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營業.噪音造成其他住戶的困擾 - 社會議題
By Doris
at 2007-04-18T00:00
at 2007-04-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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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社區大樓的住戶.樓上的住戶從外面拿家庭代工的工作回家裡作.(作裁縫電車.車衣服的代工)照理講我是沒權利管人家.但是裁縫電車一啟動.我家天花板會連帶震動.震的我腦波受不了.跟她反映我這位樓下住戶的困擾.她只是跟我說不好意思.就沒下文了.還是繼續做他的家庭代工.完全不把樓下的困擾當一回事.就這樣過日子......诶.... 我也是花錢買的房子.為什麼要受這種噪音.我也有跟主委反應.好像也沒輒.怎麼辦...難道我要一直忍耐麼.請各位看倌評評理.替我想想辦法好麼...謝謝各位.
Update:
謝謝 joan.但地板是會震動的問題比較大...震動連代震動音.這樣不一定達到噪音標準.我想.我快要腦神經衰弱....已經快4個月了.每天這樣震動.而且.還沒假日.週休二日.挖勒...可憐阿...
Update 2:
謝謝 吉他 你ㄉ意思是要我拿這些判例給她看嗎....如她不停止家庭代工..不還給我安靜的生活 '住家品質 '我就可以告她嗎...... 你還提到如果收集證據不足..反會被告.誣告嗎.....
Update:
謝謝 joan.但地板是會震動的問題比較大...震動連代震動音.這樣不一定達到噪音標準.我想.我快要腦神經衰弱....已經快4個月了.每天這樣震動.而且.還沒假日.週休二日.挖勒...可憐阿...
Update 2:
謝謝 吉他 你ㄉ意思是要我拿這些判例給她看嗎....如她不停止家庭代工..不還給我安靜的生活 '住家品質 '我就可以告她嗎...... 你還提到如果收集證據不足..反會被告.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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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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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07-04-22T01:06
at 2007-04-22T01:06
首先,先在此向你告知,台灣有許多被噪音或振動受虐甚至傷害的事件,但在法律實務處理或審判上要處理此類案件,恐難有極明確的立即見效的方法.
首先,初步先提供(一)法律扶助基金會,該會規定環保公害案件優先處理.(二)留訊息至噪音或振動受虐受害者Skype帳號noise_vibration
(三)先告訴那位樓上的住戶判例
裁判字號: 92 年 台上 字第 164 號
要 旨: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備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2 年 6 月 10 日經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10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92 年 7 月 10 日由最
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
以 (92) 台資字第 00362 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95 條 (91.0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8 期 59-61 頁
司法周刊 第 1146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11 期 63-66 頁
法令月刊 第 54 卷 11 期 76-79 頁
司法周刊 第 1166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18 頁
此判例原判決文(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四一號)有提及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達新台幣150萬元.
以這判例如果她還當耳邊風,你可收集具有證據證明力足以證明該樓上發出之聲音與你被吵到難以正常生活有法律上因果關係!看那個家伙還敢吵你. 至於要如何收集證據,可到時再連絡!
2007-04-22 23:55:17 補充:
判例:
1 裁判字號: 83 年 台上 字第 2197 號
要 旨: 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
故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
2007-04-22 23:56:08 補充:
判例:
裁判字號: 32 年 上 字第 2548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傷害罪,既兼具傷害身體或健康兩者而言,故對於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即屬傷害人之健康,如被害人因而不能自主,致跌磕成傷身死,則其傷害之原因與死亡之結果,即不能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傷害致人於死之罪責。
2007-04-23 00:01:08 補充:
參考判例:83 年 台上 字第 2197 號及32 年 上 字第 2548 號可見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排放標準,如造成OO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以及OO之原因與XX之結果,即不能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OOXX之罪責。
2007-04-23 00:03:03 補充:
判例
裁判字號: 46 年 台上 字第 927 號
要 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裁判字號: 43 年 台上 字第 251 號
要 旨: 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2007-04-23 00:03:44 補充:
裁判字號: 20 年 上 字第 307 號
要 旨: 所訴之事實未能積極的證明為虛偽,則衹能以證據不充分之故,為被誣告人未予判罪之原因,自不能據以推定告訴人所訴為誣告。
2007-04-23 00:05:48 補充:
判例
裁判字號: 22 年 上 字第 272 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所謂證據,係指合法之積極證據,就犯罪事實能為具體之證明者而言。
裁判字號: 30 年 上 字第 816 號
要 旨: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裁判字號: 30 年 上 字第 1831 號
要 旨: 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
2007-04-23 00:07:49 補充:
裁判字號: 29 年 上 字第 2776 號
要 旨: 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消極行為之犯罪與積極行為之犯罪,在法律上有同一之效果,並非對於犯罪行為之意思要件,特設例外規定,故該項行為,縱令客觀上係違反法律上之防止義務,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除應論過失犯者外,仍不成立犯罪。
By David
at 2007-04-19T01:09
at 2007-04-19T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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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域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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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誰有短則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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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短則笑話可以提供的,
要一針見血又爆笑的,
或者機車又搞笑的問題也可以!!
例:為什麼女孩子穿丁字褲會看到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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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4-18T00:00
at 2007-04-18T00:00
分成幼年人口(0~14歲)
青壯年人口或稱工作年齡人口(15~64歲)
老年人口(65歲以上)
應該是分成這三類對吧??
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