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阿~~救我吧.....交通事件裁決書有4張!!!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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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09-01-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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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麻煩請教一下!!!!!!!!!!
違規地點 都一樣 時間也是 不過有4張
違規時間是97....07..21
它裡面的 舉發通知單應到按日期 是970918
可是我今天才收到!!!
舉發法條 :
第43條第4項 有2張
違規事實: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理以上
處罰主文:
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有2張 那不是就6個月??
第43調 第1項 第02款 也是2張
違規事實: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理以上 未滿80
處罰主文: 罰緩新台幣 2萬元整 2張 打去監理站 他說要4萬
請問各位大大~~~我也沒收到紅單 照片 之類的~~
那我應該是監理站 寫意見書???
還是如何處置??
Update:
各位大大~~~我有去監理站問~~他說 我是危險駕駛...!
有2張時間是中午12.30 另2張是1739

沒收到紅單 和照片 那她們怎麼證明我是 危險駕駛 和超速??
拜託~~~求救@@

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1-13T06:27
這最少也要8000元.會罰20000萬那是超過應到案60日以上才會如此高.
紅單他是以雙掛號郵寄.你可申訴.理由為未收到罰單請求恢復原裁罰最低金額8000元.
至於第43條第4項 跟第43調 第1項 第02款是同一張罰單但處法有2樣所以才會開2張.為何開重復開2次.可能是作業疏忽.只要如你所言那只會罰一次.但你只寫是違規時間是97....07..21 日期未註明時間.如2次時間超過6分鐘或一個路口及隧道內是可以連續處罰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
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
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
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三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填製通知單,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
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
前項違反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修復或補辦手續者,除
依規定應請領臨時通行證外,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記明「
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得酌定於四
日以內。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
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
,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
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
禁止其通行。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
之最低速度或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
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
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但其違規
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受時間或距離之限制。
逕行舉發汽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
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
汽車修理業者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者,每逾二小時
,得連續舉發之。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
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
,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舉發後,而不遵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2009-01-12 03:37:28 補充:
汽車所有人提供汽車駕駛人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行為之汽車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前段)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2009-01-12 03:43:44 補充:
警察可逕行舉發.不用照片.依開單員警所舉證內容.法規有規定可以的.
2009-01-12 16:49:43 補充: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
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
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
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
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
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9-01-11T06:40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同時間內是不可以連續告發的
你可以拿紅單到監理站或是交通裁決所
請他給妳看當時的照片之類的
依照你的狀況~~~是可以申訴的
2009-01-15 23:31:32 補充:
放心吧
那些東西在監理站都有存檔的
你可以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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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09-01-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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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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