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對我精神虐待,可以申請家暴嗎,男性其實壓力更大 - 家暴
By Sarah
at 2005-09-27T00:00
at 2005-09-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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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一直懷疑我與女老闆有染,一直電話騷擾我老闆,甚至同事,每天幾十通電話查勤,一沒接到就歇斯底里,打到公司鬧,也常傳簡訊說我與老闆有曖昧,也傳簡訊罵我老闆不要臉等等,常想要辭職,但要不甘心放棄我喜歡的工作,也不想為沒做的事低頭,老婆只想離婚要錢,一切都有證據,可以申請家暴或精神虐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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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Quanna
at 2005-09-29T18:36
at 2005-09-29T18:36
之前我上的心理諮詢課中...老師有說過家暴中百分之5%是男性...所以勇敢的站出來唷....加油
另外
你老婆的行為或言語...你可以用錄影機.錄音機偷偷的錄下來...如果沒法錄影.就用錄音 的.你可以用套話的方法問你老婆為何要這樣對你......等的.讓你老婆無意間的承認.....或你有寫日記的習慣.也可以.......或者對方寫的字條..通訊紀錄.等皆可以
再來有沒有你的親朋好友知道你夫妻間的事.如果有請他出庭幫你做證.你的經歷與委屈.
By Margaret
at 2005-09-28T19:34
at 2005-09-28T19:34
既然一切都有證據了.離婚跟家暴都能申請唷!!
By Jessica
at 2005-10-01T17:02
at 2005-10-01T17:02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
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
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第 3 條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
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第 10 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
地之法院管轄。
第 11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
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
止閱覽。
第 12 條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第 13 條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
即行審理程序。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之聯絡行為。
三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
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
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
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九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一○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一一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一二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第 14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
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第 15 條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
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及第十二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暫時保護令聲請後,依警察人員到庭或
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
險者,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得以電
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
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之。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
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第 17 條 保護令除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
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登錄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隨時供法院
、警察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查閱。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
要,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
被告遵守︰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命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三 禁止對被害人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四 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之事項。
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前項規定所附之條
件。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
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
款或數款事項︰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命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三 禁止對被害人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四 命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
、輔導。
五 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或更生保護之事項。
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
關。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以上規定你是可以的以下是你必須準備之證據
1.將打電話騷擾.簡訊時間記下(最好有出言恐嚇.辱罵之錄音)
2.女老闆或同事可能須出面做證.
3.提出你心生畏懼.對你工作上之影響之舉證.
只要你問心無愧.不要離職.申請保護令.一有電話騷擾.就報案.到時後申請離婚宣告.你太太一塊錢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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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可以有更詳細ㄉ安置地區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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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打的遍體林商
還有一堆的言語攻擊
這次 只是因為 不想把薪水交給她們
我才16歲 中餐 早餐 晚餐 都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