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官制刑法(急件)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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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05-10-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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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可以幫我介紹一下周代ㄉ官制刑法
和一些小故事呢??
拜託拜託我很急
Update:
內容很多
可是還有更有故事性ㄉ嗎
除此以外我還需要官制ㄉ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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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05-10-16T05:14
周禮》中的<秋官>篇,專誌審判之刑,即所謂「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本文擇此篇中之「酷刑」逐一研究,最主要者乃欲解決<秋官>五刑中所附屬的若干問題─
第一欲辨明者,乃「刑法」於<秋官>中之正名與實義問題;第二欲辨明者,乃「禮法」之於<秋官>之地位與關係;第三欲辨明者,乃「死刑」與五刑之施受結果問題;第四欲辨明者,乃「酷刑」於<秋官>上的名、實問題。
因襲禮法之傳承,故有刑法之執掌邦禁;因刑責審判之所成,則有「酷刑」形成之議題。酷刑有死亡與不生不死之別,故死生之辨便與死刑成立與否,頗有有扞格矛盾之處。而死刑有艱難之死與痛快之死,酷刑則有蹂躪至死與不生不死。死刑與酷刑有相通處、但不相等處,然<秋官>一書並未釐清此二者差異之認知問題。
<秋官>之五刑,受者不能不苦,其下場有生死之分、亦有不生不死之別。五刑無非酷刑之屬,然死刑卻列於五刑之一,其中關係,頗值深探。其餘涉及酷刑之細部問題,亦有脈絡之整合、通盤之關照,務使通其本末、明察矧辨。
一、 界域
(一)「刑法」之認定
「…從井從刀,井之橫直有定則,且為鄰里共同生活之處,必有自律互助之道,因此含有『法』的意味。」1《說文解字》曰:「刀為『儆人』利器,以示刑之所在。以利器護法,使之行為刑,故本義作『罰罪』解。」故在字義上,「刑」字有「法」、「罰」的含義。而「法」與「刑」之目的都在「律人」,而律人的方法,以「法」以「刀」行之。而就文化意義看,法律的起源即是文明進步的標誌。2故《白虎通義》曰:「三皇無文,五帝畫像,三王明刑,應世以五。」此即說明「上古結繩而治」之意義乃在於以「原始的習慣作為調整人民行為的規範」、「將發生的重大事件用結繩的方式記錄下來,作為慣例,來指導人民的行為。」3這個條例可以見出初民對於法律的認知,亦可概括的看出上古法律刑事之權輿。在《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祥刑典第八十四卷‧律令部總論二》中,可見《周禮》對於刑法的定義與目的:「周禮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縣(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至於《周禮》的刑法思想,已然可見其「制度性」與「普遍性」,不再只是一種「約定」的符號,而已經進化為政治系統的一部份了。
(二)「酷刑」之認定
「法律」二字於上文已作條理分析,其義不遠「刑罰」。然刑 罰均為酷刑乎?刑罰僅在上古為酷刑乎?刑罰僅在中國上古為酷刑乎?在金良年先生所著之《酷刑與中國社會》裏有極適當的定義4:
「刑罰具有使犯罪者遭受一定痛苦(被剝奪生命、自由、權利或財產)的特徵,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刑罰都是酷刑。」又說:「區別正當的刑罰與酷刑,除了有罪罰的相對尺寸外,還有處罰方式、執行手段是否人道的標準。」金先生以為:「我國古代的刑罰以單純的懲罰、報復與威嚇為原則,因而施罰的手段往往很殘酷。」由此可見,中國的法律不僅僅只有「罰」的層面,更有其殘酷的特色,由是觀之,稱中國的法律罰項為「酷刑」,基本上並不會過份逾越「刑」字的基本字義、法律條目與執行過程的真相。所以金先生引述費正清先生所言的中國是─將殘殺制度化的國家。5在《中國歷代酷刑實錄》6中對於酷刑的看法是這樣的─
「…通過對人身體會身體的特殊部位的肆意摧殘,引起被施刑人的痛苦、恐懼與死亡…警示世人,發洩忿怒或實現個人報復目的以至於變相嗜好的一種行為。…早在堯舜時期,三苗就開始實行五虐之刑…周代以墨、劓、宮、刖、殺為五刑…。」故而中國法律自初立之始,鮮有非酷刑之類,而此種種酷刑,能致人於殘、致人於死、更有先傷後死者。故中國法律行使之初,就不可不謂有奪命之想,尤其在遠古醫療甚為簡陋的時代,受刑亦可視為死途。
(三)禮法之認定
法以律人,說明的正是政治系統成立的證據與宗法制度的完成。唯有具備強大的統治力量,人民才會受到管轄,社會才能被約束。金良年先生亦言:「以罰來強制施行的法,不僅是一種制度,同時也代表了一種社會規範,體現了對某種價值觀念的維護。」7所以,中國社會賴以為生的「禮」,在大宗與小宗之間,都有著一份「義務」的存在,與其說用「禮」來規擘社會的行矩,不如說是以「法」來維繫宗法關係的穩定性。故瞿同祖先生言:「以禮入法,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法律因此發生了重大而深遠的變化,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份,形成了法律為禮教所支配的局面。」8《周禮》一書約成於周秦之間,足可證明法律為禮教服務的說法,閱其<秋官>篇,足見其統治力的強大與控制企圖。
(四)死刑之認定
回顧上文,可知<秋官>之五刑中有「殺」刑,受此刑者必死,殆無可疑。然其餘四刑,受之者必存活乎?死刑亦為酷刑乎?而酷刑必使人死乎?受刑而後死者有乎?如果受刑而後死亡者算不算死刑的一種?而死刑卻沒有在<秋官>篇裏詳述其殘酷的施刑法就可以說它是酷刑的一種嗎?(《周禮今註今釋》9之<秋官>篇顯然沒有詳細提及)而所有關於酷刑的研究,莫不把<秋官>死刑列為酷刑,類此說法,宜深考之。
二、<秋官>中酷刑的施受規則
<秋官>中有五刑來執行刑罰,以下略述其施受者的充要條件─
(一) 墨罪
別名:黥面。
施行方法:「在人的臉上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後塗上墨或其他顏料,使所刺的字成為永久性的記號。」10
受刑標準:<秋官>曰:墨刑五百。此乃曰受刑要件之細,故受刑標準極嚴,稍有小過,即刑罰之。如太子犯法,則師傅施以黥刑;如李斯提議焚燒《詩》《書》,命令下達三十日內不燒者,亦要受刑。
刑犯下場:成為守門人或苦役者。12
酷刑成因:墨刑工具為刀,刑於犯人則痛苦不堪;再者,臉有標記則嚴重影響犯人心理。殘害犯人、且令身心痛苦不堪者,是為酷刑。
(二) 劓刑
別名:割鼻、毀艮。13
施行方法:以刀割鼻,常與黥面並用。
受刑標準:<秋官>曰:「劓刑五百」,主要懲處對象為「凡觸易君命,革輿服制度,姦淫盜攘傷人者,其刑劓。源起楚懷王懲治美人的手段,提議者為楚妃鄭袖。14
刑犯下場:被派去守關,否則逃往邊疆地區,造成夷人以為割鼻黥面為美麗象徵進而成為風俗習慣。
酷刑成因:使人痛苦且殘疾。
(三) 宮刑
別名:椓陰、宮辟、腐刑、去勢。
施行方法:割除男子生殖器以及幽閉女子
受刑標準:是刑為僅次於死刑的刑罰。《尚書‧呂刑》傳曰:「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次死之刑。」主懲治淫罪。然於西周時,宮刑本義擴大,受刑者不見得犯了淫罪,犯它罪亦可以宮刑代之。如秦代之趙高,其乃跟隨其父受刑,因其母改嫁,仍續姓趙故。15
刑犯下場:斷絕後代、入宮為宦官、為國家勞役。
酷刑成因:過於狠毒、踐踏尊嚴,行刑後保護不周則易斃。
(四) 刖刑
別名:斷足、髕足。
施行方法:斷足或是斷膝蓋骨;刖去一隻腳者謂之偏刖(或曰「介」)。
受刑標準:春秋諸侯各自為政,國君對臣下動輒動用刖刑。如衛國便規定,私自駕駛國君乘坐的專車,必受刖刑。
刑犯下場:被委派看守大門的職務。
酷刑成因:行刑過程痛苦且造成肢體殘障。16
(五) 殺
即今日之死刑。死刑之所以在五刑中被稱為酷刑的原因,實有其殘忍程度,不但令犯人死亡,並且在死前充滿痛苦與恐懼,是以合乎酷刑之要件,分述如茲:
1. 車裂─
別名:車轘(音換)、五牛分屍、五馬分屍。
施行方法:把犯人的頭與四肢綁於車上,以馬拉之,或
直接綁在牛馬身上,使身體裂為五塊。
受刑標準:春秋之際以弒君犯上的亂臣賊子為施刑對象
。如高渠彌被齊襄公施以車裂(「轘高渠彌」),而至
於施刑於不忠不孝者之條款,則並未被<秋官>一書所
記錄。
刑犯下場:痛苦死亡。
酷刑成因:使犯人受足精神上的恐懼,再施以極端痛苦
的肉體肢解。17
2. 斬─
別名:鈇質(鈇質,要(腰)斬之罪。)、椹質。
施行方式:從腰部把人斬為兩截,刑具最初使用斧子與
木砧,後用鍘刀與鍘床。
受刑標準:起於商鞅連坐法,一家犯罪而不告發者,均
施以腰斬;或「囚犯不得上書!」(趙高語李斯句),亦
處腰斬。
刑犯下場:一時不得其死,輾轉哀嚎後,血液流失過多
方亡。
酷刑成因:難死之死。18
3. 殺
別名:斬首
執行方法:以斧砍頭、割頭處死。
受刑標準:欽定要犯、非常時期(如戰爭)之罪犯,就地
處決;其他罪犯則留於秋決,合於秋天肅殺之氣。
刑犯下場:梟首示眾或於市場處決,以警效尤。
酷刑成因:死前顏面掃地,嚐盡待死煎熬,且有時非一
刀斃命,刑場之氣,恐怖萬端。
三、<秋官>中的刑訊制度
<秋官>的刑訊制度,透露出強烈中國人文色彩。這樣的特色,並非定在「人權」的民主標準上,而是封建色彩的反映。在<秋官>中,特權份子恆已存在,其階級存在意義與特權行使的隱然意義,正是帝國時代獨有的法治現象。除了特權的存在之外,<秋官>篇中所記載的一般人民刑訊過程,都有一定的規範。雖然這些規範不出主觀的鑑貌辨色,但對於上古的司法意義而言,卻象徵著從神判制度過度到人訊制度的思想變革。無論《周禮》是本紀實的史書、理想的官制或是後人偽名而託的書籍,它所不能隱藏的是,當時人民的思想已經有其一定程度的對於「公平」的企求。而<秋官>篇中所記載的法律觀點,更可以促進現代人對於當時酷刑施受間接的體認與了解─在神判的時代過去之後,人訊時代來臨,究竟在文明的遞嬗上是進步還是退步?而酷刑的存在,是否曝露了人訊時代所隱晦不彰的黑暗心態。
(一) 特權份子的豁免
<秋官>司寇第五曰:「…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這條可見特權份子的地位及名稱,以及他們可以豁免的法律程序。這說明了「特權」份子在<秋官>中,並不意味審判可以免除,對於貴族階級,豁免的是自尊地位的剝奪。這透露出人訊制度理性的一面,但也可以由此知見人類對於羞恥心的維護,從法律過程便無法忽視。這足使我們反觀五刑的共同特徵,都不出「羞辱自尊」的前提,以達刑罰、治亂、統治之效。
(二) 刑訊的現場
<秋官>司寇第五曰:「…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
焉…其位:王南鄉,三公與州長百姓面北。群臣西面,群吏東面。
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治而弊謀,以五刑聽萬民之獄
訟。…」
人民在當時並無可能有參政權,若有參政權,何以不立法以廢酷
刑?故<秋官>所言之「致萬民而詢焉」,疑是空話;由酷刑史實所
記載,抬頭面君,必遭五刑以俟,更況公審獄案、參政立君?<秋
官>篇此一席話,恐非實情。此處朗寫小司寇接引各階級人員,依
「禮」而行的狀況,足見《周禮》中對於禮制的正視;但這禮制
卻與五刑中之禮法制度不合,既然刑不上大夫,中央議事之平民
身份又何來之有?如是刑訊現場,恐大有矛盾。
(三) 刑訊的步驟
1.<秋官>司寇第五曰:「…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
此條意義在於審辨說的話是否有理。然在其前後文的使用上,卻有若干的疑點,一則為此五聲聽獄訟,是否宜於貴族?若宜之,照貴族的法外特權言,又何須「求民情」?若不宜,何以讓命夫命婦不須親自坐地供辭?此於文意上無法連貫,更無法與五刑的施受規則相證。
2. <秋官>司寇第五曰:「…二曰色聽…」
此條意義在觀察當事者是否神態從容。」
3.<秋官>司寇第五曰:「…三曰氣聽…」
此條意義在觀察當事者說話氣息是否平和。
4. <秋官>司寇第五曰:「…四曰耳聽…」
此條意義在觀察當事者說出來的言詞是否有可疑之處。
5. <秋官>司寇第五曰:「…五曰目聽…」
此條意義在觀察當事者眼光是否清明有神。
<秋官>的五項刑訊步驟,可以暫作為當時法律執行的範本,但是否人民與貴族均可適用這五項條例,在《周官》的文本上並無法找出確切的文句實證,且破綻百出。故刑訊現場的審判條例,是否宜民,尚不得而知。而審判之間的三次徵詢(分別是群臣、群吏、民眾等)更使人模糊這究竟是平民審判還是貴族審判?如果是貴族審判,百姓何來之權?如果是平民審判,何須出動臣子與官吏?而審問的審判官是小司寇,臣、吏、民為何有列席之權?若法制周全如斯,五刑之廣,何須遍及百姓之身?
西周王朝的統治權力較之商殷王國更爲强化,因而它的官僚機構和政治制度也日漸冗繁和龐大。官制關于西周王朝和諸侯國的官僚機構,現在已略可考。
根據《詩》、《書》和金文資料可以看出,周王是奴隸主貴族的總代表,是西周王國的最高統治者。據說,周初成王時,周公爲師,召公爲保,“相王室“以尹天下”(《左傳》定公四年)。師、保即太師和太保掌握著西周朝廷的軍政大權,幷且成爲青少國君的監護者。這種政治上的長老監護制度,是從貴族家內幼兒保育和監護的禮制發展而來,幷由此形成的一種官職。這種制度,商代已經産生。《詩經·商頌·長髮》說:“實維阿衡,實左右商王。”《尚書·君奭》說:“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阿衡”就是“保衡”,“阿”即是“保”,原來也是教養監護的官,後來發展爲國君的輔佐大臣。
從文獻金文資料看來,西周中央政權有兩大系統,即卿事寮和太史察。金文中的“卿事”,就是文獻中的“卿士”。《說文》雲:“士,事也。”兩者都稱爲寮,說明是當時的兩大官署。《令彜》銘雲:“王令(命)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士)寮”,幷且細舉其目雲:“明公朝至于成周,(出)令:舍三事令,(及)卿事寮,諸尹,裏君,百工,諸侯:侯、甸、男,舍四方令。”這就說明,周公子明保即伯禽曾經主管“三事四方”,授給卿事察。所謂“三事”,就是指王畿以內的三大政事;所謂“四方”,就是指王畿以外的四方諸侯的政務。“三事”之稱,亦見于《尚書·立政》和《詩經·小雅·雨無正》等篇。《雨無正》說:“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邦君諸侯,莫肯朝夕。”胡承珙認爲:“三事大大”就是《尚書·立政》所說的“作三事”,“任人謂任事之官,唯夫謂平法之官,牧謂養民之官”,“三事大夫疑爲在內卿大夫之總稱,對下邦君句,爲在外諸侯之統稱”(《毛詩後箋》卷十九),頗是。《令彜》銘中的“諸尹、裏君、百工”,當即王畿以內官員的總稱,就是“三事大夫”。諸尹相當于“任人”或“常任”。裏君相當于“牧”或“常伯”,只是百工泛指各種官吏,和《立政》所謂“准人”稍有出入。《雨無正》所說的“三事大夫”,是指王畿以內統治的官吏,即《尚書·酒誥》中的“內服”;所說的“邦君諸侯”,是指王畿以外統治四方的諸侯,即《酒誥》中的“外服”。《令彜》銘的“者(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楊樹達雲:“文本當雲:舍四方令,諸侯,侯,田,男,而文却倒言之,致文字錯綜,不相配稱,令人迷惘”,他認爲是倒裝句,應讀爲四方令發布到四方的諸侯,包括侯、甸、男在內。這又與《雨無正》中的“邦君諸侯”相當。由此可見,卿事寮不僅主管王畿以內的“三事”,所屬有“三事大夫”,而且還掌管王畿以外“四方”的政事。《左傳》定公四年說:“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就是管理四方諸侯。卿事寮的長官,早期是太保和太師,中期以後主要是太師,其屬官主要是“三有司”,即司馬、司土(徒)、司工(空)。據古籍載,司徒是掌土地徒役的官;司馬是掌軍賦的官;司空是掌建築工程等的官。三司之外有司寇,是掌刑獄警察等事的官,地位較低。又有“師氏”、“亞旅”、“虎巨”,是掌軍旅的官。有“趣馬”,是掌馬的官,“膳夫”,是掌王食和出納王命的官。“古代兵刑不分,卿事寮的長官,無論太師或太保都掌握軍政大權,所以召公和周公都曾出征過。
太史寮的長官是太史,主管册命、制祿、祭祀、時令、圖籍等,既是文職官員的領袖,又是神職官員的首領,其地位僅次于卿事寮。《禮記·曲札下》雲:“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這些官制雖系後人記載,但它的來源可能比較原始。這裏把“六大”稱爲“天官”,幷且看作神職是有來歷的。它把大史作爲六大之一,其實大史就是“六大”之長,“六大”都該屬于太史寮。太保、太師和太史都稱爲“公”,說明在西周中央政權中輔佐周天子的執政大臣,確有“公”的爵概。例如召公官爲太保,周公官爲太師,畢公官有太史、而都被尊稱爲“公”。在周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所以六卿職守中的多數與宗教事務有著密切關係。周代中期以後的宗教職能在政權機構中逐漸削弱,“因而明保、明公、皇天尹大保、大保之類的官職已不復見,這意味著政務官職機構的擴大、也說明西周王國的官僚機構有了發展。
前引《令彜》銘中的“四方”,指四方諸侯和方國部落,具體指侯、甸男等諸侯,也可以說是西周的地方政權。據孟子說,周制:天子爲一位,公爲一位、侯爲一位,伯爲一位,子男同爲一位,凡五等;君爲一位,卿爲一位,大夫爲一位,上士爲一位,中士爲一位,下士爲一位,凡六位。論者或謂上述說法的下半截大致可信,而上半截的五等爵似爲附會。但是,《尚書·酒誥》說之殷制“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金文中也有公、侯、伯、子之稱。
特別是西周時期畿外的封君一般都稱爲侯,如魯、衛之君稱魯侯、衛侯;畿內的封君多稱伯,如芮伯、鄭伯等,便是其例。侯、伯當是爵位名稱,西周時期稱公的較爲普遍,王朝中的大臣都稱公,如周公、召公,公在當時也可能是一種爵位。周代真正的五等爵,有人考證就是被後人說的畿服制的侯、甸、男、采、衛。這種說法雖尚有可疑之點,大致是不錯的。可見,西周時期可能是沿續殷代舊制另訂了五等爵,似非完全後人的加工。按照周制,大國諸侯有時還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例如周初衛康叔爲周司寇,周末鄭桓公爲周司徒,都是其例。諸侯在其封國內設置的官制,大略與王室相等,還有軍隊各自成爲一方之主。西周國王對諸侯擁有較大的權威,諸侯還能聽命納貢。《左傳》昭公十三年說:“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制也。”除貢納外,還需朝覲述職,出兵從征。周天子有權干涉諸侯內政,有時還向諸侯國派遣監國的使臣,與諸侯幷稱爲“諸侯、諸監”(《幾》)。
西周時期的官制,基本上是在商代的“內服”和“外服”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只是其機構更加龐大,體制更加系統而已。當時的官吏,既是貴族,又是宗親,盤恨錯節,根深蒂固,構成了以西周國王爲首的奴隸主貴族對廣大平民和奴隸的統治體系。
世卿與世祿 西周的統治階級都是世襲的貴族,也稱世族。世族是當時統治階級的基本力量,衆多的世族形成一個政治、經濟、思想的綜合統治體系,因此世族和世襲制度是西周統治的核心內容。所謂“世卿”(《公羊傳》隱公三年)或“嗣卿”(《佐傳》成公十三年)是指在天子或諸侯之下的世族世襲地享有卿的地位幷且掌有政權者。這種世卿制的出現,是他們世代占有土地,秉承氏族社會遺留的必然結果。這種世卿制度與民族集團互爲表裏,世代執政本于氏族共治之習,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賴于世代把持官府,故曰:“弃官,則族無所庇”(《左傳》文公十六年)。這也就是《孟子》所說的“世臣”(《梁惠王下》)。當時掌政的氏族都要儘量把持他們的既得利益,同一氏族的成員是不輕易排斥于權益圈之外的。所以,魯有三桓,鄭有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華氏當權的更多。所謂“政由寧氏”(《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則是舉族而言的。于是周代的貴族政治,在縱的世族制度代代相承之餘,又有橫的氏族集團。他們的勢力龐大,每每可與國君抗衡,“家”和“國”通常幷稱,“安定國家,必大(指大族)焉先”(《左傳》襄公三十年),便是其例。當時欲要邦國的存在,必須首先扶持大貴族,難怪魯國的襄仲說:“不有君子,其能國乎?”(《左傳》文公十二年)貴族亦以“用(綢繆)奠保我邦我家”(《叔向父》)自命。這種氏族集團,古人稱之爲“巨室”,所謂“爲政不難,不得罪于巨室”,“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均見《孟子·離婁上》),巨室自有政治資本,不是國君諸侯隨意能貴能賤的。
西周世族有和周王同姓异姓之分,他們的形成各有特點。周王室的世卿巨室大多是周初東征的貴胄,不是周王之親戚就是傳統大氏族的後代。周初東征之際,往往有的兒子在外殖民建國,有的兒子留守王室輔政,此即春秋時代隨武子所說的“內姓選于親,外姓選于舊,舉不失德,賞不失勢”(《左傳》宣公十二年)。這裏的“內姓”指同姓,“舊”謂世臣也。例如,周公旦的長子伯禽封鎮于魯,稱魯公,他的次子則在王室世襲父職,代代稱周公,爲王朝卿士。宣王初立,周公、召公輔政,這個周公當然不是周公旦,而是他的後裔。春秋時,《左傳》桓公五年有周公黑臂,莊公十六年有周公忌父,文公十四年有周公閱,成公十一年有周公楚,可見周公旦之後,世爲王朝卿士。召公奭輔佐成康,爲太保,其子孫世世代代稱召公。宣王時,有召穆公虎,《左傳》僖公十一年有召武公,文公五年有召簡公,可見,召公奭之後,也世爲王朝卿士。尹吉甫爲宣王卿士,《左傳》成公十六年的尹武公,昭公二十三年的尹文公,當是尹吉甫後也世爲王朝卿士。虢仲、虢叔是武王之弟,宣王時,有虢文公諫王“不籍千畝”,他是虢仲之後還是虢叔之後不詳。春秋時,《左傳》隱公元年有虢公忌父爲王卿士。其後,虢公林父將右軍與桓王同伐鄭,可見虢氏之後也世爲王朝卿士。
這種世官制度,在金文資料中也有反映,例如《錄白》雲:
王若曰:“錄白(伯)!!自乃且(祖)考又(有)(勛)于邦周,右(助)(開)四方,(惟)弘天令(命)”。
這裏明確地記述了錄伯先人締造周邦的功勞。他們在周初建國時,或“受民受疆土”,或擔任要職,子孫繼承餘蔭,世世接替,所以金文中常有“井(型)乃且(祖)”、“則乃且”或“(更)乃且”之類的記錄。這些記載,除指效法祖先之德以對周室盡忠外,還指其繼承祖先的官職言。如雲:
[王] 若曰:“舀,令女更乃且考司蔔事。”(《舀鼎》)
王乎尹氏册令舀曰:“乃且考乍冢司土于成周八。”(《舀壺》)
王乎年史令趩且考服。(《趩》)
金文中多以“子子孫孫永寶享”作結語。我們知道,禮器既然是代表一種身分、階級和職位,那麽子子孫孫可以享用禮器,其職守或地位必然也是代代傳下去的。但是,這種職守的傳遞,需要通過“再封”禮儀才得承認。也就是說,奴隸主貴族後來的職官是由周王授予的,如果授受雙方之一有所改變時,就須舉行一次授職典禮,才能世官其職。例如,《師虎》雲:
王若曰:“虎,(載)先王既令乃取(祖)考事(仕),啻(嫡)官司左右戲毓荊。今余佳師井(型)先王令,今女乃取考,啻官司左右戲毓荊,苟(敬)夙夜勿(廢)膚令。”
《師虎》是共王時器,師虎之職不知傳了幾代,先王封師虎繼承其祖考官職,今王新即位,又封師虎,把其官職又說一遍。這類事情又見于《善鼎》、《蔡鼎》等銘。由此可推,上引“乃且考”之類的銘文,大概都是奴隸主貴族死後,周王對其子孫之再封,他們如無罪過,原有的職官是不會被褫奪的。關于西周世官制的詳細情况,因爲史料殘闕,雖難確指,但從若干典籍和有關的金文資料中還是可以尋出蛛絲馬迹的,幷可知道,列國貴族的參政也是代代相傳,而且勢力頗大,所以叔孫豹說:“若夫保姓(世代保持貴族地位)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絕祀,無國無之”(《左傳》襄公二十四年)。據載,叔孫豹在聽完范宣子的數千年宗譜後,淡淡地說:“此之謂世祿,非不朽也”(《左傳》襄公二十四年)。范宣子講的是“世官”,而叔孫豹却說“世祿”,這是爲什麽呢,原來,周代的世官世祿不能分開,所以戰國時代的孟子也說:“仕者世祿”(《孟子·梁惠王下》)。我們知道,周初封建、授土、授民後的周王也常常賜田,公侯也賜田家臣。這些賞賜的田土都是世襲的,那時貴族的官職和采邑互爲表裏,官既是“世官”,祿也就是“世祿”了。孟子爲滕文公籌策立國時,曾經主張“卿以下必有圭田”,以“野人”“養君子”,孟子叫它爲“分田制祿”(均見《滕文公上》)也反映了這一歷史事實。世官與世祿雖二實一,所以前邊所說的“再封禮”既是爲了繼承官職,也是對于世祿的再承認。例如《伯旟鼎》雲:
王令醫曰:“嗣乃且考于。”
這裏周王既使伯晨繼承其祖考,據有地,那麽這塊土地便爲伯晨永久占有,成爲他的世祿領邑了。西周時期的奴隸主貴族就是這樣靠著“大官大邑”而“庇身”。可見,領邑不但是奴隸主貴族的世祿,同時也是他們的“守其官職,宜族宜家”(均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的政治資本。
軍隊與刑法屬于西周王室的軍隊有虎賁和周六師、殷八師。
虎賁是周王的禁衛兵,不參加生産,武王伐紂時,便以他們爲先鋒。《尚書》中的“虎臣”,金文中的“左右虎臣”、“虎臣”,當是虎賁中的頭目,也是周王的親信。周六師是由“國人”組成的,因爲他們宿衛在宗周所在的西土地區,所以金文中又稱它爲“西六師”。六師是周的主力軍,昭王、穆王時期,曾率他們外出遠征。西周王國分爲六鄉,鄉是公社的最大單位。六鄉可能是從過去的六個部落轉化而來的。西周尚未形成國家時,周族可能是由六個部落組成的部落聯盟,形成奴隸制國家以後,六個部落便成了六鄉,原來六個部落中的各個部落都有一支由公社成員組成的武裝力量,到了此時就變成了西周王朝的“六師”即六軍。
殷八師又稱“成周八師”,駐守在成周,是由殷遺民編成的,但其將帥則由周人擔任。周人對南方各族的幾次征戰,往往是六師、八師幷用。一師,相當于古代文獻中所說的一軍,計一萬餘人,可見,當時周王的常備軍已達十四萬人以上。這就是周王能够保持“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論語·季氏》)的武裝力量。分封各地的諸侯國也都擁有一軍到三軍的軍隊,例如,魯國征伐淮夷時,發動“三郊三遂”(《尚書·費誓》),就有三軍之衆。西周時期的奴隸主貴族就是依靠這些軍隊鎮壓平民和奴隸的。
西周時期的“國”中的公社農民和虎賁不同,他們平時耕地,只有戰時才出征當兵,楊樹達謂士、事、葘古音幷同,《說文》以“事”釋“士”,東方人以物臿地中爲“事”,古書中“菑”亦作“臿”。“蓋耕作始于立苗,所謂插物地中也。……事今爲職事事業之義者,人生莫大于食,事莫重于耕。”而甲骨文之“士”作“⊥”,一象地,象苗插地之形,與上說合  ①。士之爲農事,幷有作戰義務,系源于氏族共同體公社成員共耕之遺習,戰國禮家還知這脉傳統,如雲:“問士之子長幼。長則曰能耕矣;幼則曰能負薪,未能負薪。”(《禮記·少儀》)士本來就是耕農,故其子長則耕。《管子·問篇》一書中也多透露這種意思,問“士之身耕者幾何家?”、“士之有田宅、身在陳列者幾何人?”士要耕種的,所以又問“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幾何人?身爲何事?”其子弟當然也要耕作,所以又問,“國子弟……率子弟不田、弋獵者幾何人?”這裏既曰“士”,又曰“國子弟”,既曰“身耕”,又曰“陳列”,這也是古代的士、國人、公社農民三者實一,他們平時種田、戰時出征的有力證明。西周時期的軍隊組織和公社組織是一致的,所以不僅當時“國”中公社農民身兼戰士,其公社頭目也兼任軍隊的軍帥。這隊《國語·齊語》裏所說齊國情景,也可推知西周時期更當如此。這種由公社農民所組成的軍隊,每年在農閑時間進行古代文獻中所說的“春苗”、“秋搜”、“冬狩”以檢閱,全體壯年男子都須參加,因而《禮記·郊特牲》說:“唯爲社田(陳澔注雲:“爲祭社之事而田獵”),國人畢作。”這種“大搜”和歐洲法蘭克王“三月閱兵”的性質頗爲相似,而“三月閱兵”的前身就是法蘭克人的人民大會。可見西周“社田”,可能也是原始社會時期的那種人民大會演化而來的。
西周時期的作戰主力是甲士即車兵,他們是由“國”中公社農民中徵發而來的。作戰時,每輛兵車除甲士外,還有禦者一二人,徒兵十人。《禹鼎》所說的:“率公戎車百乘,斯(厮)馭二百,徒千”,便是其證。“馭二百”就是由兩個“百夫”編成的“禦”,“徒千”也就是一個“千夫”編成的“徒”。徒兵是由庶人即“野人’中徵調,他們主要服軍事差役,如同《尚書·費誓》所說,準備“楨”、“芻茭”一類的器械和糧秣。西周晚期以後的車馬,同前期一樣也是偶數。例如虢國墓發現的四座車馬坑,有三座都是一車二馬。浚縣的第三號車馬坑,殉車十二輛,馬七十二匹,平均計算,一車六馬。當時所用兵器也有明顯改進,如戈的胡進一步向前延長,更便于裝柲,又加長了刃口;還出現了結合戈、矛特點而成的戟。西周軍隊就是用這樣先進車馬武器裝備起來的,是保衛奴隸制國家的重要工具。《駒尊》,1956年出土于陝西眉縣李村。同出的還有盠方彜兩件,一爲《盠方尊》,另爲《盠駒尊》的蓋。盠器鑄于孝王時期,銘中記載周成王在地親自參加“執駒”典禮,接受馬官升新駒于、閑,幷賜給盠兩匹馬駒。這與《周禮》、《禮記·月令》、《大戴禮記·夏小正》等記載的“執駒”、“錫駒”制度相印證,說明西周時期對于馬的繁養十分重視。《盠方尊》銘中的“六師”、“八師”等記載,與《禹鼎》、《克鼎》所言事同,是研究西周軍事組織的重要資料。
《漢書·藝文志》有《周法》九章,《左傳》文公十八年說“在《九刑》不忘”。九刑之書,今雖亡佚不可考,但在《匜》銘中說的鞭刑、墨刑和贖刑,可與《尚書·舜典》記載的“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相印證,說明西周存在著刑罰、獄訟和盟誓制度,反映了奴隸制國家的侍征和本質。
銘文中的“”是刑名,或爲“”或爲“”。從銘文意義判斷,“”和“”是輕重不同的同類刑罰,字皆從黑,當屬墨刑。據文獻記載,墨刑是一種肉刑,屬于五刑之首,是五刑中最輕者。《周禮·秋官·司刑》鄭注雲:“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說文解字》說:“黥,墨刑在面也。”這在《匜》銘中得到了證實。
《呂氏春秋·直諫》說:“王之罪當答,……引席王伏,葆申束細荊五十,跪而加之于背。”《匜》銘中的“”字象手持鞭抽打人背形,當是鞭字的初文。《匜》銘中出現鞭字,說明最遲在西周後期已經有了鞭刑。
 《尚書·呂刑篇》記有贖形條款,作爲刑法的輔助手段。《匜》銘中的牧牛最初被判爲墨刑,後來議赦,改判爲另一種較輕的墨刑,但沒有罰金。第二次大赦,免去墨刑,鞭千减半,罰金“三百寽”。如果《呂刑篇》的記載屬實,說明西周末年的贖刑辦法有了新規定,罰金數字較前增多。代表奴隸主貴族利益和意志的刑法,是不平等的。在“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上》)的規定下,當時的貴族犯了法,可以依據他們的特權交納一定的“寽”而免去刑罰。
爲了防止公社農民的逃亡和暴動,當時不僅有“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橋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周禮·秋官·禁暴氏》)的規定,又把他們編爲“五家爲比,十家爲聯;五人爲伍,十人爲聯;四閭爲族,八閭爲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埋葬”(《周禮·地官。族師》)。這種類似後世的連坐法的實施,一方面反映了周代刑法中原始共同體的殘餘即保留著對犯罪的集體負責制,又在保護當時逐漸興起的私有制。
 
      ── 白壽彜主編《中國通史》第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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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05-10-14T17:39
他跟你有 一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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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藻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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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05-10-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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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第三大黨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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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5-10-12T00:00
中國國民黨和民主進步黨是台灣的二大政黨 , 如果有第三大黨的出現 , 你會支持它嗎 ?

中國人常見的癌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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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05-10-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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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05-10-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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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口的成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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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05-10-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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