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與成分不符合的法律問題? - 社會議題
By Queena
at 2012-11-16T00:00
at 2012-11-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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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朋友他的食品(喝的)出問題被起訴標示與實際成分不符合.但這是事實
不過衛生單位檢驗報告是合格的.只是標示不符
可是員警找出購買客人.要客人控告成分與標示不符合吃下肚去求償.
詐欺罪是否一定成立(初犯)
另外還涉及到何種罪?
謝謝解答
不過衛生單位檢驗報告是合格的.只是標示不符
可是員警找出購買客人.要客人控告成分與標示不符合吃下肚去求償.
詐欺罪是否一定成立(初犯)
另外還涉及到何種罪?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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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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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2-11-16T05:56
at 2012-11-16T05:56
如你說(警察叫消費者…要客人控告成分與標示不符合吃下肚去求償)這說法是有些奇怪的
看你是否為惡意,若標示含有某種成分,但事實上不含。確實有詐欺之嫌。但若非惡意欺瞞,是誤標或比例未控制好。應限期改善或沒入銷毀,需看當地主管機關的判定。
你可能不方便將問題說清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三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第 19 條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名稱) 、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六 章 罰則第 29 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一 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二 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弰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弰、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三 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四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廢止原處分,並予啟封。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y Caroline
at 2012-11-20T22:11
at 2012-11-20T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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