
要您提醒??再換算()解釋一下?
我是想問有沒有最新的,畢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距離現在也一年多了~沒有就沒有~ 只是覺得行政立法??為何?沒效率~~
跟某人的答案一樣~唉~~~
2011-07-22 08:55:40 補充:
原來奇摩知識+的有些大師及知識長,都是"答非所問"就可以升到的,哎~,悲哀~~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1-07-24T17:12
【2002/06/04 聯合報】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相差八年的舊消息了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1-07-22T08:24
請問: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通過法律_[民法]了嗎?
答:祗是提案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檢具最新條文如下,請卓參:
民法【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1-07-23T00:47
目前還在草案阿,還沒通過阿。
2011-07-21 17:13:12 補充:
目前想到尚未通過,有一個可能,假設丈夫在中國經商已達三年且養了小三,那丈夫可否主張因工作需要,同居共同生活有困難,故而訴請離婚...
那這樣不就頗悶了?

各方好看小說大雲集!!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1-07-20T00:00
什麼小說都可以(要有封面或簡介)但是我不要哈利波特那些比較有名的小說我也不要九把刀寫的(大都看過了)...Showm ...

台大,清大理學院的問題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1-07-20T00:00
您好, ㄧ, 我想請問以下幾個系所在教學生做些什麼?
二, 未來大多數人畢業以後在做些什麼事情?
(比如說資工就是當工程師設計�� ...

亂丟菸蒂罰金要多少阿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1-07-20T00:00
如果一第次被抓到會罰錢還是勞動服務阿

我想變性,但我該如何和家人溝通??(性別歧視者請離)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1-07-20T00:00
我是一個變性慾者
我很想變性
但又怕嚇到大家
我一直都把它當秘密
我只曾經和最要好的朋友談一下
他回答:你變性的話 我不知該如何面對� ...

機車酒駕肇事的罰單能分期嗎?(急,15點)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1-07-20T00:00
機車酒駕肇事的罰單能分期嗎?(急)我酒測值0.79,上網查0.55以上機車約45000,警察說初犯繳罰單就好,請問各位大大,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