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請專家幫我解釋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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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08-03-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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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 老爸常喝酒就會鬧事情
還會打我媽 有時候會打我
這可以聲請家暴嗎? 或是可以離婚之類的嗎?
我真的受不了這種家庭了
最可憐還是我媽
希望專家可以幫我解釋...謝謝
Update:
法官職權是什麼??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8-03-29T04:56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第 29 條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面對家庭暴力問題,受害者大多數都是在暴力行為已經無法忍受時才願意聲請保護令,此時施暴者多半已經有家暴的習慣。
當施暴者知悉受害者提起保護令聲請後,恐怕被害者會被"修理"的更慘,等到法院核發保護令以後再禁止施暴者的家暴行為,或許悲劇早已發生了。
因此,法院在審理保護令的同時,在尚未審理終結前,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保障聲請人的人身安全,並以暫時保護令的核發,視為通常保護令的聲請。
一般來說,應以書面聲請,由法官受理。為了讓被害人能盡速受到法律保護,也可以口頭表達、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向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
當法院開始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建議補足具體證據,讓法官能明瞭當事人所受的委屈,倘若身體受傷,可以檢附相關驗傷單據。
一般我們所理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會以為僅限於家庭中發生的身體暴力行為。
其實不然,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包括身體與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舉例來說,任一毆打家庭成員、對於家庭成員有言語上侮辱,造成精神上重大壓力..........等,都屬於家庭暴力的行為。
在法律上,醫生有義務出具驗傷單據證明傷勢,無須擔心被醫院拒絕;如有證人可以證明家庭暴力行為也是相當理想的。
至於精神上的傷害,例如語言暴力等,應該提出錄音,與根據錄音所謄寫的紀錄,提供給法官參考。
(二)關於裁判離婚
民法 (民國97年01月09日 修正)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結婚應以共同組成幸福美滿家庭為最終目的,結婚後一方對他方施以各種虐待,到達無法同居的程度,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3款的規定,受虐的ㄧ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透過法律的力量,解除婚姻的效力,回歸正常生活。
所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夫妻之一方予它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凡有礙他方之人格尊嚴與人深安全,包括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致夫妻不堪繼續共同生活者,都屬於"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就法院的見解來看,虐待包括'身體"的虐待,也包括"精神'上的虐待。
法院在審理這類的離婚訴訟時,除了審酌夫妻之依方對他方的虐待行為外,還必須就行為已達到"不堪繼續同居"之程度,才能判決准予離婚。
關於"不堪同居之虐待"事實的證據蒐集,身體上的虐待固然容易證明,但是精神上的虐待就不盡然。
建議在打官司前最好先充分蒐證,例如:錄音、證人..等,如果經長時間精神虐待,已經造成精神疾病或心理上障礙,像是有自卑、自閉、憂鬱症、躁鬱症..等,也可以檢附精神科醫生或心理醫生得診斷證明,來證明所遭受精神虐待確實已經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
2008-03-28 08:57:03 補充:
補充建議:
可先向婦幼隊或分局偵查隊家暴官報案。最快的方式是聲請緊急保護令,請家暴官協助,申請核發緊急保護令。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08-03-30T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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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08-03-31T07:02
民法第一零五二條 判決離婚的依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真的無法生活在暴力下 ! 建議你先申請保護令 ! 再向法官訴請離婚
本人意見僅供參考 不予負責 謝謝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08-03-28T02:21
1.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打人當然會成立家庭暴力,要申請保護令是可以的。但要證明家庭暴力行為之存在,有證人嗎?建議可錄音或錄影或攝影,當然也可以到醫院去驗傷,證據越多越好。
2.申請保護令可透過警察機關申請,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書狀申請,各法院均設有聯合服務中心,可帶相關物證前往請教,可借用書狀例稿參考撰寫。
3.若基於家醜不外揚,是不是有長輩(爺爺奶奶伯伯姑姑等)可以協助勸說,讓令尊不再飲酒,或適量飲酒。
4.有無可能邀約令尊從事有益身心之活動,如騎單車、健走等。
5.有無請令尊就醫,依所述情況似有酒癮,也許精神科可以給予協助。
6.若要離婚,宜先行協商,若兩人達成合意,需寫離婚協議書,有兩位證人簽名後,兩人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若令堂離婚之意已決,無法協議,則要由令堂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主張受不堪同居之虐待,事實越詳細、證據越齊全越好。若子女均願為證人,毆人頻率又很高,法院可能在三個月內判決離婚。所謂事實,宜有年月日時,地點,事件等。為保全證據,錄音、錄影、拍照、驗傷均有必要。在法庭上往往各說各話,要讓法官相信原告主張,當然證具據越齊全越好,雙方之婚生子女的證言被法院採信的機會很大,別怕離婚訴訟曠日廢時,有時離婚是明智的抉擇,雖然出於不得已。
7.若為免繼續受害,預估令尊之行為無收斂可能,並有適當之其他居所(如親友處或令有住宅),不妨先行遷出,不與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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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08-03-31T22:28
可向警察機關申請家暴,你也可以申請,你媽媽也可以申請,就有二件違反家暴,就再犯續繼申請家暴,再申請保護令,讓父親遠離住宅30-100公尺(法官職權),如再犯可依違反保護令要求警方逮捕父母,申請家暴法及保護令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職權)。是離婚的證據,不要弄丟了。

關於家暴的定義以及求助....?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8-03-28T00:00
看了很多家暴的例子,好像大多都以肢體為主,或者是有嚴重的言語.精神暴力才構成家暴....
如果只是輕微言語暴力,但涉及汙辱.諷刺,這樣算家暴嗎?
� ...

這其實也是家暴的一種吧?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08-03-28T00:00
我的朋友。
 
我的好友(以下稱飄飄),在國小父親因病去世,
父親臨終前曾拜託好友(以下稱先生)能夠替他照顧妻小,
於是飄飄的母親� ...

最近的我也發生家暴.爭取小孩監護權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08-03-27T00:00
我看ㄌ很多很多ㄉ案例...發現這社會很多像我一樣都在爭取小孩.也承受著家暴..雖然我未婚生子.小孩讓男方認領.� ...

家暴保護令效果問題(迫切!!!拜託!!!!)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08-03-26T00:00
家裡有我弟妹三個小孩..
從小我有記憶以來 我媽她老公就狂喝酒
喝完酒就摔家具偶爾會打我媽 大吼大叫之類
10幾年來都是這樣
最近是比較少� ...

誰能夠來鼓勵我安慰我(?)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08-03-25T00:00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前一個月我跟我女朋友分開了(交往快五個月)原因是他那幾個禮拜思緒都很雜亂而且我們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