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收容竟然可以無限期且不用經任何司法程序? - 社會議題
By Freda
at 2009-03-14T00:00
at 2009-03-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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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覺 在台灣 對外籍人士的收容羈押,竟然可以無限期? 且不用經過任何司法程序, 一般罪犯都還可以交保, 然而台灣對這些外籍人士 真的比罪犯還超過! 請問各位, 這種沒人權 跟殘害人權的政府, 要如何抗議及示威 來讓他覺醒?我看到這個網站 www.iihrpo.org 有一段錄音,移民署新竹收容所還蠻像 戒嚴時期 跟 白色恐怖.
Update:
我說的案例有很多:-------首先 你要知道, 被收容的 人, 很多都不是罪犯!-----更多的是 還在訴訟當中-----無罪推定-----在移民署的收容所 是 不存在的!
1)一般離婚的外籍人士, 有小孩, 但沒有監護權---- 特別是 已放棄國籍後, 就被收容了!
2)單純逾期.--------交保也沒辦法經過任何 司法機構的法律程序.----只能由移民署 來 包攬 司法, 這就是 不合法!
Update 2:
3)法制社會 應該是, 一切都要依法 行政!-----要收容 羈押一個人, 應 符合 憲法 第 8 條 的人身自由!----更 重要的是 有 米蘭達告知:----->1.你有權保持緘默. 2........... 但是 些移署 任何一個案子都沒有 米蘭達告知.-----違法 還超嚴重!
4)王又增現在不是在美國交保出來了嗎?-----台灣 的司法 不管 那一黨 不都是 在 詬病 檢察官嗎 ?------但是 移民署 的 包攬 司法-----再怎麼說 都是不對的!-----你說是嗎?
Update 3:
5)不要 自己 總認為 是 一些做事情的團體都是要騙錢, 別人在凱達格蘭大道抗議 的紅衫軍, 不是也有人指三道四?-----只要我們 心存正念, 真正 為這個社會的不公不義 發聲, 這才不枉此生!
6)感謝你的意見, 更希望你能幫我多提供一些討論的議題, 我想要寫這方面的論文!
7)所謂一般罪犯 是指 偷竊, 傷害, 恐嚇 等等案件, 在司法程序當中是可以交保候傳, 但很多外籍人士 不是罪犯, 沒有逾期, 只是在離婚官司當中不幸離婚又沒小孩的監護權 就被收容了!
Update 4:
1)多多, *** 你不要 一直認為 我的想法是一定要放所有的罪犯 或 偷渡客.
2)只是 偷渡客 一定會經過司法程序 後 再被 收容的-----這是目前的 台灣司法程序.-----但是 如果沒有 經過 司法 程序 就被收容, 跟以前 228, 跟老蔣時代, 隨 移民署 愛 怎樣都可以 關一個人, 隨 移民署的 官員喜好, 就可以決定 一個人的自由, 甚至 關(收容)多久, 是沒有一定的!------有很多 收容人 被收容 一年多, 兩年 或三年, 請問, 如果 是無罪判定,----白(關)收容這麼多年, 那 如你所說, 以前那些白色恐怖 或 是 受冤獄的 都是和活該?
Update 5:
3)公設辯護律師 是要有一定的重罪才有, 你再查清楚!
4)砸錢(花錢) 也不一定會有人權!------民進黨 也是 花很多心血, 臺灣人民也是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 才爭取到 人權!----但是我們的人權 至今 還是 沒有達到 世界人權公約的標準!否則 不會有 高中生 嗆聲 就被帶到 警局 還要留下 個人資料!
5)人權 不需要 政府施捨!----為官, 執政者----要 尊重生命,而非要選票 爭權奪利.----歡迎大家來討論!
6)主旨----要關一個人,或要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應該經過司法程序!
Update 6:
謝謝小慈的解釋.
還有 Odin, 收容並非絕對一定會遣返! 不是有講過 在美國 王又曾的情況?----因此 不是一翻兩瞪眼的!----不敢說全世界有那些國家為了居留權 都可以打官司, 只要是 具有申請居留的資格, 都有權利 為了居留權 可以打官司.----這才叫法制國家.---我不是一直都舉例 美國 日本 法國 德國 歐洲 澳洲 等等 其他國家都是可以為了居留權訴諸法律的!
很讚成你所說, 我國政府耗費許多金錢與人物力來處理遣送的問題, 只是現在從頭到尾講的都是 外籍配偶-----我國對他們的政策實在是有檢討的部分!----人道不人道 不是我們自己講的, 要普世認同的價值問題!
Update 7:
還有 Odin, 我國 對外籍配偶, 就算是真結婚且有小孩, 不是 就具有 永久居留權的!-----很多國家對真結婚且有小孩, 就無需任何財力 或 要 一定連續住滿五年才可以申請永久居留.
因為很多法院的判決是, 監護權歸男方, 外籍配偶也探視權, 但是 離婚就要回到外國, 因此也就永遠無法再來台灣, 從此母子天人永隔, 等同殺母奪子-----這就是 您所謂的 "應該的"?----那228 以及 為臺灣民主流血的先輩, 不都是白流?
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 更希望我國國民的民主素養與善良人性更加提升!
Update 8:
1)感謝 Odin 一針見血 的指出重點!----問題是我國的法律 還沒到達普世價值, 只是一直在 道德 以外排徊, 還沒到達到 高道德標準!-----在國外, 真結婚, 有小孩, 直接就可以發永久居留權. 但是已講了, 台灣的法律, 連 前總統都詬病, 可見臺灣的法律 還有需要進步的空間!
2)因此 臺灣才會有 不斷的冤獄 與司法迫害的情形出現!
3)也才會有 郭冠英 之流的 挾"言論自由" 實是 歧視 的言論出現!-----所以 政府提出 應立 "族群平等法" 是對的!
Update:
我說的案例有很多:-------首先 你要知道, 被收容的 人, 很多都不是罪犯!-----更多的是 還在訴訟當中-----無罪推定-----在移民署的收容所 是 不存在的!
1)一般離婚的外籍人士, 有小孩, 但沒有監護權---- 特別是 已放棄國籍後, 就被收容了!
2)單純逾期.--------交保也沒辦法經過任何 司法機構的法律程序.----只能由移民署 來 包攬 司法, 這就是 不合法!
Update 2:
3)法制社會 應該是, 一切都要依法 行政!-----要收容 羈押一個人, 應 符合 憲法 第 8 條 的人身自由!----更 重要的是 有 米蘭達告知:----->1.你有權保持緘默. 2........... 但是 些移署 任何一個案子都沒有 米蘭達告知.-----違法 還超嚴重!
4)王又增現在不是在美國交保出來了嗎?-----台灣 的司法 不管 那一黨 不都是 在 詬病 檢察官嗎 ?------但是 移民署 的 包攬 司法-----再怎麼說 都是不對的!-----你說是嗎?
Update 3:
5)不要 自己 總認為 是 一些做事情的團體都是要騙錢, 別人在凱達格蘭大道抗議 的紅衫軍, 不是也有人指三道四?-----只要我們 心存正念, 真正 為這個社會的不公不義 發聲, 這才不枉此生!
6)感謝你的意見, 更希望你能幫我多提供一些討論的議題, 我想要寫這方面的論文!
7)所謂一般罪犯 是指 偷竊, 傷害, 恐嚇 等等案件, 在司法程序當中是可以交保候傳, 但很多外籍人士 不是罪犯, 沒有逾期, 只是在離婚官司當中不幸離婚又沒小孩的監護權 就被收容了!
Update 4:
1)多多, *** 你不要 一直認為 我的想法是一定要放所有的罪犯 或 偷渡客.
2)只是 偷渡客 一定會經過司法程序 後 再被 收容的-----這是目前的 台灣司法程序.-----但是 如果沒有 經過 司法 程序 就被收容, 跟以前 228, 跟老蔣時代, 隨 移民署 愛 怎樣都可以 關一個人, 隨 移民署的 官員喜好, 就可以決定 一個人的自由, 甚至 關(收容)多久, 是沒有一定的!------有很多 收容人 被收容 一年多, 兩年 或三年, 請問, 如果 是無罪判定,----白(關)收容這麼多年, 那 如你所說, 以前那些白色恐怖 或 是 受冤獄的 都是和活該?
Update 5:
3)公設辯護律師 是要有一定的重罪才有, 你再查清楚!
4)砸錢(花錢) 也不一定會有人權!------民進黨 也是 花很多心血, 臺灣人民也是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 才爭取到 人權!----但是我們的人權 至今 還是 沒有達到 世界人權公約的標準!否則 不會有 高中生 嗆聲 就被帶到 警局 還要留下 個人資料!
5)人權 不需要 政府施捨!----為官, 執政者----要 尊重生命,而非要選票 爭權奪利.----歡迎大家來討論!
6)主旨----要關一個人,或要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應該經過司法程序!
Update 6:
謝謝小慈的解釋.
還有 Odin, 收容並非絕對一定會遣返! 不是有講過 在美國 王又曾的情況?----因此 不是一翻兩瞪眼的!----不敢說全世界有那些國家為了居留權 都可以打官司, 只要是 具有申請居留的資格, 都有權利 為了居留權 可以打官司.----這才叫法制國家.---我不是一直都舉例 美國 日本 法國 德國 歐洲 澳洲 等等 其他國家都是可以為了居留權訴諸法律的!
很讚成你所說, 我國政府耗費許多金錢與人物力來處理遣送的問題, 只是現在從頭到尾講的都是 外籍配偶-----我國對他們的政策實在是有檢討的部分!----人道不人道 不是我們自己講的, 要普世認同的價值問題!
Update 7:
還有 Odin, 我國 對外籍配偶, 就算是真結婚且有小孩, 不是 就具有 永久居留權的!-----很多國家對真結婚且有小孩, 就無需任何財力 或 要 一定連續住滿五年才可以申請永久居留.
因為很多法院的判決是, 監護權歸男方, 外籍配偶也探視權, 但是 離婚就要回到外國, 因此也就永遠無法再來台灣, 從此母子天人永隔, 等同殺母奪子-----這就是 您所謂的 "應該的"?----那228 以及 為臺灣民主流血的先輩, 不都是白流?
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 更希望我國國民的民主素養與善良人性更加提升!
Update 8:
1)感謝 Odin 一針見血 的指出重點!----問題是我國的法律 還沒到達普世價值, 只是一直在 道德 以外排徊, 還沒到達到 高道德標準!-----在國外, 真結婚, 有小孩, 直接就可以發永久居留權. 但是已講了, 台灣的法律, 連 前總統都詬病, 可見臺灣的法律 還有需要進步的空間!
2)因此 臺灣才會有 不斷的冤獄 與司法迫害的情形出現!
3)也才會有 郭冠英 之流的 挾"言論自由" 實是 歧視 的言論出現!-----所以 政府提出 應立 "族群平等法" 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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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09-03-15T20:55
at 2009-03-15T20:55
如果抓到的是偷渡犯,請問有哪一國的司法人員會白痴到讓偷渡犯交保?美國嗎?日本嗎?他都已經是偷渡客了,當然是把他關到被遣返為止。
做人要精明一點,不要這麼容易被騙。偷渡客講人權?偷渡客可以交保?你倒講講,哪一國會讓偷渡客交保?不要人家隨便架個騙錢的網站,你就信以為真。
2009-03-16 21:05:29 補充:
如果是因為居留權消失,變成非法居留後,才被依法收容。他們又不是被檢察官起訴,也沒有人告他們,你是要他們保持什麼沈默?別鬧了好唄?
問題很單純,就是「非法居留」,只要依法遣返就對了,這種事根本用不到法官。你講講看,哪一個國家處理非法居留,還要三審定讞的?
台灣是個講法治的國家,如果你找到他們執行公務有什麼非法之處,大可以去申請國賠,再不然你去申請大法官釋憲,比弄個網站騙人要好多了。
2009-03-18 08:05:52 補充:
這一類的事件,就是很單純的「居留權」問題,沒什麼好講的。居留權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你有沒有偷東西、有沒有殺人,這種事要上法院解決。但有居留權和沒有居留權,就是一翻兩瞪眼的事。你倒是告訴大家,世界上哪一國會讓人為了有沒有居留權打官司?
沒有居留權,依法就要收容遣返,請問美國抓到非法移民,還有上法院審判的程序嗎?還是日本有?還是你說得出哪一國有?
不然你告訴大家,美國是怎麼處理非法居留問題的?
2009-03-22 14:32:45 補充:
還有一點,如果這些居留權消失的人,自己識相的買好機票走人的話,移民署會收容他嗎?
這些人在法律上已經沒有資格住在國內,卻還賴著不走,還得耗費政府龐大的人力物力送他們走,然後現在還回過頭來指責政府不人道,真是得了便宜還賣乖。你不爽被關,就自己買機票走人,就這麼簡單。
2009-03-26 10:11:19 補充:
如果有正當理由,台灣也一樣可以為了申請居留權打官司,不要搞錯了。之前就有大陸人以政治庇護為由,成功申請了在台灣的居留權。王又曾的例子也是一樣,他是鑽移民法的漏洞賴在美國不走,因為美國法律早就允許依親移民,美國也有許多律師專門在幹這種事,台灣也不是沒有。
如果真的有心要留在台灣,大可去請個精通移民法的律師來幫你打官司。再不然自己去翻移民法相關判例,看有沒有漏洞可以鑽。收容沒有居留權的外國人,是全世界所有政府都會做的事,沒有一個政府會放任非法移民在外趴趴走。
By Valerie
at 2009-03-16T18:15
at 2009-03-16T18:15
而收容是否有關司法的問題,應該分兩類----->
1)逾期收容------歸移民署管.-------所以才確實是不需要經過 司法程序.
2)違法有關司法方面的收容------歸法院處理.
至於移民署對逾期收容,目前還沒有專責機構處理相關申訴問題. 應該是 移民署 成立的時間還很短,2007年成立.目前也還沒完全100%進入軌道吧!
你說的移民署 應該是屬於內政部管,您要不要向他們建議?
內政部屬行政院, 法院 應歸司法院來管, 不同的系統 應該很難跨越, 所以才沒辦法向法院來申請停止收容, 需要跨部會會議來解決吧!
移民署的前身是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官僚氣息應該沒辦法一下子這麼快去掉,江山易改, 本性難移, 您要用耐心慢慢去跟他們溝通,不然也無法一下子像你們所希望的有所改變.
祝你好運.
By John
at 2009-03-16T12:57
at 2009-03-16T12:57
你看也有一些假結婚真賣淫的,你覺得他們跟你說的離婚但沒有監護權又放棄國籍的,要怎麼分辨
他們都已經離婚了又沒有身分證簡單來說就不是國民,那其實在法律上就跟偷渡的那種沒兩樣,其實要善待他們也不是不行啦,只要願意花錢都可以達到你所想的人權的效果
看看要花多少錢吧,外籍人士又沒有選票,討好她們對政客來說根本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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