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題 - 社會議題
By Vanessa
at 2008-12-17T00:00
at 2008-12-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
A在駕駛訓練班學開車,到了駕駛執照路考時,謹記訓練班老師對於各項測驗的口訣來操作,順利過關而取得駕駛執照。A取得執照的隔天上午,就開著父親的車子上路,上到菜市場附近的路上沒多久,遇到機車從路邊駛進車前方,此時其實甲踩煞車減速就可以,但是
A沒有臨場經驗,慌亂的一邊轉方向盤一邊誤把油門當煞車踩下去,結果反而撞傷路旁到菜市場買菜的婦人B,試論A犯何罪?
-----------------------------------------------------------------------------
二、
甲開車行經十字路口,眼見摩托車騎士乙闖紅燈急速通過,心想乙死了也活該,仍未減速退讓。二車相撞,乙僥倖只斷了雙腿,被送醫手術。急診室醫師丙,在慌亂中,施打麻醉劑過量乙死亡。事後調查,乙的摩托車煞車失靈,車速過快無法在停止線前煞車。試問甲的刑責如何?
A在駕駛訓練班學開車,到了駕駛執照路考時,謹記訓練班老師對於各項測驗的口訣來操作,順利過關而取得駕駛執照。A取得執照的隔天上午,就開著父親的車子上路,上到菜市場附近的路上沒多久,遇到機車從路邊駛進車前方,此時其實甲踩煞車減速就可以,但是
A沒有臨場經驗,慌亂的一邊轉方向盤一邊誤把油門當煞車踩下去,結果反而撞傷路旁到菜市場買菜的婦人B,試論A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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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甲開車行經十字路口,眼見摩托車騎士乙闖紅燈急速通過,心想乙死了也活該,仍未減速退讓。二車相撞,乙僥倖只斷了雙腿,被送醫手術。急診室醫師丙,在慌亂中,施打麻醉劑過量乙死亡。事後調查,乙的摩托車煞車失靈,車速過快無法在停止線前煞車。試問甲的刑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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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Cara
at 2008-12-17T12:17
at 2008-12-17T12:17
(一):A犯過失傷害及重傷害或無罪
(1):A已取得駕照,客觀上視為對交通規範及安全駕駛有明確認識,對於己身是否嫺熟操作駕駛車輛,應已有主觀認知,基於信賴原則,己身之駕駛行為有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於機車超越前行時,因距離過近致慌亂操作撞上市場攤販B,此時應探究該輛機車是否遵守行車安全距離,如該輛機車尚未違反安全距離之標準,而於一般情況時駕駛能注意並應注意,卻因自身錯誤操控致結果發生,A負完全刑事責任
(2):如該機車未依行車安全距離之規定,致A行為於疏忽,以客觀觀查該兩車之距離的確陷一般駕駛人於驚嚇中,而行慌亂之操作,此則該機車違反信賴原則之義務,與結果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該輛機車須負完全刑事責任
(3):被害人B之傷勢如不構重傷罪之要件,則以告訴乃論之規定,或為輕傷罪獲為無罪,如B受重傷,則視為過失重傷罪
2008-12-18 00:03:31 補充:
二:甲犯殺人未遂
甲於該路口以預見乙,竟置之不理,乃強行而過,此構成刑法14條2項:行為人對於犯罪構成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甲以能預見該結果之發生,不但不理,進而決意行之,且心想死了活該,乃足論定該結果之發生,不違背甲之本意,然而結果之不發生,亦非甲行為所致,故甲犯殺人未遂罪
2008-12-18 00:11:32 補充:
致乙死亡之直接原因為丙之不正當醫療行為,蓋該醫療過失行為以造成乙直接死亡,即中斷甲與乙之因果關係,故不影響甲之殺人未遂成立
2008-12-18 16:30:24 補充:
= =上面說的很有道理耶,可是題目已經給你犯罪者的主觀意識,除非要先假設客觀上不知道犯罪者的主觀意識才能做風險分擔的信賴原則當基礎,那答案肯定是重傷罪,反之就必定殺人未遂,不會有競合問題吧,以這觀點去想的話,那答案只有犯罪者自己知道,因為到底他心理想什麼,誰會知道阿
2008-12-19 23:34:20 補充:
@()@....謝謝教導
By Xanthe
at 2008-12-21T06:09
at 2008-12-21T06:09
現行法律有規定 取得汽車駕照
仍然需要開(我忘了是幾個月)才能正式上路
取得駕照隔天就上路 是一個製造風險的行為
另外 駕訓班考試在法規上都會說明
所以A至少具有過失
By Todd Johnson
at 2008-12-21T07:14
at 2008-12-21T07:14
A肯定是無法通過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的檢驗
不過題目一直強調「A的個人駕駛能力」
所以爭點必是在「有責性」的探討
二、第二題中
答題重點在客觀歸責理論中的「相當因果關係」及
「風險分擔的信賴原則」
不過「乙斷了雙腿」這句話 藏有「重傷」的疑慮
會與殺人未遂產生競合
2008-12-19 20:04:01 補充:
第二題中假設「乙斷了雙腿」這句話 代表「重傷」
那麼「肯定」會有競合!
既然你都認定甲有「殺人故意」
殺人與重傷只有程度之分 法益性質相容
(有不用侵害身體法益而直接取人性命的方法嗎?我認為沒有耶!)
而殺人>重傷
可推定甲的主觀認知必然包含「重傷故意」
(人死了都沒關係而況重傷)
所以此題殺人與重傷必然競合
只是到底是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會有爭議罷了!
By Megan
at 2008-12-19T03:25
at 2008-12-19T03:25
答:過失傷害罪。
第二題
A:因為你沒辦法證明甲有故意肇事致人於死的意圖,所以很難成立殺人未遂,所以只能夠成過失傷害,因為乙之死亡,與甲無因果關係,是丙造成的業務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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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