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構成要件。看最後一段 - 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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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08-12-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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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一所國小附屬幼稚園,本月初爆發六名男童疑似集體性侵不滿五歲女幼童的「校園霸凌事件」,家長事後幫女兒洗澡時,發現下體紅腫受傷,追問之下才讓整起事件曝光,家屬怒告六名闖禍男童,但校方嚴正否認,希望司法調查還原真相。
據指出,被害女童就讀於該國小附幼中班,其母在十二月初傍晚幫她洗澡時,發現女童下體紅腫,加上神色有異,直覺情況不單純,一再追問後,年僅四歲的女兒才說,上學午休時,被隔壁班男同學拉到教室大圓桌下「玩」。
午休被脫褲施虐 女童下體紅腫
小女生說,同學不但動手脫掉她的長褲、內衣,還用手指戳她下部,「我直喊痛,同學卻說這樣很好玩」,共有六名同學參加「遊戲」。
女童母親怒不可遏問「你們常這樣玩嗎?」才發現女兒兩度遭六名男童以同樣手法性侵,隨即帶女童驗傷並向北縣警方提告。
這起幼稚園中班爆發疑似多人集體性侵女同學案,被害人及涉性侵的六名男童都讀中班,都不滿五足歲,若女童指控屬實:六名男童將成為台灣司法史上最年輕性侵嫌犯。
記者向校方查證,但學校嚴正駁斥女童家屬指控。校方說,該校附屬幼稚園每班均有兩名導師負責照顧學童生活,兩次案發時間均正值午休,兩名導師都在教室內批改作業,「總不會那麼多人欺負她,大人都沒發現」。
家屬怒告六闖禍男童 校方否認
家屬報案後,校方緊急調閱校內監視器企圖還原真相,並且請導師出面作證,檢附監視器畫面檔案給警方。
校方說,女童家長多次要求加害男童家長賠償,但因案子已進入司法調查,「目前不適合談這個」,學校希望檢警儘速釐清真相,還六名孩童清白。
這起男童集體性侵女童案,已演變成校方、家長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校方及班導師認為,兩次案發時,兩名導師都在教室內批改作業,「總不會那麼多人欺負她,大人都沒發現」。師長都在場,怎可能坐視六男童性侵凌虐女童。
由於被害女童家屬出具驗傷單,加上女童指證歷歷,北縣警方已經受理這一起疑似性侵案,並且約談班導師、涉案人及家長後,將全案移送板橋少年法庭偵辦。
校方認為被害人家長「無端指控」、「別有用心」;女童家長則認為校方企圖大事化小,揚言找民代、媒體討回公道。
女童返家靜養 社會局進行輔導
縣府社會局兒少科已派專人對女童進行心理輔導,被害人則離校在家靜養。校方說,涉案男童年紀太小,根本不知道何謂「性侵」、「犯案」,目前作息正常,但校方希望事件趕快落幕,「調查出真相,才能讓這些孩子早日走出陰影」。
律師孫治平表示,五歲男童根本不懂性事,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客觀上也不構成犯罪要素或要件,即使送少年法庭審理,法官也一定會諭知不付審理,裁定交家長帶回。雖然男童刑事責任可免,但監護人必須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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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的構成要件為何不滿足呢?
主觀上為何無故意呢?那一句五歲男童根本不懂性事,就不能算是故意的嗎?
正確的是主、客觀滿足,但因為年齡而減免責任吧?
請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已更新項目:
五歲小男童及小女童雖不懂性事,但構成要件部分是屬客觀審主觀,故意與否並不是自己決定,責任的部分才是主觀審主觀。
就像是精神障礙者犯了殺人罪,構成要件應屬主客觀滿足,不能阻卻違法,僅是責任減免。
小男童的確有強制行為,的確有違反被害人之意思。小男童雖無刑事責任,但客觀構成要件滿足,主觀要件是主觀審主觀,所以算是故意。
2 個已更新項目:
刑總不罰事由:
1.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2.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
3. 阻卻"罪責"事由: 未滿十四歲之行為、精神障礙者之行為等。
結論: 小弟我的看法是第一階、第二階都有滿足,僅是第三階罪責的問題。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3 個已更新項目:
我可以明白你說主觀構成要件不滿足的意思了,因為社會大眾也會認為五歲小男童不懂性事。
至於客觀的構成要件,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因果皆有滿足。手段方面,如果說小女童會痛,必然會說不要,因此這種強制手段應屬強暴的手段。不知這樣說是否對?
謝謝你耐心的回答。
我再去問問教授的意見看看
Tags: 霸凌

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8-12-22T14:43
應該這麼說
主觀上男孩們年紀尚幼,不懂何謂[性],故無主觀之犯意。
按照構成要件來說,強制性交罪客觀上:
1.需有為強制行為
2.需違反被害人之意思而為性交
妨礙性自主罪章他的架構是建立在[性自主權與身體自主權]上的,在法律判斷上先要判斷被害人有無性自主權受侵害之認知,再考慮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如果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則進入221條強制性交罪為構成要件之判斷,如並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則按照227條之與稚/幼童性交猥褻罪等......而為夠成要件之判斷。
不知道您有沒有注意到,直接就新聞上之描述來看,似乎該位小妹妹並未認知到自己的[性自主權]受到妨害,就這樣來看,這個案例是根本進入不了妨礙性自主罪章來加以判斷的,因為他在這個罪章判斷架構的根基上就被打斷了。
我想這時候您一定會想到,難道那這些並未認知到性自主權的小孩就不受法律上保護了麼?
在實務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法官檢察官常常就會跳脫這個架構而直接使用227條而為判斷,但行為人主觀上仍需認知到被害人低於16或14歲而又繼續為性交之行為。
在這則新聞裡,男孩們都未滿14歲,按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未滿14歲者,不罰。亦即不負任何刑事上的責任而無罪。
女孩的家長則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有問題歡迎您提出
2008-12-21 01:07:20 補充:
補充一下強制性交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對其強制行為足以強制被害人的意願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與其為性交行為之主觀心態。
也就是加害人必須對侵害他人性自主權有所認識,方有主觀之故意,新聞上加害人似乎不知道這樣是一種性交之行為,對性交行為並無認知。
故無故意
2008-12-21 20:31:44 補充:
小弟個人認為
關鍵點在新聞中女孩的這句話「我直喊痛,同學卻說這樣很好玩」
從這句話和我個人的一般認知,小女孩和小男孩都認為這是在[玩],而並未認知到此行為與性行為有所關聯。
您可以參考一下各個刑法分則的教科書,強制性交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認知其行為與性方面有所關聯,方具本罪之故意。而所謂的主觀審主觀就是源於我前段所說新聞中的那句話和我的一般認知,所以我認為小男孩們並沒有故意。
而在客觀上如我之前所述
1.需有為強制行為
2.需違反被害人之意思而為性交
2008-12-21 20:31:54 補充:
小男孩們確有強制行為,然[需違反被害人之意思而為性交]這個要件卻是不符,原因在於所謂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指除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以外,其他足以使他人不能或難以行使[性決定自由]之方法。
是以小女孩亦必須認知到自己是[性]決定自由受有妨害。
就如同我前面所述,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架構是建立在[性決定自由/性自主]上的,如果根本不知何謂[性],那這個罪章就無從適用。
所以就我的判斷下,小男孩是構成要件主客觀皆不具備,構成要件不該當,無罪。不需要再討論違法性和有責性問題
謝謝
2008-12-21 20:48:35 補充:
這是我學習刑法所做的個人判斷,也建議您去問問看法律系教授的意見。
2008-12-27 16:54:35 補充:
強制罪該當
不阻卻違法
但阻卻罪責
所以強制罪不成立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08-12-24T03:16
根據艾瑞克森發展理論對應到這個問題內,發生這樣的事件,那代表那六位小男生,需要接受基礎的兩性教育,並且受害者也須上此課程,不過是分開上課以免出現暴力發生,雖然人們都很保護孩子,如果你在這時給孩子們都定罪,那是否會被貼上社會標籤化?學校跟法律是有顧及到此問題,當然六位男童也同樣不可能沒有處罰,只是小女孩可能需要接受心理治療,畢竟是一種傷害可能無形中在心裡留下陰影需要注意。每位家長都有自己的孩子,也很愛孩子,但想原諒是很難,但如果我們以另種角度想,現在給予他們正確的觀念,那是不是能杜絕未來社會問題的出現?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08-12-21T13:36
法律有許多條文,這一定是犯罪,只是用什麼條文來定罪。
最起碼強制罪一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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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9-16T00:00
今天原住民又用了25%加權優勢在班上呼風喚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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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國麵包之前跟他借四十塊買東西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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