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定義為何?分居多久可訴請離婚?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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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06-06-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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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因家暴及孩子的就學因素,便將戶籍與丈夫遷離,是否就是構成分居定義?若想訴請離婚該如何辦理?
Tags: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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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06-06-05T08:59
民法親屬編修正/分居5年後可訴請離婚
行政院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5年以上,可提離婚之訴。
1.我國民法現行法制上,通說見解認為並無別居制度之存在,也就是說,雖然實務見解以及學者通說認為夫妻雙方約定暫時不履行同居義務而訂立別居契約(就是您稱的分居協議書),是可以承認該契約之效力,然而,該契約只是賦予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請求履行同居義務時,取得抗辯權而已,在法律上,即便簽訂別居契約,仍然無法到法院起訴積極請求他方履行分居契約。
2.我國婚姻解消的方式有二,一種為兩願離婚,即是夫妻雙方具有離婚之合意,此種方式最簡便,只要雙方簽立離婚協議書,找來兩位證人在場見證,雙方再協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另一種是裁判離婚,也就是夫妻雙方並無離婚之合意,此時,具有離婚意願之一方僅能循法院裁判,夫妻之一方必須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始得離婚,由於我國對於離婚並非採取完全之破綻主義,所謂破綻主義,白話的說,就是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已經出現無法共同生活之情事,立法例上,因為法官並不熟知雙方當事人無法確認夫妻間是否具有無法共同生活之事實,此時,為了便利法院裁判,採取破綻主義的國家,通常會配合採取別居制度,即給予夫妻兩人一段時間考慮是否繼續此樁婚姻,倘若這段別居期間結束,雙方復合仍然無望,法院就可以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而下離婚之裁判,這種情形可以在很多外國名人婚姻結束的時候有所聽聞。不過,因為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有關離婚事由之規定,偏向有責主義,只能由對婚姻破裂無可歸責或是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請求,通常法官會先看看是否具有第1項各款事由,如果有的話,就會判決離婚;若是婚姻中並無第1項各款事由可以請求,還可以依第2項提出離婚,不過所謂"重大事由"就必須由法官依個案判斷了。
3.在實務上,如果夫妻雙方分居很久,而他方並無正當理由卻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的話,通常會先請求他方履行同居義務,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若是皆無法獲得善意回應的話,再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

有關家暴的ㄧ個小小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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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06-06-02T00:00
現在有很多人遭受到家暴後會去醫院驗傷,再拿驗傷單去控告配偶家暴,要訴請離婚,那假如被控告的配偶不承認打人怎麼辦,是不是就不能離婚了?

**小叔打自已的親大嫂~~還踹姪女的胸部~有沒有人可以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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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06-06-02T00:00
我朋友的故事~~他的媽媽因照顧她婆婆而生病,醫生要他別太操勞,所以就把婆婆送安養院也在家附近~也2、3天就過去看他,才送過10天~小叔知道了竟打 ...

你們覺得這句話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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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06-06-01T00:00
有一句話說「不要因別人的錯誤而懲罰自己」
我絕得這句話是不對的
有些人,如被家暴、或感情受騙,他們第一時間身心都受到很大的創傷,而這 ...

惡意遺棄VS精神虐待(家暴)~我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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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06-05-31T00:00
我想離婚~我真的受不了他的精神虐待跟言語辱罵了!可是他是癌症病人阿~請各位幫幫我吧!越快越好!
我老公很會詛咒我跟我的家人~今天就直� ...

上哪邊去找記者朋友來??贈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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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06-05-30T00:00
平常在電視上看到有些新聞...不是有些小市民有冤屈...像家暴事件..還是買東西的糾紛....等 看他們跟我一樣也是小市民...他們就可以找到記者上門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