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車位可以停機車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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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8-09-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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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一個約90多戶的社區,地下室車位約50個,自己買了一個車位,又租了一個車位,社區有規定不能停放機車,只能停騎樓,但騎樓又常常沒位置,只能停人行道,我最近買了一台打檔車,花了十幾萬,捨不得讓它日曬雨淋,所以停在自己買的停車格內,跟汽車放在一起,沒有超出停車格,管委會說再停的話要強制移車,損壞不負責,請問管委會可以這麼做嗎?如果放在租的車位呢?管委會可以移動我的機車嗎?我不想觸法,但這樣停車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有什麼解決之道?懇請各位幫小弟解答,感恩!

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08-09-07T10:55
停車位的問題看似都很麻煩, 只因是不是在法或規未明之狀況下, 大家死咬著不同定義, 然後是兩條溝通但不退讓的類平行線所致!!
停車位大家都說是是停汽車的.. 建築法規也只是規定了汽車停車位的大小,
但所有的建築法規都沒有明定汽車的定義,
更沒有規定停車位只能停汽車..!!
(如:可不可以停單軸拖車? ~單軸拖車並非汽車~~)
而於很多的相關於汽車的法規當中:汽車的定義是包含機車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三條
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分類如下:
一、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
先看大樓規約內是否明白有訂定出大樓的停車場管理辦法。
而此停車場管理辦法中是否有明定汽車為四(含以上)輪的定義:常識通常是不能當法定的定義的!
如果大樓規約內是明訂大樓的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停「小型汽車」。就比較棘手了!! 因為:「小型汽車」與「機車」於前述之眾法規中已經明白的區隔!!
這些的定義與相關的管理是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來決議使用方式並訂定使用規則與辦法其涉及全部住戶共同持有產權環境維護與使用慣例的問題, 只要是合理的就可列於規約或規約延伸的管理辦法中!
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確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私有產權下的停車位那怕是停機車停腳踏車, 只要是停車, 是可以引用這一條規範來爭議!! 來爭取的!! 提管委會是侵權的反控!!對管委會之這種規定可以提出撤銷之議!!是有法與有理的..!!
又 :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於當前的台灣是一個很尷尬的地位, 很多道路旁的機車停車格是禁止停放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的..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是明文規定要停在汽車停車格的!!
總結一句:若規約未明定, 死要認定汽車是四輪以上或三輪以上, 而就硬來禁止於停車格停機車的管委會是會打輸官司的..
<<管委會說再停的話要強制移車 ,損壞不負責>> 這句話本就是違法 : 移車若有損壞 , 毀損的刑事民事責任 , 就是要移車的人來負責!!
如果是我:我會正式行文, 以嚴正的語氣要求其正式回答是有何憑據, 同時警告其已經侵權!!
〔有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腳踏車,有無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 〕與〔停車格能不能停機車〕不相干的!!  停車空間不光是含停車格, 也含車行空間與不在車道與未劃入停車格的畸零空間..車行空間能不能劃出機車位, 畸零區塊能不能停機車..都是被質疑為〔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之疑, 營建署不會依原則性來回答, 只會推於個案由基層回答!! 我再強調一句:於建築法規當中:沒有一條有規定停車位只能停汽車!
「究竟你懂不懂?法規拿出來看!」
對死咬汽車不含機車的管理委員, 也可以大聲的問他 :「究竟你依據那一條法規妨害我的權利?」
另有一題 , 請參考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大樓地下室停車場自己家裡購買的停車位可否停放大型重型機車
2008-09-10 10:50:08 補充:
先翻 一翻 規約 及停車場管理辦法 ..
有無停車場管理辦法 , 停車場管理辦法有無罰則 , 管委會的處分, 如果沒有法源的依據, 你可以抗爭與否決!!
2008-09-10 11:15:39 補充:
<<96,板橋地院,簡上,4>> 之內容已經述明 :
規約已經明定 : 「本大樓地下停車場限小汽車,其他車輛不得進入」, 怎麼可以泛一般性的應用於規約所沒明定「限小汽車」的地方呢?? 
該判決書亦明白的說了<<惟有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腳踏車,有無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乙節,涉個案事實辦理。>>
該判決說也說了:<<如僅於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而未變更汽車停車位,固不違反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之規定,然仍受公寓大廈規約之限制.. >> 仍受公寓大廈規約之限制.. 乃是重點!! 規約無定出「本停車場限停小汽車」的規定是可以不理他的!
2008-09-10 11:24:26 補充:
還要看規約的由無罰則 .. 且罰則中有移車損壞不賠這一條嗎?
以規約週延不足 , 未含蓋大型重型機車為理由, 持異議要求於區權會討論 , 甚至是於法院內可提侵權與撤銷之訴 ..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08-09-11T14:51
住萬華附近可以參考一下喔
http://blog.yam.com/ferragamo520/article/57898382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08-09-11T10:28
版主大大你好,
請問一下您的機車,
是不是重型機車?
如果是紅牌機車最好,
黃牌好像也行,
因為這種機車根據法令,
本來就是停在汽車格的,
別忘了!重機車是同汽車,
可以上快車道跟快速道路,
所以停汽車格式合法跟合理的,
這一點是很多台灣人不會懂得。
Ivy avatar
By Ivy
at 2008-09-11T14:33
停車位停放非汽車,需要變更使用執照。雖然社區停車場的使用執照只註明是停車空間,但是依建築法第73條「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所以停車格是被預先侷限用來停汽車(96,板橋地院,簡上,4)。停放非汽車的行為屬於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及管委會可依同條文第2項處理「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雖然管委會徑行移車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制,但總比被管委會移送主管機關處罰,會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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