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老翁亂倒家庭垃圾,被判刑13個月的一些問題... - 社會議題
By Hamiltion
at 2012-08-05T00:00
at 2012-08-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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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8050186.aspx
【亂倒垃圾 7旬翁判刑】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72歲陳姓男子將家庭垃圾等廢棄物擅自倒在新北市石碇區某產業道路,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廢棄物清理法將他判刑1年1月。
根據高院的判決書指出,有竊盜前科的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12月26日,開車載運廢塑膠袋、廢木板、廢寶特瓶、家庭垃圾及廢馬桶座等,傾倒在石碇區某產業道路,當場被警方查獲。
法院一審認為陳男未獲利,棄置的廢棄量小,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判處陳男7月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犯罪的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度內從輕量刑的標準,不能當酌量減輕的理由,改判陳男有期徒刑1年1月,全案仍可上訴。
101 08 05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刑法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問題1
《高院審理認為,犯罪的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度內從輕量刑的標準,不能當酌量減輕的理由。》那刑法第59條是不能引用於本案囉?
問題2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廢棄物清理法將他判刑1年1月》查廢棄物清理法,裡面能判到1年1月的條文僅第46條與第47條,如果僅是『廢塑膠袋、廢木板、廢寶特瓶、家庭垃圾及廢馬桶座等』應不合該法之第46條與第47條之要件,是新聞記者處理新聞太偏差了(故意漏掉關鍵重點,沒完整報導應該報導的內容,還是法官太孔龍了?
高院是合議庭,要說法官是太孔龍了,是很難置信的..還是有人可以告訴我判決字號可查判決書嗎?
已更新項目:
..恐龍..
【亂倒垃圾 7旬翁判刑】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72歲陳姓男子將家庭垃圾等廢棄物擅自倒在新北市石碇區某產業道路,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廢棄物清理法將他判刑1年1月。
根據高院的判決書指出,有竊盜前科的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12月26日,開車載運廢塑膠袋、廢木板、廢寶特瓶、家庭垃圾及廢馬桶座等,傾倒在石碇區某產業道路,當場被警方查獲。
法院一審認為陳男未獲利,棄置的廢棄量小,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判處陳男7月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犯罪的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度內從輕量刑的標準,不能當酌量減輕的理由,改判陳男有期徒刑1年1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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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刑法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問題1
《高院審理認為,犯罪的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度內從輕量刑的標準,不能當酌量減輕的理由。》那刑法第59條是不能引用於本案囉?
問題2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廢棄物清理法將他判刑1年1月》查廢棄物清理法,裡面能判到1年1月的條文僅第46條與第47條,如果僅是『廢塑膠袋、廢木板、廢寶特瓶、家庭垃圾及廢馬桶座等』應不合該法之第46條與第47條之要件,是新聞記者處理新聞太偏差了(故意漏掉關鍵重點,沒完整報導應該報導的內容,還是法官太孔龍了?
高院是合議庭,要說法官是太孔龍了,是很難置信的..還是有人可以告訴我判決字號可查判決書嗎?
已更新項目:
..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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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Hedwig
at 2012-08-06T11:32
at 2012-08-06T11:32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高院審理認為,犯罪的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度內從輕量刑的標準,不能當酌量減輕的理由。
那我倒是要問一句: 何謂「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如果記者已完整述明表達的話,那麼高等法院的「僅可為法定刑度內從輕量刑的標準,不能當酌量減輕的理由」就不對了!刑法第59條根本就是給法官一個減低刑期於最低度刑之下的權限!
高等法院的法官們,可以不同意地方法官於刑法第59條的引用,但用這個理由就不對了,應該用其他的能讓大家看得懂的理由,甚至可以不述明理由,直接否決~那本來就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
而法治的國家,引用法條與判決刑度,都必須有據。誠然,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能判到一年一個月的,一定有其要件:「事業廢棄物~指非家庭廢棄物」或「致人於傷、亡、損健康」,就記者的報導,顯並未達此程度。至於其他有否牽涉到水源保護或是緩刑...也沒見該記者有報導。這些可能的理由、原因或結果,不知是都不存在或是被該記者篩選掉了..目前外人無法得知。
該案的記者,如果篩選掉一些關鍵的內容,那寫此報導的程度實在可議,就算其立意是善,要大家別亂丟棄廢棄物,但欠缺完整的報導就是陷法官於不義!
By Edwina
at 2012-08-07T03:31
at 2012-08-07T03:31
是自家清理出的廢棄物,還是私人收費清潔隊?
評論是否合理裁決之前,是否該考慮其它相關因素?
By Hedwig
at 2012-08-08T22:17
at 2012-08-08T22:17
問題是以該新聞目前所報導角度 當然找不到可施力角度
當然每個法官解釋法條角度一定不會相同
2.跟第一題一樣 要怎麼解釋法律條文而已
陳老先生 並無依據廢棄物處理法41條申請 相關業務清運
法官要嚴格解釋 該法46條第一項第四款
對陳老先生依法判決 又有何不可?
3.外界要查詢判決書 至少要一個月以後
司法院網站 才會整理上傳
不然除非板大是律師 可以去利用相關系統查詢
PS 個人對於判決是否過重 持保留看法
因為有多少記者 會從頭對相關案件做完整詳實報導與調查
不才白痴我持質疑態度
By Isabella
at 2012-08-07T22:45
at 2012-08-07T22:45
減刑只有一種可能
對受害者施以補償
這個才能減刑喔
加害者不論是受了多大刺激
都只能成為證據
不可能成為減刑的要件
何況倒垃圾怎麼可能會有什麼刺激?
而且老翁年紀一把了
這麼肥的羊_院不宰一宰
多判幾個月
還留著幹麻?
2012-08-06 08:12:39 補充:
重點是
自由心證之下的判決
是依照長在_官的嘴巴
來做為唯一考量
而嘴巴又不是長你嘴上
然後你被坑就認了啊
還叫什麼叫啊
搞什麼東西你上訴就被判更重而已啦
反正年紀一把了
大概就只判這麼一次了
不判重一點
以後也沒得判囉
嘿嘿
By Tristan Cohan
at 2012-08-05T13:52
at 2012-08-05T13:52
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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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12-08-05T00:00
at 2012-08-05T00:00
(20點)請問一定瘦跟醫師建議禁食的問題~
By Jack
at 2012-08-05T00:00
at 2012-08-05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