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題目 - 社會議題
By Gilbert
at 2009-04-21T00:00
at 2009-04-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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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某夜酒後駕車返家,路上撞到機車騎士乙男受傷倒地,甲男恐負刑責未將乙男送醫更加足馬力離去,推經路人A記下車號報警,並將乙男送醫,乙男幸僅皮肉傷無大礙,一小時後甲男為警查獲其酒測值達1.0毫克/公升,經移送法辦,乙男並提出告訴.問甲男應 負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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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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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09-04-25T01:57
at 2009-04-25T01:57
人罪、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認無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關係,而予以併合處罰之。
一、刑法第185條之3罪名:刑法第185條之3其構成要件係「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二者之範圍不能謂完全不明確,致飲用酒類後如何程度始能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則有賴檢察官舉證。在本件甲男之呼氣酒精濃度為 1.00mg/L ,亦即依常人之反應,其已達說話含糊、腳步不穩、可能會噁心之程度,再者,呼氣中涇渭分明濃度如達 0.55mg/L 時,其肇事率為一般人之十倍。可證甲男之呼氣酒精濃度1.00mg/L ,足以影響其判斷力及肢體協調能力,於駕駛汽車時自不能安全駕駛甚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罪名: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甲男係領有駕駛執照之人,其對關於上開肇事者義務之規定,當知之甚明,然其仍於知悉肇事後,未停車下車查看並採取適當之救護及必要措施即迅速將車駛離,益見其顯有逃逸之意圖及逃逸之情無訛。核甲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
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罪名: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人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被害人已提出告訴,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既被害人已受傷且提出告訴,犯罪已至為明確…。
By Mary
at 2009-04-25T22:07
at 2009-04-25T22:07
一方面他已觸犯了「公共危險的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拘役或伍佰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法方面的責任。
二方面過失使人受到傷害,
也要損害賠償責任,
除了醫藥費的負擔,
也可以求償精神上的損失。
某甲肇事後逃逸,
在刑法上的判決上,
法官可能會以較重的判決處置,
但也只能在刑度上為之!
2009-04-21 14:37:10 補充:
酒後駕車肇事而發生過失傷人,
互相有牽連關係,
傷害是最後的結果,
所以兩案取其重,
因此會以過失傷人量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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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百葉窗功用???((5點))
By Gilbert
at 2009-04-21T00:00
at 2009-04-21T00:00
因我太笨嚕!!!需你們幫幫我!!!
給5點!!幫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