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申請資格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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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08-1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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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幫我外公申請低收入戶!想問一下他的資格符不符合?
*我外公80幾歲,目前住在老人院,好像有累似氣喘的病,常常動一下就很喘,還要靠機器(忘了機器的名字)來呼吸,若不是老人院有空調設備,只要天氣一變冷就會很危險。
*我外公有不動產(祖厝),現在價值超過260萬多一點點,沒存款,戶籍只有他一個人。
*我外公只有我媽一個女兒,還有三個孫子(外孫)。我媽是家庭主婦,我也剛失業(已結婚),我大弟在開車,小弟還在當兵(未成年)。
有幾個問題想問一下:
(1)我外公那個祖厝超過260萬多一點點能過嗎?那個是祖昔絕對不能賣掉的!我外公就卡在那個祖厝差一點 冏
(2)已嫁人的女兒在申請時會算進來嗎?或是連同女婿也算進來?因為我外公住安養院好幾年了!他從來沒付過一毛錢!他一個月收入有7萬左右,買一個房子是我大弟的名字,我們小孩開始會工作賺錢了,他就一直跟我們小孩要錢,現在沒人要給他錢,他打算把我那兩個弟弟趕走,至於我媽最可憐,每天活在他的精神暴力之下,我們目前在收集證據要幫媽媽打精神家暴的離婚官司,我那兩個弟弟幫忙付擔我外公老人院的費用也沒什麼錢了。
(3)如果第(2)個問是是肯定的!那麼我們是不是先幫我媽打完官司再申請低收入戶會比較好?
(4)延伸第(1)的祖產問題,如果連差一點點都不能申請的話是否把祖產過給我小弟(小弟跟外公同姓)就能申請 ? 但他還未成年,怕祖產被我爸給賣掉(他很早以前就打那個祖產的主意)。
麻煩知道的大大幫忙一下,或是還有什麼辦法讓我外公住老人院能全額補助。拜託別貼文,我以看過幾百次了,謝謝!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08-12-09T02:12
版大您好
低收入標準與您可能有不符合之內容 請您詳看
若有問題可以直接撥打1957專線
關於『低收入戶』的資格小檔案:
關於『低收入戶』的資格小檔案:
一、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
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台北 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
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審查從嚴:
最近政府社會救助的補助標準(新版社會救助法於2005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對於非同居的公婆或父母之財產皆嚴格列入計算。
故近年越來越多家庭被剔除於低收入戶資格。
簡單說,若女方已結婚,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
若女方協議離婚,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而實際的社會弱勢的情況,很多是因為親屬的照顧資源薄弱,甚至已失聯,因此,沒有居住一起或經濟往來的申請者,因為會因長輩有不動產等(例如:鄉下無法變賣、也無法居住的祖產),就可能併入申請者的財產,致使申請者無法獲得補助。
四、配套措失:
政府於今年另推出[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即為補助前述社會救助體系不足,只要是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理由導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需救助的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的家庭,可透過1957專線,整合內政部、勞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推動,提供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等多面向福利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
何謂低收入戶?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97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829元,台北市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福建省6,500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500 萬元為限。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 3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 4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10 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00 萬元為限。
備註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何謂有工作能力?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五條之三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您
2008-12-09 12:18:24 補充:
醫療補助要如何申請?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2008-12-09 12:18:28 補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
 另按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08-12-11T19:32
本身政府對受安置的老人就有託養補助(在合法機溝),只是金額不一(低收就全額補助了)以下是你的問題我就個人所知做回答:
1是,土地公告現值超過260萬是不會過的,而公告現值有可能修正,但有可能下修嗎?很少見
2直系血親,已嫁未嫁同居不同居都要算入唷!但如婿及外孫都不用算入。
3你母親即使離異若無”身障”應是無法列低收(況且你們都成年了),所以對你外公沒有絕對關係,反是你母親戶籍若遷回與你外公同戶,就會多算一個有工作能力的人
4這是最不好的做法。這當然有可能讓你外公的低收過,但你要不要考慮過給你們(你母親及你們兄弟)”共有”比較好呢?這樣你們要賣出的機會更低了(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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