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分析表所列之肇事原因所引用的處罰條例有誤時應如何處理 - 社會議題
By Barb Cronin
at 2010-04-14T00:00
at 2010-04-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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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均是騎普通重型機車在路口發生機車事故,乙方直行車撞上左轉彎中的甲方右後方,由於撞擊的力道不大,所以甲方機車未倒,反而是乙方因穿細高跟鞋致重心不穩而倒下,倒下時左小腿被機車的重量壓到,導致左小腿及左腳踝骨折.交通大隊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列的肇事原因是: 甲方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乙方是無照駕駛且未帶行照.該表引用的條例居然是第61條第3項--第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本事件與警察完全無關, 卻引用"撞傷執勤中的交通警察條例'. 想請教的是:
(1)是否要去交通大隊更正該交通事故分析表, 以免甲方被依此條例開單重罰? (2)乙方目前提出六十萬的巨額賠償,不知乙方是否乃是依此第61條第3項而提出? (3)該機車事故已開過第一次的調解委員會,甲方是否可以提出條例引用不實的理由申請延後第二次的調解日期呢? 拜託各位大大提出您寶貴的專業或法律意見, 謝謝!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本事件與警察完全無關, 卻引用"撞傷執勤中的交通警察條例'. 想請教的是:
(1)是否要去交通大隊更正該交通事故分析表, 以免甲方被依此條例開單重罰? (2)乙方目前提出六十萬的巨額賠償,不知乙方是否乃是依此第61條第3項而提出? (3)該機車事故已開過第一次的調解委員會,甲方是否可以提出條例引用不實的理由申請延後第二次的調解日期呢? 拜託各位大大提出您寶貴的專業或法律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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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Andy
at 2010-04-18T07:54
at 2010-04-18T07:54
二、對方提出60萬元之賠償,您可請對方列出相關之計算方式,或相關單據,來證明賠償之依據,或借助調解會之幫助幫忙商談和解事宜。依之前處理之相關案件來看,60萬元似乎是太高了,惟還是要看相關之支出單據。
三、您說已開過第1次調解會,不知結果如何,是否為「調解不成立」,無法達成共識,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再主動申請調解,展現自己之誠意,並做好相關流程紀錄,已備對造當事人提出法律訴訟時,提出對自己有利之相關證據,對事後之處理將有所幫助。
By Harry
at 2010-04-15T19:17
at 2010-04-15T19:17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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