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的倫理...救我...我們倫理課的報告 - 社會議題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07-12-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讀護理學校的學生
我們上一堂專業倫理學的課
而我們那組的報告題目是
墮胎的倫理議題與護理人員在婦女墮胎的職責
很爛ㄉ題目
可是我寫不太出來
救我ㄅ
不要看都沒看就ㄎㄡ上來
請篩選一下
謝謝
贈送20點給救我的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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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e avatar
By Rae
at 2007-12-04T16:35
墮胎罪為侵害個人法益罪之一種;旨在保護胎兒及母體利益,以綿延民族生命。所謂胎兒,指男性精蟲與女性卵子孕育而成之人胎。通常男女交媾為使女性懷孕之原因;但亦有不經交媾而懷孕者,如人工授精是。又男女交媾固以有婚姻關係存在為正常;但亦有無婚姻關係存在而交媾者,如野合、強姦是。無論何種形態之懷孕,其所孕之人胎皆為胎兒而受保護。墮胎者,乃胎兒流產或早產之謂。流產指在母體內破壞胎兒之生命,使之成為無生命之血肉而與母體分離。早產指在未屆自然生產期之前,以人工使未成熟之胎兒提早脫離母體。有一於是,皆為墮胎;即使在早產之場合,胎兒生命仍得倖存者亦然。依現行刑法之規定,墮胎罪之類型如下:一、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罪。二、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罪。三、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罪(簡稱加工墮胎罪)。四、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五、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罪。六、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罪。七、加工墮胎或未經孕婦同意而使之墮胎致孕婦於死罪(學理上此屬加重結果犯之一種)。
倫理四原則:自主、行善、不傷害、公平正義
墮胎的問題 我覺得應該分成二方面來討論
一方面是胎兒有異常 一方面是胎兒無異常
一、如果胎兒有異常
因為如果家屬將小孩生下來了 那將來這個小孩有辦法靠自己的能力生存下去嗎?
這個小孩是不是會成為家庭中的負擔呢?
就像赴美就醫的張家 生了三個需要靠羅倫佐的油生活下去的孩子
或是其他在身體上就有缺陷的小孩
所以如果基於行善原則的話 醫生做墮胎的處置並沒有異議
再則 當他們的父母或家庭沒辦法撫養這個小孩的時候 是不是又會出現社會問題?
所以在公平正義上也沒有什麼問題
另外 有些情況是硬要生下這個小孩的話會對母親的生命有危急
或是二胎懷孕的時間太近 為了母親身體著想才墮胎
那基於不傷害的原則 是不是應該墮胎呢?
最有問題的地方來了『自主』
墮胎前 家屬會簽手術同意書 所以沒問題
但是有沒有人考慮到這個小孩的自主權?
他也是在2億精蟲中脫穎而出而和卵子相遇而形成的受精卵
為什麼他沒有發展成一個小孩 被母親生出來 被呵護的權力?
當然如果是個死胎當然沒有異議 但是如果他只是有先天的缺陷呢?
目前民法上的規定是『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除了另外有對未出生的胎兒(以非死產為限)做利益上的保障外
沒有特別的保障胎兒的權力
所以這一塊一直是被討論的地方
二、胎兒無異常
現在的社會中 充斥著許多不想要小孩 但又不願意做好避孕措施的人
墮胎人口中尤其以未結婚的青少年為多 往往都是偷嘗禁果造成的
自主原則的話 我認為跟上面的部分一樣
行善原則的話 醫療人員是否應該行墮胎行為?
從父母(懷孕的那二個人)的角度來看 他們沒有經濟能力能養活這個小孩
而且在名分上他們也沒有明媒正娶 原生家庭反對這樣的情況
所以幫他們墮胎 其實不也是為了挽救二個家庭嗎?
但是對那個小孩就不是行善了 為什麼他要為了這些大人的不對
造成他不能出生的結果呢?
至於公平正義的話 如果他們二個偷偷把孩子生下來後遺棄在路邊
或是結了婚但是無法撫養這個小孩
造成小孩的身、心、靈不能有正常的發展 將來引發的更多社會問題
憑什麼這二個人的錯 要全社會的人來幫他們扛呢?
不過話說回來 很多青少年為什麼不做避孕措施呢?
撇開避孕藥對女生的身體不好 那保險套呢?
這麼簡單的避孕方法為什麼不用呢?
就我自己的感覺 我會覺得去買保險套滿尷尬的耶
因為買保險套 很明顯就是要發生性行為嘛 感覺就怪怪的
不管去便利商店買 或是去鼓勵大家使用保險套避孕的衛生所 都覺得怪吧
所以我是覺得 為什麼不弄台保險套的自動販賣機呢?
這樣沒有人會看著你完成買賣保險套的交易不是很好嗎?
這是我自己的一些想法啦
反正倫理問題嘛 沒有誰對誰錯 沒有完全對也沒有完全錯
就像代理孕母的問題在現今也許大家不能接受 所以法規沒讓他通過實施
但是將來呢? 會不會因應不孕症的問題或是女人不願意懷孕的問題而通過呢?
這些都是未知數
不過我自己認為學護理倫理的目的 就是要讓我們能有多層面思考的能力
A方案好嗎? B方案不行嗎? C方案會不會更好?
學習讓自己有更多更廣更深的層面去探討問題 為病人找到最好的解決方法
2007-12-01 19:10:00 補充:
護理人員受僱於醫院,有護理專業的倫理,對醫院有道德義務;法律和社會期望形成對護理人員的社會職責與責任,及決定法律的最低要求。在國內的相關法規並未明顯規定醫護人員是否可以拒絕執行婦女的人工流產,有些醫師可堅持自己的價值或意見而拒絕執行人工流產,而在護理人員方面郤發現都不能換給別人,似乎在醫院內也無此方面清楚的規定。護理人員有義務尊重婦女決定要人工流產,專業的護理人員有義務去提供這些婦女最好的照護,護理人員可以不贊成或不同意婦女選擇人工流產的理由,但是,提供關懷是必須的
2007-12-01 19:10:10 補充:
國際護士協會所制訂的護理人員執業之國際倫理規範主張護理人員要維持最高的護理水準,要為維持專業能力而繼續學習。有足夠的能力去照護個案是護理人員自己的責任。可見加強在學中的倫理教育,及對已在職者執行在職訓練也是必要的;有系統的訓練才能免於護理人員間只能竊竊私語,遇到不知如何處理的倫理衝突只能逃避,對事情不能有所解決。如此護理人員才能有所成長;而不致有倫理的壓迫感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07-12-01T11:14
流產小產對女生的身體是很傷的,盡量找大一點的醫院或有名的醫生,降低人為疏失的傷害,假如處理不當是很有可能會造成感染與大量出血!
反復做人工流產或刮宮過度,可導致子宮內膜損傷,都有一定的機率造成不孕,所已請不要輕易嘗試,做好避孕措施!
所以流產後的調裡就更重要了,補充流產所流失的營養及所需養分,我之前有使用過一個方便又有效的小產調理包"天一本草愛小月",它是由有名老字號天一藥廠所製成,成分都是中藥草本類,裡面有功效跟使用方法可以進官網看看喔,都蠻詳細的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07-12-02T01:59
建議各位勸勸周遭的女性朋友,千萬不要墮胎,因為被墮胎的胎兒,無法投胎為人,會變成嬰靈,內心充滿怨氣,而以佛教的說法,殺胎跟殺父.殺母一樣,是很重的業,絕對會影響這一世的事業.感情等等,(想知道正確答案,詳見宣化上人所著-無辜的小鬼...免費索書專線(02)2769-8688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50巷36弄12號)如有自己或親朋好友中,有這此問題,請打電話到(03)989-8686海濤法師主持的宜蘭三星生命道場,登記應生未生胎兒牌位,請佛菩薩接引這些嬰靈到地藏殿,聽經聞法,最重要不收任何費用,請大家告訴大家!阿彌陀佛!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07-12-03T01:20
有關墮胎的倫理探討,Barbara MacKinnon在他Ethics: Theory and Contemporary Issues第九章中介紹了兩個倫理學中常討論的角度:效益主義及權利角度。 1
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
效益主義並不討論胎兒是不是人,只討論墮胎與否,那個的後果可帶來最大的效益(效益很多時指快樂),支持墮胎的人往往會指出繼續懷孕將會帶來很多負面後果,例如:婦女會失去學業及工作的發展機會、日後在很惡劣環境撫養兒童、對整個家庭做成打擊、對孕婦構成極大的心理壓力等。反對墮胎的人亦會指出墮胎將會失去當父母的快樂、胎兒日後對社會的貢獻、墮胎對孕婦身體及心靈的傷害(例如:失血過多、不孕、內疚、觸發創傷後壓力失常等),若然胎兒已經可以感覺到痛楚,效益主義也會將之計算在內。當然,效益主義受到很多批評,其中最常的批評是這理論不單可合理化墮胎,若可為社會帶來效益,它同樣可以合理殺害無辜的人。
婦女身體自主權vs.胎兒生存權
Judith Jarvis Thomson在“A Defense of Abortion”一文從婦權角度為墮胎辯護2 ,她承認胎兒是生命,但除非得到孕婦的同意,否則孕婦沒有義務幫助維持胎兒的生命。她舉例若有人強迫將你的身體與另一重要人物的身體用醫學儀器連繫起來以維持他生命,你豈非很有理由拒絕繼續這一種連繫?但批評者指出Thomson的比喻似乎只適用於因姦成孕的情況。事實上筆者認為胎兒的出現可能非出於當事人的意願,但當事人(無論男女)都是有責任的。
胎兒何時成人
另一常有的討論就是究竟胎兒是不是人,有人的道德價值及生存權?又或胎兒何時才算是有價值的人。其討論背後假設如果胎兒是人,墮胎就是不道德。討論通常圍繞以下四個階段:
1. 受精胚胎
有人認為受了精的胚胎擁有新人完全的基因,已有人的價值了。有批評者指皮膚細胞亦有人完全的基因,難道是人嗎?但另一方面,難道受精胚胎就只是像一些皮膚組織般嗎?難道墮胎就如切去一些死皮嗎?羅秉祥在《繁星與道德》中指出胚胎雖還不算是實在的人,但卻是一潛在的人,其價值雖不及實在的人,但亦遠高於細胞組織,所以除非特別情況(如因姦成孕、孕婦生命受威脅等)否則不可以隨意墮胎。3
2. 探測到腦電波
人的思想、意識是人的特徵,而醫學界亦以腦電波停止去界定人的死亡,所以建議以探測到腦電波起(6-8個星期)界定嬰孩為有價值的人。但批評者指出胎兒早期腦電波與一些低等動物無異,為何具有人的價值呢?
3. 胎動期
當孕婦感受到胎動時(4個月)才算有人的價值,因表示胎兒可自己活動。但批評者亦指胎兒一直都在活動,為何要孕婦感受到才算?
4. 能養活(viable)
有主張只要胎兒移出子宮後仍能存活才是人(5個月),因這胎兒有自立能力,能不再依附母體。但這主張完全依賴醫學技術,若有一日醫學技術可以做到受精胚胎亦能存活,那受精胚胎也是人嗎?另一方面這主張亦產生很多很荒謬的現象,醫院內有醫生盡力維持一些早產不成熟的胎兒,但同時在一些墮胎診所卻有醫生盡力奪去比前者更成熟的胎兒。
德行論(Virtue Theory)
另外,Rosalind Hursthouse在“Virtue Theory and Abortion”4 一文嘗試從德行論角度探討墮胎問題,即是問該墮胎行為是否合乎愛、忠誠、謹慎、負責等美德(virtue),抑或合乎冷酷、自私、輕率、不負責任等惡習(vice)。所以德行論不討論效益,亦不討論婦權,她說就算孕婦有權墮胎,但如果其行為是出於冷酷、自私、不負責任的話,這仍是惡行。她亦拒絕討論胎兒何時是人,因這抽離人類日常經驗,按日常經驗懷孕是一喜事,當父母是有價值的,失去胎兒是嚴重的事。但這不代表Hursthouse完全反對墮胎,她表示體會早期懷孕的孕婦因未體會胎兒的存在而墮胎,她亦表示一些生活環境很困難的孕婦,考慮到家庭處境,考慮到其他兒女的福祉,墮胎可以是一種深思熟慮、愛、負責任的選擇。德行論常受到的批評就是難以為墮胎提供一客觀的道德準則,甚至不能為有關法律提供參考。另外,筆者認為胎兒是否有人的價值是不能迴避的問題,試問如果胎兒只是一些皮膚的細胞組織,墮胎又豈會是輕率及不負責任的惡行呢?
另一樣不能不提的,「母親的抉擇」有為懷孕婦女提供輔導、宿舍以及將嬰兒轉介給合資格的家庭領養,這類服務實有助大大減輕孕婦繼續懷孕所面對的壓力和困難,社會應該提供及推廣更多有關服務。可惜不少人仍選擇以墮胎解決問題,視之為最簡單直接。
2007-12-01 19:12:26 補充:
醫生到底應不應該協助墮胎,我也仔細的思考了一下。首先,我已經在以上表明我認為墮胎有其必要性。從醫學倫理的角度來看的話,醫生的職責應該是解除病人的痛苦、延長生命。因此,墮胎名正言順的不應該是醫師的職責,因為這行為本身違反了一名醫師的原則。但是,如果一名女性墮胎的意致堅定(可能因為未成年或者懷有畸形胎兒),她可能會去找一些不具專業性的地下機構或密醫來協助墮胎。這麼作也就可能危害了這名女性的健康。
2007-12-01 19:13:01 補充:
醫生的行為應該是為了病人著想所做的決定,拒絕為病人墮胎可能就是強迫病人去找地下機構。所以,拒絕墮胎真的是顧到了病人的健康嗎?因此,我的結論是:醫師的原本職責不包含墮胎,但是拒絕墮胎可能會使病人做出危害自己健康的決定。因此為了病人的健康著想,醫師不得不接下墮胎的工作,墮胎變成醫師的工作也將合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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