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哈林要告李明依,能告成嗎? - 社會議題
By Valerie
at 2006-04-15T00:00
at 2006-04-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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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060414/15/31862.html%E6%9... 上週聽說一個女明星要開記者會,說她的孩子被狗仔攝影嚇到了..坦白說,我沒看那個記者會,因為心裡明白不過又是個炒作新聞的手段,應該她很快又要代言什麼..雖然她也很聰明的把整個議題擴大,還有兒福聯盟的背書。但,我實在很難想像,就在某個週末假日,把小孩..單獨..丟給菲籍褓母,暴露在一個公開的遊樂場所裡的那個媽媽..不也是同一個人?..真巧..因為我和我家威力也在..那麼如果那個場所裡也有狗仔,沒有她這個明星媽媽在身邊的孩子,就隨你拍個高興囉?!小孩子的成長只有一次。我也是個公眾人物,我真心瞭解做為我們的孩子,要能平凡而正常的成長的確不容易。也正因為如此,還藉故把孩子當成個人的宣傳工具,更令人不齒!我相信在一個性格誇張,歇斯底里又愛作戲的媽媽的教養下,應該比偶而出現在身邊的狗仔,對孩子成長過程的傷害還大吧!真希望夜深人靜時,妳會懂得反省自問,我到底是不是愛當明星多過媽?!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若根據李明依文章內容,如哈林請律師告李明依,要用何種罪名控告?能告成嗎?請分析。另外請法律專家,告訴我們如何網路上發言才不會犯法。法律問題,希望回答或有意見者從法律問題著眼,勿筆戰。
Update:
蘋果日報4/18
報你知
未指名道姓難構成誹謗
李明依在網路上撰文「一個虛張聲勢又愛炒作自己的……明星媽媽」,暗指有人藉小孩炒新聞。律師莊秀銘表示,李明依若在文章裡指名道姓罵伊能靜,或把伊能靜的特性描述得很詳盡,足以讓大家一看就知道「就是在罵伊能靜」,李明依才會有吃官司的問題,否則「明星那麼多,誰知道李明依在罵誰呢」?他指出,若李明依承認就是在罵伊能靜,這時候還得就文章內容來檢視有無觸法,若李明依僅寫明「有人利用小孩炒新聞」云云,從法律面來看,光以這種說法,似乎還不足以構成誹謗罪。
Update 2:
樓下兩位回答者的回答
實在讓我不能明白
----------------------------------
可否就蘋果日報新聞內容做補充?
李明依文章內容到底哪些名詞形容詞有可能違法呢?或者根本沒違法?
Update:
蘋果日報4/18
報你知
未指名道姓難構成誹謗
李明依在網路上撰文「一個虛張聲勢又愛炒作自己的……明星媽媽」,暗指有人藉小孩炒新聞。律師莊秀銘表示,李明依若在文章裡指名道姓罵伊能靜,或把伊能靜的特性描述得很詳盡,足以讓大家一看就知道「就是在罵伊能靜」,李明依才會有吃官司的問題,否則「明星那麼多,誰知道李明依在罵誰呢」?他指出,若李明依承認就是在罵伊能靜,這時候還得就文章內容來檢視有無觸法,若李明依僅寫明「有人利用小孩炒新聞」云云,從法律面來看,光以這種說法,似乎還不足以構成誹謗罪。
Update 2:
樓下兩位回答者的回答
實在讓我不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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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就蘋果日報新聞內容做補充?
李明依文章內容到底哪些名詞形容詞有可能違法呢?或者根本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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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Dinah
at 2006-04-19T14:35
at 2006-04-19T14:35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1、需有侮辱他人之行為,侮辱係已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抽象的侮辱弄罵,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侮辱必須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可成立,如係出於戲譏之談,或無意識中之言詞,善意之批評,自不成罪。
2、需公然為之:公然只要有共聽共聞即可成立
抽象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者,是為侮辱
倘若法官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亦可附帶民事賠償。
有成立此罪之可能。
發言不涉及人身攻擊、不要抽象空洞的漫罵,都不太會有被告知可能
By Susan
at 2006-04-19T11:54
at 2006-04-19T11:54
挨
像她這種過氣的老明星只想靠別人來紅
別理他啦
打官司也只會浪費自己的口水而已
2008-11-22 10:01:25 補充:
過氣老藝人才會到處去批評別人來增加自己的知名度,誰家藝人有大小事情總會跟她牽扯上的感覺,節目做不好可以收了啦,還有時間酸別人!?
別理他啦
靠批評別人炒知名度
我最看不起這種人了
By John
at 2006-04-17T13:04
at 2006-04-17T13:04
只是身為藝人,發言盡量保守一點
才不會引來麻煩
By Xanthe
at 2006-04-15T23:08
at 2006-04-15T23:08
然後想對可兒說...
關於公然侮辱罪還有誹謗罪的性質應屬刑法的規範內容 不是民法喔!!
By Sierra Rose
at 2006-04-18T06:20
at 2006-04-18T06:20
應該是沒違法唷,因為當事人並沒有指出姓名,而且話中都是以第三人稱來說,所以在法律上是不太可能告的成的。
記得有一本書叫北港香爐人人…,也是在內容與某位政治明星很相同,但結果仍是無法告成,即使那政治人物跳腳,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如果真的用法律來看的話,蠻可惜的。而且台灣的影星就這幾個了,同樣都是媽媽、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呢?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6-04-18 16:37:49 補充:
但有沒有真的要看法官的角度來決定。
By Edith
at 2006-04-18T20:24
at 2006-04-18T20:24
By Andrew
at 2006-04-19T11:06
at 2006-04-19T11:06
By Zanna
at 2006-04-16T02:17
at 2006-04-16T02:17
浪費社會資源在先
看不慣出惡言在後
浪費資源的人原本說不理會免得被人說是炒作
爾後又大動作的大肆反擊
我想人最好都不要把話說滿
省得清高不成反倒真成了口出惡言者之前的批評
By Hardy
at 2006-04-15T04:27
at 2006-04-15T04:27
By Caroline
at 2006-04-18T00:49
at 2006-04-18T00:49
By Mary
at 2006-04-18T05:28
at 2006-04-18T05:28
噁心的是利用好友,利用社福團體,利用別人
噁心的是,一手精心策劃的,還裝的很無辜,很可憐
~~~~~~~~另人想吐~~~~~~~~
By Genevieve
at 2006-04-15T11:17
at 2006-04-15T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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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4-14T00:00
at 2006-04-14T00:00
請問這名詞的由來是何時 哪個國家開始使用
他的典故呢?
那 副總統夫人 是不是稱為第二夫人呢?
皮膚有時候紅紅癢癢的~一點一點紅紅的~該怎麼辦??
By Zora
at 2006-04-14T00:00
at 2006-04-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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