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成道路的巷道可以任意在路旁占為己有放置盆裁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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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05-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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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在一個没通路的巷道內,道路是地主和建商和建時給巷內五戶買主的通道,民國七十五年交屋,是已有二十五年的即成道路.
我的鄰居稱其盆裁無法有露水滋潤.即在其圍牆外的道路上放下二層的空心磚,其上放置他的盆裁.雖没阻斷通路,郤造成我出入的不方便,和其協商不但不肯接受,且引來無謂的爭吵,報警處理,警察來察看之後說這是即成道路,也就是便道不是公有道路,他無法發文取締,也幫我們去和他們談,回答是他們有所堅持,且他們有評詁,只是造成不方便而已,所以不接受移開.
請問真的無法可以要他們恢復道路的宽路嗎?如果是偶而為之還可以忍受,如果放上空心磚為長期的固定的模式,那我就得長期忍受不方便的出入嗎?.他可以任意侵佔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為己用嗎?我應該如何尋求法的途徑來解決這腦人的問題.
如果有法可尋,請給我給是那條法規的第幾條第幾管款,因謷察說要有法源的根據他才受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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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1-05-17T04:52
大大您好:這是路霸的相關法條,中華民國的法令多如牛毛,疊床架屋也很嚴重,要用甚麼法令隨您高興,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刑法、...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七、隨地便溺。八、於水溝棄置雜物。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刑法竊佔罪 .法條:《刑法》第320條,公訴罪.犯罪事實:竊佔就是竊盜,但標的是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如標的為動產則為竊盜.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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