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曾家暴,可以單方面訴請離婚嗎? - 家暴
By Anonymous
at 2009-07-21T00:00
at 2009-07-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先生二年前動手打過我,我有到醫院驗傷並拿到驗傷單
並且到法院傷害訴訟
後來因女兒親友勸合心軟撤銷告訴
但傷害已經造成
這二年來分房吵架不斷
夫妻各過各的生活
尤其讓我無法忍受的是
先生及公公婆婆覺得我為了他動手一次就告上法院
讓他的人生蒙上污點
非常不諒解我
我現在必需吃藥助眠及控制情緒
這種婚姻讓我很痛苦
我想離婚
他開出的條件是讓我放棄名下不動產一半
起初我不甘願不放
現在我要放他又不願意
請問此種情形
我可以單方向法院訴請離婚嗎?
並保留名下不動產一半的權利嗎?
女兒監護權我有把握拿到嗎?
(我手上有驗傷單,法院傷害相關訴訟文件,
我也可請醫生開立憂鬱症診斷書,甚至有他簽下的離婚同意書)
請告位法律大大幫幫我
最主要我想賣掉名下不動產撫養女兒
(但他有掛名一半不願意)
我可以用法律強制訴訟嗎?
另外我發現他現在有在玩BB槍
我非常害怕他會情緒失控傷害我
不會讓我好過(寧願做掛名夫妻)
而且要我放
已更新項目:
為什麼二年前的驗傷單時間太久?
為什麼一次的驗傷單證據不足?
難道要等人被打死了才是證據齊全.....
並且到法院傷害訴訟
後來因女兒親友勸合心軟撤銷告訴
但傷害已經造成
這二年來分房吵架不斷
夫妻各過各的生活
尤其讓我無法忍受的是
先生及公公婆婆覺得我為了他動手一次就告上法院
讓他的人生蒙上污點
非常不諒解我
我現在必需吃藥助眠及控制情緒
這種婚姻讓我很痛苦
我想離婚
他開出的條件是讓我放棄名下不動產一半
起初我不甘願不放
現在我要放他又不願意
請問此種情形
我可以單方向法院訴請離婚嗎?
並保留名下不動產一半的權利嗎?
女兒監護權我有把握拿到嗎?
(我手上有驗傷單,法院傷害相關訴訟文件,
我也可請醫生開立憂鬱症診斷書,甚至有他簽下的離婚同意書)
請告位法律大大幫幫我
最主要我想賣掉名下不動產撫養女兒
(但他有掛名一半不願意)
我可以用法律強制訴訟嗎?
另外我發現他現在有在玩BB槍
我非常害怕他會情緒失控傷害我
不會讓我好過(寧願做掛名夫妻)
而且要我放
已更新項目:
為什麼二年前的驗傷單時間太久?
為什麼一次的驗傷單證據不足?
難道要等人被打死了才是證據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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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Ula
at 2009-07-21T11:40
at 2009-07-21T11:40
若你想離婚,而先生不肯,你可以走訴訟途徑,向所轄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寫離婚訴狀,繳裁判費,遞狀,靜候法院通知)
離婚訴狀除了敘明離婚理由外,最好附上證據或等正式訴訟開庭時再遞, 例如驗傷單,或證人.
因為離婚訴訟要成功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你們婚姻情感已破裂,否則法官沒有理由和依據法條判准離婚(民法1052條 有規定離婚要件,你須符合那些要件並舉證,才有機會獲判離婚)
而你之前的家暴雖可提出驗傷單作證據,但若僅有此單一證據來訴請離婚, 恐太薄弱.建議你要多提供相關證據, 能證明先生有婚姻過失,否則若他否認甚至反咬你也有過失,你在證據薄弱下,要訴離成功較難.
至於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因為你們應屬法定財產制(從未做過任何財產登記),若離婚清算剩餘財產,就是個人先將個人的所有財產減去負債,然後分配剩餘的部分(請到我的部落格參考夫妻財產文章)
以妳所述簡單的說,若你們共有那棟房子,離婚就是一人一半產權,若有一方不想賣房子,就要拿錢給另一方.若雙方都想賣掉房子,就是雙方將賣屋款項均分.
不過離婚分配剩餘財產還包括動產(車子或珠寶)和存款.這些你要注意早做處理,以免財產多者要將剩餘財產分給財產少者.
因此,你可以單方提出離婚訴訟,但能否訴離成功,端視你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先生要為婚姻過失負責(例如家暴,包括精神和語言暴力)
2009-07-23 22:47:47 補充:
兩年驗傷單可能被認為太久遠,是因為你是在兩年前驗傷且只有一張驗傷單,若僅有此單一證據, 承審法官會認為既然只有一次驗傷而且是兩年前,那應該只是偶發事件,而且你應該已原諒對方.否則你應該早就提告並不只有一張驗傷單.
若你當時只有一張驗傷單且堅持告訴不撤銷.在當時這驗傷單雖然僅一張,但證據效力就比現在大.
2009-07-23 22:50:31 補充:
訴訟講求證據,而且是有效的證據越多,訴訟勝訴機率就高.
你現在僅有兩年前的一張驗傷單藉以提告離婚,或許運氣好,法官挺你,判決離婚.不過這無法預料,為了讓官司勝訴,建議你應該多蒐證和找證人也可.
By Hardy
at 2009-07-22T19:59
at 2009-07-22T19:59
我教你.先蒐集你老公跟婆婆在罵你.你都把她們錄音起來.還有打你.打一次驗一次.要不然你就故意挑迫離堅..他依定會打你..再找大醫院驗傷.會有社工幫助你~法律一定要講求證據..有時你報警也沒用..你老公最好在小孩子面前罵你.法官一定會站你這邊..
你也可以用法律強制訴訟.去要你應有ㄉ財產
還有方式.你老公有外遇對像ㄇ..如果沒有設計一個給他..他也一定要離婚..
By Jacky
at 2009-07-25T10:15
at 2009-07-25T10:15
不過你的病例表倒是可以作為訴訟離婚用...
還有你的女兒也是訴訟最好的證人...
妳還可以錄音(不要讓他發現)...再找一個證人...證明你精神確實受到家人虐待...
PS證人最好找左右鄰居跟你好一點...不要到時翻口供就沒問題..
而妳女兒監護權就要看妳們彼此的環境.經濟...(對女兒有利)
不動產應該沒有問題...如果你丈夫還有多於的財產也可分配於妳...如果爭取到女兒的監護權也可跟他要扶養費...
而賣房子可交由仲介處理沒有大問題......
如果還有不清楚撥打{113}專線妳的所有問題它們都可幫你解決
By Odelette
at 2009-07-22T07:27
at 2009-07-22T07:27
~神奇傑克~(研究生一級) 以下是我的建議提共你參考
女人決定離婚、決定逃家,是女人決定離開深陷其中的絕境,讓自己走出一條生路。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願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
一、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時,法律訂定了11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11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
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不堪同居的虐待: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是否達到虐到,以致不堪同居的程度,以客觀的標準,但也會斟酌當事人的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不容夫妻之一方,以個人之見解而請求。
所謂身體上的虐待,相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被打的婦女可至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取得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察局報案,或到地檢索按鈴申告,告其刑事傷害,再以民事請求判決離婚。若不想告刑事傷害,亦可直接以上開驗傷單或診對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在法院的判決認為「慣行毆打」雖未成重傷,以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應視傷勢之輕重及身體情況而定。
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或是逼妻為娼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
一般人都認為一張驗傷單太少,二張又不夠,甚至有人問是不是七張才算數呢?事實上,虐待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應該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加以觀察,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的多寡,或受傷輕重的不同做為唯一判斷的標準。所以,在舉證上,雙方共同生活的全貌也是法院判定的重點,忽略不得。最高法院亦曾認為「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所為觀察。此懲治基礎若未動搖,擇偶有勃谿,固難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以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三、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0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已打關係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在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事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穫,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判決二人離婚。是不適合於法條的規範集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法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事艱辛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四、如何靈活運用手中的籌碼
往往有一些男人抱持著優越的心態,認為法律事保障男人的權益,也有一些人輕視女人的行動力,認為女人不敢告、也告不贏,同時,持著僥倖的心理,想賭賭看嘛,或許一切都會沒事的。這時堅忍不搖、告上法院,讓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之心,絕對要把持住,利用自己手上努力搜尋得到的證據-我們稱之為「籌碼」-並清楚的將自己的案子做一個有條理的陳述,使法官明瞭夫妻生活的真實情形,當然在這過程中,還算理智型的被告會要求和解,如果條件談的攏也較不嚴苛之時,可於離婚手續完備後,將告訴或訴訟撤回,但也有一些男人死鴨子嘴硬、又不知死活,那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告到底,一切交給法院判決了。記住!打這官司最主要目的是解決婚姻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而不是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將法律當成報復的工具。在婚姻生活裡,在法律下,沒有所謂的誰輸誰贏,能全身而退,那才是最重要的。
如還有其他問題可上我部落格留言
或是來信給我
祝順心
By Yuri
at 2009-07-24T13:23
at 2009-07-24T13:23
不要讓他的家人以及他影響你日後的生活,該有的贍養費本來就是對方要付的,上法院在說吧!
By Ursula
at 2009-07-25T03:22
at 2009-07-25T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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