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離婚如果對方沒有重大過失怎麼提出理由 - 家暴
By Leila
at 2011-10-22T00:00
at 2011-10-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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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據現在的中華民國法律規範
如果結婚20年後 感情淡了
女方嫌老公禿頭
男方嫌老婆皺紋 之類的這種無法提出對方重大過失的前提下
(沒有家暴 沒有外遇 沒有重大疾病 ...)
如果配偶死都不肯離婚
溝通無效之下
要怎麼合法的進行離婚
請律師的花費要多少錢
如果結婚20年後 感情淡了
女方嫌老公禿頭
男方嫌老婆皺紋 之類的這種無法提出對方重大過失的前提下
(沒有家暴 沒有外遇 沒有重大疾病 ...)
如果配偶死都不肯離婚
溝通無效之下
要怎麼合法的進行離婚
請律師的花費要多少錢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By Doris
at 2011-10-26T23:37
at 2011-10-26T23:37
1.現今的離婚程序簡化 好像沒有人會去請律師的喔(除非案情特殊)
致於對法律不了解的地方 是需要專業的律師指點迷津(出庭就不用了)
2.妳們明明有家暴 為何說沒有呢?
雖然無法提出對方重大過失但是 說妳皺紋 嫌東嫌西
精神遭受折磨 況且結婚20年 感情淡了有不堪同居之實
3.貼文妳看看何為暴力( 所以不能亂罵人的)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1)身體虐待
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
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 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精神虐待
威脅自殺、不准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 錢怎麼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對方的朋友、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 、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傷害家中寵物等。
4.我在知識+ 都很用心回答發問者的問題 願妳也受用 平安
5.最後建議 僑不好的話 一個去拉皮 一個去植髮 這樣感情可轉淡為濃喔
冬天即將到來==心動不如馬上行動===
2011-10-22 08:24:55 補充:
1.至於律師費 收費不一說出來又要得罪人囉
2.請律師幫妳撰寫訴狀費用3000~6000元不等
3.能自己寫當然最好(其實也很簡單)點閱我的回答欄即有
By Annie
at 2011-10-22T11:08
at 2011-10-22T11:08
在相處互動上或者個人行為因素無任何實質的牽涉到
現行法律明文所規定的離婚十大要件之其中,是無法
單方面透過法律的力量來結束這段婚姻關係的。在這
樣的節骨眼之狀況就算您請十個律師來訴諸法律也是
無法訴諸法定離婚。但要結束一段婚姻的方式期時有
非常多種,只是必須先行深入了解事情的諸多細節
後,才能確切的提供適當的方式與專業意見給您參
考,倘若有任何疑問或是需要協助可以到我的部落格
留言或敲我及時通。~
By Mia
at 2011-10-23T19:42
at 2011-10-23T19:42
基本上在無家暴、無外遇、無重大事由下,不符合民法一O五二條的離婚規範,基本上除非他點頭答應離婚簽字外,是沒辦法依照這樣的方式來離婚。
請律師的花費要多少錢?
一般離婚官司大約5-10萬,但是以你的狀況最多寫個狀紙就被撤告了,法院也是會參照你們的狀況來衡量此案件是否可進行訴訟,無任何過失下是無法提告的,所以花了也是投到水裡,有去無回。
需要諮詢婚姻相關問題可以透過即時通找到星羽
By Vanessa
at 2011-10-24T16:23
at 2011-10-24T16:23
雖然說沒有重大事由
但是在2000年以後
各級法院逐漸引進國外破綻主義的概念
不再一定要有重大的離婚事由才可主張
配合修法後 對於所謂的離婚
只要是有"重大且難以維持的原因"
一樣可以做為裁判離婚的事由
這個部分實務上成功的案例已經不少
如果一方有堅持要離婚的意願
不仿試試看
至於離婚官司一般而言
視地區而定
如果案情不是太複雜
據我所知多半是收5~7萬不等
以上
如仍有問題可來信或至部落格留言
By Audriana
at 2011-10-22T07:07
at 2011-10-22T07:07
如果結婚20年後 感情淡了
女方嫌老公禿頭
男方嫌老婆皺紋 之類的這種無法提出對方重大過失的前提下
(沒有家暴 沒有外遇 沒有重大疾病 ...)
如果配偶死都不肯離婚
溝通無效之下
要怎麼合法的進行離婚
請律師的花費要多少錢
A:原則上雖無明顯重大過失還是可以離婚 應視雙方相處.生活等方面著手 律師費用一審級約6~8萬不等 是律師資歷而有所變動
如還有疑問歡迎來本部落格發問
2011-10-22 10:18:32 補充:
視律師資歷不同而有所變動
By Emily
at 2011-10-22T05:25
at 2011-10-22T05:25
那要看你會開幾庭…
By Jessica
at 2011-10-25T05:36
at 2011-10-25T05:36
民法1052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以上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想離婚?還是再想想吧!你們的情形並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條罪狀,況且已經二十年了,都老夫老妻了,小孩也都大了,有需要這樣嗎?吵架不過是平日的情趣罷了。
3.如果真想離婚,不用請律師,直接去法院訴請離婚,等法官在詢問你們的時候,對方一定表達願意維持婚姻的意願,那麼就把握這個機會,挑對方最不能忍受的毛病、翻舊帳,開始跟對方吵架,沒錯,就是在法官面前吵,吵的越兇越好,吵到法官受不了了,自然會判雙方無法維持婚姻關係。
4.剩下的就是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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