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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和親權有什麼差別?

很多人把「監護權」和「親權」搞混,其實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名詞 法律意義 說明
親權(監護權) 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 離婚時最常討論的就是這個
監護人 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時的替代照顧者 父母雙亡或都無法照顧時才適用
探視權 未取得親權方與子女會面的權利 法律保障的權利,不能被剝奪
扶養義務 對子女的經濟供養責任 不管有沒有親權都要負擔

日常用語的「監護權」= 法律上的「親權」,也就是決定誰來照顧小孩、決定小孩的教育和醫療等重大事項。

親權的內容包含:

親權怎麼決定?

離婚時的親權決定方式取決於離婚的方式:

協議離婚(雙方同意):

裁判離婚(法院判決):

調解離婚:

法院怎麼判親權?7 大考量因素

當雙方對親權有爭議、由法院判決時,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考量因素 說明 實務上的影響
子女的年齡與意願 年紀越大,意願越被重視 12 歲以上通常會問小孩的意見
父母的照顧能力 經濟、時間、健康狀況 不是比誰賺的多,而是誰能穩定照顧
照顧的連續性 目前主要照顧者是誰 「不輕易改變現狀」原則(維持現狀原則)
友善父母原則 誰比較願意讓對方探視 阻擾探視的一方不利
支持系統 是否有親友協助照顧 有祖父母支援是加分
父母的品行 有無家暴、犯罪紀錄 家暴是嚴重扣分
手足不分離 兄弟姊妹盡量在一起 法院傾向不拆散手足

常見迷思澄清:

共同親權 vs 單獨親權

離婚後的親權可以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雙方共同行使:

項目 單獨親權 共同親權
日常決定 親權方自行決定 任一方可決定
重大決定 親權方自行決定 需雙方共同同意
居住安排 跟親權方住 需協商
出國 親權方同意即可 需雙方同意
適合情境 雙方衝突大、住很遠 雙方溝通良好、住附近
實務比例 較多 近年漸增

共同親權的挑戰:

探視權怎麼安排?

沒有取得親權的一方,法律保障其與子女「會面交往」(探視)的權利:

常見的探視安排:

安排方式 說明 適合情境
隔週末探視 每隔一週的週六~週日 最常見的安排
每週固定一天 每週三下午接送 住得近、小孩學校方便
寒暑假輪流 寒假或暑假到另一方家住 住不同城市
節日輪流 農曆新年、生日等輪流 搭配週末探視
自由探視 雙方協商,沒有固定時間 關係友好、彈性大

探視權的法律保障:

探視受阻怎麼辦?

  1. 先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要求依約定讓探視
  2. 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法院會通知對方配合
  3. 仍不配合 → 聲請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可處罰款 3~5 萬元)
  4. 長期阻擾 → 可聲請變更親權(改判給自己)

扶養費多少才合理?

不管有沒有拿到親權,父母雙方都有扶養子女的義務:

扶養費的計算基準:

計算方式 說明
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2025 年全國平均約 24,000 元/月
依子女實際需求 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加總
依父母收入比例分攤 例如父母收入比 6:4,扶養費也 6:4 分攤

實務上的扶養費行情:

子女年齡 每月扶養費(一方負擔) 說明
0~6 歲 10,000~20,000 元 含保母/托育費用較高
7~12 歲 10,000~15,000 元 學費 + 安親班 + 生活費
13~18 歲 12,000~20,000 元 補習費增加
大學(18~22 歲) 15,000~30,000 元 學費 + 住宿 + 生活費

扶養費一直到什麼時候?

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1. 先以存證信函催告
  2. 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裁定
  3. 法院裁定後仍不付 → 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扣存款)
  4. 可以聲請一次裁定到子女成年的全部扶養費

親權變更(改定)

拿到親權後不是永遠不變的,如果情況改變,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

可以聲請變更的情況:

變更流程:

  1. 蒐集證據(錄音、照片、驗傷單、學校紀錄)
  2. 向法院提出「改定親權」的聲請
  3. 法院會安排社工家訪、聽取子女意見
  4. 法院裁定(通常 3~6 個月)

常見問題

Q:離婚後小孩的戶籍要跟誰?

小孩的戶籍通常跟取得親權的一方。如果是共同親權,由雙方協議決定戶籍地。戶籍會影響學區和某些福利申請(如育兒津貼),所以是需要考量的實際問題。

Q:對方收入很高但不願意付扶養費,可以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法院會調查雙方的收入和資產(可聲請法院向國稅局調取對方的所得資料),依據子女需求和父母負擔能力裁定每月應給付的金額。裁定後對方仍不付,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扣款。

Q:沒有結婚的同居關係生了小孩,親權怎麼處理?

非婚生子女的親權原則上由母親行使。如果父親已辦理認領,可以透過協議或法院判決共同或單獨行使親權。父親未認領的情況下,可以先提起認領之訴確認親子關係,再爭取親權。

Q:可以約定放棄扶養費來換取親權嗎?

法律上不允許。扶養費是子女的權利,父母不能代替子女放棄。即使在離婚協議書上寫了「一方放棄扶養費」,日後仍可以以子女名義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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