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該怎麼分配家務?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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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7-11-14T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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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該怎麼分配家務?
我老婆最近迷上網路遊戲,日夜顛倒,
也不照顧孩子,還經常出去參加網聚,
我每天下班還要照顧小孩,累到不行,
這樣是要怎麼繼續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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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7-11-17T03:50
離婚制度是人為解消婚姻的方法之一,
旨在消除因不和諧的家庭生活所帶來的
社會問題,進而重建新的較健全的社會
秩序,因而認「離婚」係保障婚姻生活
幸福的最後界限,是一件「無法避免的
惡事」。因此,重視離婚效果及保障離
婚後經濟上之弱者乃成為現代親屬法的
重要課題之一。「贍養費」之給付係離
婚效果中財產給付之重要一環。夫妻離
婚後為維持其生活所設贍養費的給付制
度係基於婚姻法上男女平等主義而產生
的生存,將使當事人(特別是女方)不
敢請求離婚。此對整個社會而言,仍未
能,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
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此一條文自民國二十年施行迄今已逾
六十餘年,條文簡陋(僅規定要件,、
地位、生活程度等抽象標準核計贍養費
之數額),未賦予時代新義(未考慮物
價生活指數的調整及贍養之目的,且無
保全措施),致法律無法保障離婚配偶
,甚至可能成為離婚條件之要脅,對於
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是女性,非常不公
平,而為惡法。 參、勾勒理想的贍養費
制度一、立法上的建議現行民法對於贍
養費的規定顯然不足,其一,贍養費請
求權係保障離婚配偶之生活,故不應僅
限於裁判離婚方得請求,於兩願離婚亦
應准許之。其二,贍養費制度乃基於衡
平思想實現男女實質平等而設,目的在
保障離婚後無力生活之配偶,不含有任
何制裁之意味,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
條以請求權人之無過失為條件,並不妥
當。其三,被請求人之給付能力應列為
請求權成立要件之一。其四,贍養費請
求之內容,如給付方式、順序及程度均
未加以規定。五、決定贍養費數額應斟
酌之因素及計算標準須加以規定。其六
、贍養費請求權消滅的原因應予補充。
建議修正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
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
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 夫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
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之一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
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
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
十七之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
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不發生贍養費
請求權:一 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二 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
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三 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
者。
四 其他重大之事由。 一千零五十七之
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
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法院應審酌左列
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一 雙
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二
 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 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 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 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
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
期給付之。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贍養費請求權
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二、司法上之建議
徒法不足以自行,縱然有完美的法制,
仍有賴執法者之公正無私,何況目前有
關贍養費之法制缺陋甚多,自更有賴執
法者發揮道德勇氣,就具體訟爭案件作
公平之衡量,善盡維護當事人權益之責
具有代表性之判決,作為下級法院遵循
之依據,使贍養費數額及斟酌因素在反
復適用中形成類型,以實現公平正義之
理想。 肆、結論
離婚後財產上之法律效果包括夫妻財產
的分配、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因媒體
在報導國外名人離婚事件時,每將三者
正確概念傳達給民眾瞭解。離婚既已為
必要之惡事,應予正視,並從法律的層
面給予基本的保障,為吾人應努力的課
題。
夫妻要離婚,有兩種管道,ㄧ是夫妻雙
方協議離婚,二是法院判決離婚:
ㄧ、夫妻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要協議離婚,可依民法第1050
條(離婚之要式性)之規定辦理,兩願
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
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只要夫妻準備一張離婚協議
書,寫好離婚之條件,然後在離婚協議
書上簽名署印,並請兩位證人作證,並
在離婚協議書上作證簽名後,夫妻雙方
一同持相關證件,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
之登記,就能完成離婚之程序了。
二、法院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之
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
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
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
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
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
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
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
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間只要有上述民法規定之情事者,
夫妻任ㄧ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判決離婚
之訴訟,若法官准予離婚之判決,夫妻
之ㄧ方,就能單獨持法院之判決書,至
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如此就能完
成離婚之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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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及最重要的經濟考量問題@應該
以小
孩與誰居住生活最為富裕滿足?能給予最
好的生活環境教育環境及關愛~不只要細
心呵護還要依法律處理(2)夫妻雙方剩餘
財產分配及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卷股票期

投資生意或股東配額保險銀行存款或定
存汽車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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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需要2位離婚證人離婚證人的輔助簽
名蓋章才算數?三等親之內盡量不要當
離婚
之證人?避免離婚不算數造成法院糾紛
等等~當然~您的身分特殊的話?
不可以找自己人(以免曝光鬧笑話丟您
的臉)離婚時~夫妻雙方條件皆需談好

包括不動產動產小孩監護權等等@
不要離婚後半年內就後悔? ?
也不要還沒有離婚就跟別人感情或婚姻
有所牽扯?
這樣會讓對方難堪?也會讓對方逮到證
據而?得不償失(損失了贍養費及離婚
時的談判籌碼條件)
千萬別倉促離婚而未考量以上之問題會
像滾雪球一樣越來越大?不管強制離婚或
協議離婚~同理可證~必要考慮之功課不
可以掉以輕心!!最好的調適方式是去就
度個假~三天或七天~把自己放空心情得
調適好~調到最佳狀況~或者出國玩玩看
看風景人文地理使自己混濁之心態得以
沉澱慰藉~然後再徹底的仔細想想您的下
一步該如何走下去???才不至於離了婚後
才後悔莫及了!!!
  結婚與未婚最大的差別在於,當感
情淡了要結束了,未婚的可任由一方自
行宣佈遊戲結束就分手;而結婚後,即
使感情淡了,有了第三者,想結束婚姻
,都要雙方同意,才可宣佈終止婚姻。
  離婚是代表夫妻兩人愛情的盡頭,
沒有人會願意走上離婚這一步,但是如
果離婚是造就兩人更幸福的未來,何嘗
不是給自己及對方一個新機會呢?能夠
協議離婚是最好不過的,但往往走上離
婚一途時,早已彼此仇視,想要協議離
婚更是難上難。怎麼樣保障自身權益,
就顯的格外重要。
  怎麼離婚可以離的漂亮,且離的乾
淨,這是一門分手的大學問。切勿因一
時衝動即決定離婚,可先行約定分居協
議,若分居後感情仍無法回復再行決定
離婚,畢竟感情得來不易,婚姻之維繫
仍有賴雙方之相互體諒。

所有方式都試了,還有其他方法嗎?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7-11-14T01:08
老婆背著我在外面有情人,我苦苦哀求
她回頭她都無動於衷,所有方式都試
了...我該怎麼辦?

仁義是否是人我最珍貴的道德資產?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7-11-13T12:11
它有可能形變成一種生命生死賭盤?【tFWZGTKkBCI】→(1:28~1:38)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X3PcSGqAUQ

請問這句日文語法正確嗎?求日文高手,不要線上翻譯?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7-11-13T07:13
飛行機を専念して運転してください。
對方是日本飛官,跟他說 and#34;請專心駕駛飛機and#34;
這樣文法正確嗎?
另外and#34; 請注意飛行安全 and#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