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門幫情殺亡者唸佛拜懺~~~~????????? - 社會議題
By Catherine
at 2011-10-30T00:00
at 2011-10-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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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婦女基金會於97年7月10日下午於現代婦女基金會大會議室舉辦『愛你愛到殺死你!-戀愛暴力與情殺新聞事件調查公布記者會』。 戀愛暴力不可小覻!小心小命不保!愛與暴力不該劃上等號!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賴芳玉律師公布新聞調查結果:從96年1月至97年6月底,與戀愛暴力相關不幸新聞就有264件,高達476人次受害,其中有36人因而喪命;換言之,每月平均就有14.7件戀愛暴力、分手暴力和情殺的新聞事件被報導,也就是說至少每2天就發生1起戀愛暴力與情殺案件,平均每月至少有3件的殺人未遂與殺人致死的致命案件發生。 調查顯示,扣除60件自殺案件後,其餘204件中,被害人有213位,總受害人數中女性就有186位,佔92.49%。除了當事人外,還有親友和情敵亦受害,合計有9名男性和7名女性受到波及。女性仍是戀愛暴力和情殺案的主要受害者,而且傷害波及的範圍不限於女性當事人,他們親友也同時受害;由此我們認為,性別權力仍是暴力事件重要的議題。 分析戀愛暴力或情殺發生原因,前三名分別為: 1.『對方提出分手』佔65.15%(172件) 2.『對方另結新歡』佔12.5%(33件) 3.『雙方口角爭執』佔6.44% (17件)由此可見,在面臨感情變化或者關係結束的時候,可能是最容易引發暴力的危險時刻,因而發生嚴重的分手暴力和情殺。 賴芳玉律師強調,絕大多數都是傷亡情況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甚至已經起訴與判決的社會案件,才有可能見報,像是『恐嚇威脅』(佔17.12%,81人次)、『傷害及殺人未遂』的方式加害(佔15.67%,76人次)、『妨害自由』(12.18%,58人次)、『強制性交』有(6.09%,29人次)、『公共危險』(2.31%,11人次)、其他罪嫌合計也有40人次,佔8.40%。最嚴重的『殺人致死』更有案件有34件,佔7.14%。但實際上仍有許多在戀愛關係中遭到虐待或暴力對待的事件尚未浮出檯面。戀愛暴力被害人的危險和恐懼,遠超過一般人認為情人間不過是吵嘴、口角或者拉扯而已,不但身體受到傷害,情感和精神狀態都承受巨大的壓力,甚至有危害公共危險的問題,更可能殃及無辜。 在此264件新聞中,『殺人未遂與殺人』的情殺新聞共有54件,被害人共有63人,發生的比例高達兩成(20.45%)。當中不幸遭到『殺人致死』的被害人有36位(佔57.14%),以遭刀械砍刺致死最多,有19位(30.16%),遭絞殺/勒斃者次之,有8位(12.70%)。 由此可見,戀愛暴力、分手暴力到情殺,最後演變成致命的悲劇收場,短短一年半的時間,就至少有三十六條人命喪生,這已經不是什麼情關難過的風花雪月,而是怵目驚心、血淋淋的兇殺案件!我們絕不能再忽視情殺的嚴重性,除了應該積極關注戀愛暴力和分手暴力的問題,有效因應並預防更多的悲劇外,更必須教育社會大眾的戀愛EQ,了解愛得深跟暴力不該畫上等號,希望大家都能開心的談情說愛,擁有健康彼此成長的親密關係! 賴律師結合自身實務辦案的經驗表示,分手暴力演變到情殺,常見到三種情況,一種是認知的問題,認為「只要談戀愛,他就是我的!」,在戀愛過程和分手的時都會強烈地使用控制的行為,有些就會去攻擊提出分手的伴侶。第二種是反社會性人格,就像前幾天的情殺分屍案,加害人過去就有超過三十起的暴力犯罪前科,表示他已經長期違反社會規範,這種人對於自己的暴力沒有羞恥感或者罪惡感。第三種可能是疑似精神疾病等,例如一些迫害妄想等。 賴律師呼籲,戀愛可以甜蜜,但是關係的處理一定要理性,一定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安全。許多被害人的創傷真的很嚴重,也看到很多寶貴生命的失去,這是非常殘酷的問題。賴律師從個人實務經驗表示,我們常聽到的「殉情」案件,有很多是為了掩蓋殺人犯罪的事實以求法律上責任的減輕。似乎很多人都學會以此來脫罪。賴芳玉律師建議被害人不要避諱尋求法律途徑,更不需要害怕在感情中談論法律的議題,法律可以幫助許多危機事件的處理,畢竟遇上了危險情人,要靠被害人自己的力量和平分手很不容易的。 賴律師也提出幾項法律救濟的重要概念,提供社會大眾參考:1. 社會經常會用「癡情種」來看待一些分手之後還不斷追求的人,忽略他們這些行為對於被害人造成的騷擾和傷害,這種「過份的、過度的追求」其實就是法律上規範的性騷擾案件,可以向加害人的公司或者警察局申訴。如果加害人是同居人或者曾經同居的情況,可以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聲請其遠離或者禁止加害人騷擾等,也可以如李醫師剛剛提到的,聲請加害人處遇計畫。 2. 有些情況還可能涉及刑事案件,例如不肯分手拒絕危險情人,正向面對情傷,談情說愛大自在!
Update:
正好今日是達摩祖師佛誕!萬福萬行!
讀 金剛經 回向人身難得今已得 佛法難聞今已聞 聖誕千秋能祝賀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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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1-10-30T12:45
at 2011-10-30T12:45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記者會。身為律師的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表示,以日前傳出員警酒測時要求女星「吹一下」的事件為例,若當事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
根據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資料,委員會成立 4年來,共受理250起相關案件,發現易出現性騷擾場所,以公車、捷運為最大宗,態樣則以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部位為主;其次是言語羞辱、貶抑或騷擾。
但由於性騷擾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廖蕙芳強調,調查性騷擾案件首要在於保全證據,以免被害人因證據不全,喪失申訴機會。
廖蕙芳表示,對性騷擾認定,已由過去「摸摸也不行」,發展到「看看也不行」。她舉例,北市1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方甚至長期一路「看」著她到茶水間與廁所,讓女子不堪其擾、精神崩潰。女子申訴性騷擾成立,男方已挨罰。
台北市社會局科長張美美也指出,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趨嚴格,示愛稍有不慎,就可能變成性騷擾。她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社會局提醒民眾,如遇性騷擾,可向加害人任職單位、警察機關或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任職單位,可先向事發地的警察機關申訴。北市府申訴專線為1999轉4553或3365。
981103 參考資料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57265/... 色男和變態男你們輸了!!!!!!!!!!!!!!!!!!!!!!!!!!!!!!!!! 我主張性侵犯And性騷擾者都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閹割了他們,他們仍還有手有腳,依然會性侵我們女性!!!!!!!!!!!!真是變態到極點了,狗改不了**!!!!!!!!!!!!!! 此言論主要是針對性犯罪者而言!中華民國國父嘗謂:「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性犯罪者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既然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那麼也就不需要談什麼人格權了,因為你們沒有人格權!!!!!!!!!!!!!! 姊姊妹妹站起來!!!!!!!!!!!!!!!!!!!! 知識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大女人俱樂部問答內容是由Yahoo!奇摩知識提供平台,奇摩知識 已觸犯智慧財產權法,大女人俱樂部保證其合法性;而且保證其正確性。
※附上性騷擾防治法法條︿︿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參考資料:全國法規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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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擔心的是 和平協議=統一協議
我不想被目前的中國統治
貪污貪腐嚴重 無言論自由 網路被限制
媒體被官方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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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0-29T00:00
at 2011-10-29T00:00
要寫報告用的!!!! 拜託!!
已更新項目:
有很長的嗎???
我要寫申論題的!!!
拜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