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舉發亂丟垃圾 - 社會議題
By Catherine
at 2010-06-05T00:00
at 2010-06-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住台北市
我家隔壁老是在星期六
把他們家累積一星期的垃圾放門口三天到星期一晚上才倒
每星期的這三天我只要打開大門都會聞到垃圾味
透過管理員履勸不聽已經影響到我生活品質
請問我該向那個單位舉發
又再問垃圾放公寓內公共走道是無法可管嗎?
管裡員如是說
我家隔壁老是在星期六
把他們家累積一星期的垃圾放門口三天到星期一晚上才倒
每星期的這三天我只要打開大門都會聞到垃圾味
透過管理員履勸不聽已經影響到我生活品質
請問我該向那個單位舉發
又再問垃圾放公寓內公共走道是無法可管嗎?
管裡員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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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Lydia
at 2010-06-08T03:04
at 2010-06-08T03:04
2.惟所稱惡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是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第33條第1項:「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查。二、官能檢查:(一) 目視及目測:目視,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 (二) 惡臭測定: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應有適用之餘地(註一)。從而,倘經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判定屬於惡臭(註二),即是「太香」,也不可。註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參照。
註二:最高行政法院95年11月09日95年度裁字第02476號裁定、89年05月05日89年度判字第1433號判決、89年03月17日89年度判字第779號判決、88年01月15日88年度判字第54號判決、87年12月24日87年度判字第2768號判決等參照。至於應以科學儀器偵測始為合法云云,係將公、私場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時之污染稽查方法,混合一談,委屬法令之誤解也(最高行政法院90年03月01日90年度判字第310號判決參照)。
3.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將該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其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By Olga
at 2010-06-09T01:48
at 2010-06-09T01:48
衛生局是管醫療的
不是管環保的
你懂嗎
應該是環保局才對
胡亂答
2010-06-05 17:57:15 補充:
而且根本不可能有錢拿
環保局不會管丟垃圾的事
如果要管
環保局的工作
永遠做不完
2010-06-05 17:59:35 補充:
你直接拍照存證
請公所清潔隊來處理就好了
By Rosalind
at 2010-06-08T20:09
at 2010-06-08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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