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昌案,劉憶如偽造文書,能同誤植逃避刑責嗎? - 社會議題
By Poppy
at 2011-12-13T00:00
at 2011-1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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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昌案, 劉憶如偽造文書,能用「誤植」逃避刑責嗎?
宇昌案,打了好幾天,以為蔡英文有罪?
原來是劉憶如及其幕後人物有罪.
「偽造文書」及「意圖使人不當選」兩罪,刑期多久?
如果再追求精神損害「民事賠償」,可要求多少?
幕後人物是否同罪?
謾罵就檢舉.
宇昌案,打了好幾天,以為蔡英文有罪?
原來是劉憶如及其幕後人物有罪.
「偽造文書」及「意圖使人不當選」兩罪,刑期多久?
如果再追求精神損害「民事賠償」,可要求多少?
幕後人物是否同罪?
謾罵就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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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Ophelia
at 2011-12-14T09:48
at 2011-12-14T09:48
1. 臺灣司法早已傾斜, 卸任總統都被整慘了, 何況KMT正面臨政權保衛戰的時刻, 司法更不會在此時有公正的做法.緩不濟急, 但告還是要告.2. 臺灣媒體無論是平面或是廣播電視, 幾乎非藍卽紅, DPP任何事都被放大扭曲, 輿論話語權牢牢被掌握, KMT犯如此大錯, 還是會全面幫其掩飾漂白, DPP的記者會效果有限.愚意, DPP應傾全黨努力, 召開國際記者會訴諸全世界, 出口轉內銷才有效果. 好處如下:a. 拉高DPP層次.
b. 將台灣正在選總統的事提醒全世界周知, 讓大家都知道,
中國, 臺灣一邊一國, 讓民主台灣與專制中國的對比印象
更深植國際間, 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惟有主權獨立的國家才能
選總統, 如此既可將老K在國際上不敢出聲的怪現象由DPP
來做, 更可倒打老共一耙.
C. 無論是CNN, BBC, NY TIMES, WASHINGTON POST,
WALL STREET JOURNAL…等等, 其報導將會對老K產生
極大壓力, 奧步必將收斂, 扭轉老K一直以來關起門痛打在野
黨的霸凌情形. 近幾天國際媒體很關心俄羅斯選舉不公乙事,
DPP應從中有所體會. 對兩手空空只能依靠人民力量的民進黨, 如真有決心TAIWAN NEXT
是改變應付 「大野狼」 方式的時候了, 聰明一點, 不是靠蠻力,
小豬才能贏惡狼. 不要辜負台人最後的倚望.
By Catherine
at 2011-12-15T09:02
at 2011-12-15T09:02
統媒的新聞只稍微帶過
不敢再報了
而那些藍腦在看的政論節目
連屁都不敢放一聲
都在講邱毅跟陳致中上演的幹譙大會
2011-12-14 13:58:21 補充:
你要這樣反問 不如自己先質疑劉憶如後再來說
每次遇到藍營出槌 就用反問的 沒新招了嗎?
兩套標準是馬英九專利 連支持者也一樣
52台跟56台 你自己也說了 拿一半時間講辯論會
我不是你 整個晚上時間就巴著那2台不放
2個都會落選的立委候選人的幹譙大會
值得用2台政論節目的黃金時間去討論?
套句吳敦義的話 [你是在怕什麼?]
難怪你把那些爛嘴的話當聖旨看 還在應ㄠ
大勢已去 1月15日起準備去凱道圍爐吧!
By Mia
at 2011-12-16T01:13
at 2011-12-16T01:13
啥新聞呀??
By Quintina
at 2011-12-14T21:40
at 2011-12-14T21:40
意圖使人不當選是告訴乃論罪當事人及檢調.特偵組.中選會都可舉發提告;
上述兩項不知檢調.特偵組.中選會的單位可否比照辦理?以正視聽維護司法之公正?
集國家所有行政體系,統媒.豬立委.強攻猛打,祇為打趴蔡英文選情.一槍斃命;結果作繭自缚,吃不到魚兒惹來一身腥,也引來將受囹圄牢獄之災,自食惡果怨不得人;
打從選戰開始馬前卒邱大砲農舍之說,蘇嘉全如今也獲得澄清啦;柿子價格之爭,也證實無誤;猛男秀.是正當的社會百業,無關道德問題;宇昌投資案沒有涉及圖利.利益輸送.自肥.程序暇疵.旋轉門條例;全都子虛烏有.誤導視聽,足以顯現國民黨的奧步.泱泱大黨淪落至此不足為惜;百年基業終於要瓦解,且自掘司法墳墓,悔不當初;台灣大眾可為其下場大聲喝采;
輪替後台灣大眾得提醒新執政團隊,提防國民亂黨之高層出境,與拒絕交出政權;大家可要睜大眼睛留意.同時請蔡總統依法比照阿扁模式嚴審馬團隊及其爪牙,才能大快人心
By Blanche
at 2011-12-13T17:41
at 2011-12-13T17:41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12-14T01:30
at 2011-12-14T01:30
我只單純說偽造文書與意圖使人不當選。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精神損害無立法賠償基準,不討論。
選舉罷免法無特別區分主謀,偽造文書則教唆與實行者懲罰不同。
條款說明完畢,其他部分我不討論。
2011-12-14 10:55:26 補充:
講這種話就代表昨天完全沒看56與52台。
辯論只佔昨天節目討論的一半不到而已,
剩下一半都在講宇昌案。
而且都認為即便那份文件的日期有誤,
也完全不影響這個事件對蔡英文的質疑。
我只反過來問,如果今天只把名字換成某國民黨人物,其餘狀況完全一樣,
上面那些替蔡英文講話的人,誰會不罵這某國民黨人物?
標準有沒有一致,用這個簡單的原則來試試就知道~
By Joseph
at 2011-12-15T05:29
at 2011-12-15T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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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忙把這句話翻譯成英文,要通順噢
By Bennie
at 2011-1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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