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被男方家暴 - 家暴
By Jake
at 2008-08-17T00:00
at 2008-08-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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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女方被男方家暴..女方有伸請保護令但分居快2年ㄌ..驗傷單也是兩年前的的...男方也沒故定工作也沒寄錢扶養孩子...兩年前的驗傷單是否還能用..能到法院請離婚..能過的機率大ㄇ...請問大大能給最家解答ㄇ...惡遺棄...跟這類家暴是否能上法院告訴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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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Sierra Rose
at 2008-08-20T14:35
at 2008-08-20T14:35
若您要提出離婚訴訟.較有可能判決離婚的原因為:(遺棄母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法院判決書查詢網址)
桃園地院96年度婚字第934號部分內文
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
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
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蓋婚姻之意義,在於
夫妻間得共同生活,互相體諒、扶持,履行彼此對婚姻之承
諾,若夫妻雙方無法溝通,漠不關心聞問,則婚姻共同生活
之意義已蕩然不存,雙方復無繼續履行共同生活之意願,客觀上亦無回復共同生活之可能,即應認兩造間之婚姻無任何
實質意義可言,而應准無可歸責之一方或較輕之一方請求離
婚,若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應許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如
前所述,被告自94年08月間離家迄今,兩造分居已逾2 年,期間並無聯繫、互動,足見雙方於客觀及主觀上均無共營夫妻婚姻生活之事實、意願,是本件婚姻僅徒具形式,無繼續維持之可能,而此婚姻破綻可歸責雙方之程度大致相當,從而,原告依此條項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消費者保護諮詢<知識團> (團長)科技人
By Elma
at 2008-08-19T21:36
at 2008-08-19T21:36
過了二年已經超過的追溯期了.現在要拿起來
提起訴送無法使用了.除非你最近有被對方家暴
驗新的驗傷單.然後馬上提起告訴才有用.追溯
期只有半年時間而已.超過就不能用了.
可以告對方遺棄罪...或者你拿二年的驗傷單
上法院當作證據看看好了.看看能不能幫你判
絕簡易離婚申請要件.如果你當時有馬上題告
的話.就可以馬上訴請離婚要件.不用扥了這麼
久時間了
By Anonymous
at 2008-08-19T10:28
at 2008-08-19T10:28
因為是2年前的傷口都差不多好了
而且被打的地方指紋也該消失了
只能靠驗傷單去告
但營的機率有點小
竟量找能只向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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