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實務題請大大幫忙討論 - 社會議題
By Rosalind
at 2007-01-10T00:00
at 2007-01-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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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騎摩托車在慢車道右轉道接近十字路口時,號誌燈變換成紅色,甲即慢慢停下,忽然後方被撞一下,甲下車查看,並無異狀,停於後方的小轎車引擎下方則似乎有掉漆,此時紅燈轉綠,甲隨即騎上機車右轉離去.後方小轎車並未跟隨右轉,只見駕駛人乙將車熄火,下車嘔吐,路人丙見狀,將乙扶往10公尺前ㄧ家醫院,乙告訴醫師丁剛才緊急煞車太猛,頭撞到車門,額角稍微紅腫,乙被丁測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丁告知乙感冒不該喝酒,額角紅腫過幾天會退去,但未告誡乙不得開車,乙打針後回到車上,開車離去,兩天後,甲接獲警察局約談通知,事由為駕車肇事逃逸,因為甲的車牌被路邊照相機照到.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1.甲的行為是否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2.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3.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請大大能越詳細越好 小弟將感恩奉上20點 ^^
甲騎摩托車在慢車道右轉道接近十字路口時,號誌燈變換成紅色,甲即慢慢停下,忽然後方被撞一下,甲下車查看,並無異狀,停於後方的小轎車引擎下方則似乎有掉漆,此時紅燈轉綠,甲隨即騎上機車右轉離去.後方小轎車並未跟隨右轉,只見駕駛人乙將車熄火,下車嘔吐,路人丙見狀,將乙扶往10公尺前ㄧ家醫院,乙告訴醫師丁剛才緊急煞車太猛,頭撞到車門,額角稍微紅腫,乙被丁測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丁告知乙感冒不該喝酒,額角紅腫過幾天會退去,但未告誡乙不得開車,乙打針後回到車上,開車離去,兩天後,甲接獲警察局約談通知,事由為駕車肇事逃逸,因為甲的車牌被路邊照相機照到.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1.甲的行為是否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2.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3.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請大大能越詳細越好 小弟將感恩奉上2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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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Sarah
at 2007-01-12T20:53
at 2007-01-12T20:53
客觀上甲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並乙的車撞到, 且當時乙有撞到車門造成了乙頭部的紅腫, 乙受傷的結果是因為甲所致, 故有因果關係和客觀可歸責性, 依題示甲當時有下車查看, 並無異狀, 故甲主觀上並不知道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 應不具備主觀上之故意, 且185-4不罰過失犯, 甲不成立185-4肇事逃逸罪.
但依目前實務界均把185-4肇事逃逸罪的"致人於死或重傷"視為客觀可罰性要件, 若依實務見解, 甲成立185-4肇事逃逸罪
2 (1) 乙撞到甲的行為可能該當185-4肇事逃逸罪?
客觀上並未造成甲之傷害或死亡結果, 所以不成立此罪.
(2) 乙喝酒開車的行為可能該當185-3交通危險罪?
客觀上乙喝酒開車, 且當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已超越法定之酒精濃度, 而185-3所罰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判斷並不需依當事人之狀況具體判斷為標準, 即學說上之抽象危險犯, 乙主觀上也有認識到自己喝酒開車之事實, 也認識到喝酒會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況, 確還執意實行其行為, 故乙該當185-3交通危險罪之構成要件.
乙無阻卻違法事由. 依題示乙也並未喪失控制行動辨別是非之能力, 故乙亦不具備阻卻罪責事由, 故乙成立185-3交通危險罪.
3.丁不告知乙喝酒不能開車之行為可能構成185-3交通危險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甲喝酒開車的行為並不是丁造成的, 所以丁並不具備製造風險及控制風險的責任, 亦即丁未告知乙喝酒不能開車之行為並非危險前行為, 故丁並不具備保證人地位, 而不成立185-3交通危險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2007-01-19 00:01:41 補充:
cc 謝謝 luper兄指導, 最後一項應討論185-3交通危險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的 "幫助犯", 因不具備保證人地位, 故醫生不告知乙喝酒不能開車的行為, 不成立185-3交通危險罪之不純正不作為之幫助犯
2007-01-19 00:07:58 補充:
不過, 若以不純正不作為犯討論假設因果關係, 假設醫生告知乙, 結果就不會發生時, 醫生不告知的行為和乙酒駕的行為亦具備假設因果關係, 所以我先討論醫生的作為義務, 排除掉適用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可能...若還有錯誤還前輩們賜教^^
By Kristin
at 2007-01-13T11:55
at 2007-01-13T11:55
司法的刑事案件由發生結果/定刑罰罪責o
檢警偵辦刑事案情當然先復原全案因果o
究板大自述如:汽車駕駛人於號誌因應錯
失煞車距離!輕碰侯停紅燈的機車為前因
這前因無涉汽車駕駛人(間接)事故的結果
故板大只是路人甲的景觀..北搶著對號入
***你所擔心的是接受協助瞭解事故而以
法庭不是任何人開的.也不會是任意入人
罪名的機關.法院兩字常被拆開來解釋:如
法--三點水加去比喻"無三文銀兩不要去!
院--左耳朵加完比喻"耳朵不靈去就完唷!
古龍:請諸君不幸到法庭請記得*庭上問
話有權不作答應/自身受害或感到不平處
決對要陳明庭上請書記官詳實記錄o
豬年前就祝諸事如意順利平安!掰掰
By Queena
at 2007-01-10T18:28
at 2007-01-10T18:28
不過,關於最後一項似乎是邏輯上的錯誤。
丁醫師是後來就診的醫師,何有前行為之可能!
因果關係尚未成立,後來討論的保證人地位當然也就多此一舉。
By Bethany
at 2007-01-10T08:38
at 2007-01-10T08:38
乙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
丁沒有罪,因為車子不是丁所有,丁也沒有引起乙有不能駕駛的原因,丁也沒有強制乙不開車刑法第十五條之免除危險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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