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別行政法與刑法 - 社會議題
By Kristin
at 2007-09-26T00:00
at 2007-09-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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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刑法還是行政法?希望有最新法條依據。
1.酒醉駕車。
2.飆車。
3.無照駕駛。
Update:
請問飆車是行政罰還是刑法,謝謝!
1.酒醉駕車。
2.飆車。
3.無照駕駛。
Update:
請問飆車是行政罰還是刑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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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Michael
at 2007-09-29T22:07
at 2007-09-29T22:07
屬於刑法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屬於行政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2.飆車。
屬於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屬於行政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3.無照駕駛。
單純無照駕駛無刑事責任刑事法律之適用。
行政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2007-09-26 17:47:06 補充:
第22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2007-09-26 17:47:34 補充:
六、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2007-09-26 17:48:29 補充: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2007-09-26 17:51:37 補充:
補充內容一及二所述係越級駕駛,應以補充內容第三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21-1條為正確。電腦又故障了,抱歉!
By Rosalind
at 2007-09-30T12:05
at 2007-09-30T12:05
刑法 第 185-3 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照駕駛也是行政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By Tom
at 2007-09-29T08:08
at 2007-09-29T08:08
2.進一步解釋說,若某侵害法益的行為較不嚴重,那就用「民事賠償」〈私了的方式〉來解決;若侵害行為稍嚴重,就由「行政力」來強制介入;若侵害行為很嚴重,就用法律來禁錮其人身或以罰金來遏阻
3.所以問題所舉3例,TIGER與風雲再起已經回答的很清楚,在此提供以上的過程以為補充
By Joe
at 2007-09-30T20:39
at 2007-09-30T20:39
刑法 第 185-3 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007-09-26 17:35:53 補充:
3.無照駕駛是行政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五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2007-09-26 17:36:41 補充:
六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七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八 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
九 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2007-09-26 17:37:10 補充: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一一 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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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9-26T00:00
所以請幫我查[我國因廢除死刑]ㄉ正反方資料
幫我貼上網址就好ㄌ
謝謝 要中文ㄉ喔 例如:刑法之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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