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的問題-本人想就家暴法的條文就實際判決時想更充份了解 - 家暴
By Cara
at 2007-12-27T00:00
at 2007-12-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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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老婆去申請家暴令,目前為暫時保護令,最近要開庭 過了就是通常保護令。
是非對錯 很難說清楚了 但本人就幾點 想請教 是否能幫幫我的忙
感恩
目前收到的暫時保護令說:
我老婆申請家暴法的 第14條第一,二 四款,
目前法官判為
1: 本人不得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之行為
2:我不得對於被周人有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但在 開庭時 要就第四款中的 應遠離被害人之工作場所及其他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場所部皆,才調查,
本人要問的是: 是否 法官最後判決是以申請人 所申請的
,如第二條中的 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法官到時是就第二條全文, 或是只就針對 此條文中的 某一項做判決。
我的意思是說 就 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這幾頂中的某一項,如 騷擾 這一頂做出判決 或是直接就用第二條 全部的所有行為 做判決
相對的 第四條 也是一樣。法官 是否就第四款其中一頂做出判決 還是就整個條文做出判決。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本人 真的是無語問蒼天,老婆與網友發生瞹眛事宜,最後本人 與老婆發生爭吵 並有**的情事,當初是她先動手,但當時她去驗傷 ,本人並沒有,並在一個半月後 才提出家暴法,此時本人也無傷痕, 現在本人 也知道,本人一定全輸。
可是 她現在申請家暴法,要本人不能接近她,她目前也離家出走。一但法院判決,因為本人的房子 是在婚前買的 是用她的名字買的,但錢是幾乎是我出的。本人 到時連家也不能住。 也不能接近她,到時她想要跟那位網友 如何,本人更是無可奈何,
家暴法 此時對本人而言,卻是我老婆利用的惡法。
至此懇請各位大人 幫幫小弟 給小弟解答。
是非對錯 很難說清楚了 但本人就幾點 想請教 是否能幫幫我的忙
感恩
目前收到的暫時保護令說:
我老婆申請家暴法的 第14條第一,二 四款,
目前法官判為
1: 本人不得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之行為
2:我不得對於被周人有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但在 開庭時 要就第四款中的 應遠離被害人之工作場所及其他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場所部皆,才調查,
本人要問的是: 是否 法官最後判決是以申請人 所申請的
,如第二條中的 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法官到時是就第二條全文, 或是只就針對 此條文中的 某一項做判決。
我的意思是說 就 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這幾頂中的某一項,如 騷擾 這一頂做出判決 或是直接就用第二條 全部的所有行為 做判決
相對的 第四條 也是一樣。法官 是否就第四款其中一頂做出判決 還是就整個條文做出判決。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本人 真的是無語問蒼天,老婆與網友發生瞹眛事宜,最後本人 與老婆發生爭吵 並有**的情事,當初是她先動手,但當時她去驗傷 ,本人並沒有,並在一個半月後 才提出家暴法,此時本人也無傷痕, 現在本人 也知道,本人一定全輸。
可是 她現在申請家暴法,要本人不能接近她,她目前也離家出走。一但法院判決,因為本人的房子 是在婚前買的 是用她的名字買的,但錢是幾乎是我出的。本人 到時連家也不能住。 也不能接近她,到時她想要跟那位網友 如何,本人更是無可奈何,
家暴法 此時對本人而言,卻是我老婆利用的惡法。
至此懇請各位大人 幫幫小弟 給小弟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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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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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07-12-29T16:40
at 2007-12-29T16:40
我老婆申請家暴法的 第14條第一,二 四款,
目前法官判為
1: 本人不得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之行為
2:我不得對於被周人有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但在 開庭時 要就第四款中的 應遠離被害人之工作場所及其他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場所部皆,才調查,
至此您所陳述的該是未經審理程序而依您太太的聲請而核發的暫時保護令,您太太所走的是暫時保護令不需經過開庭審理斷曲直即可依當事人聲請而發的法律漏洞,但是您也不必太擔心,一旦核發了 通常保護令或駁回保護令的聲請後,該暫時保護令即會失效。
本人要問的是: 是否 法官最後判決是以申請人 所申請的
,如第二條中的 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法官到時是就第二條全文, 或是只就針對 此條文中的 某一項做判決。
基本上法官對於保護令聲請的審理,是在審理有無核發該保護令的必要,及如果核發是否應如聲請人的聲請就各該部分同意其請求。若是法官在審理中認為聲請人的請求有理,則會就此部分准其聲請。
我的意思是說 就 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這幾頂中的某一項,如 騷擾 這一頂做出判決 或是直接就用第二條 全部的所有行為 做判決,相對的 第四條 也是一樣。法官 是否就第四款其中一頂做出判決 還是就整個條文做出判決。
這要看在審理中您的答辯及聲請人的聲明理由,在法官審理時的自由心證是認為法理在那一方了。舉個例子說,法官可能會禁止您接近您太太,但未必禁止您通信、通電話,也就是說法官會就需要禁止的部分條列,未列入的即不在禁止之列。當然法官也有可能因為在審理中聽過您的答辯理由並經審理後駁回聲請人的聲請,所以開庭結果如何,是要看您們雙方的舉證力及是否聲請或答辯有理了。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本人 真的是無語問蒼天,老婆與網友發生瞹眛事宜,最後本人 與老婆發生爭吵 並有**的情事,當初是她先動手,但當時她去驗傷 ,本人並沒有,並在一個半月後 才提出家暴法,此時本人也無傷痕, 現在本人 也知道,本人一定全輸。
其實您不是承審法官,我們也不是,結果如何沒有人能在這兒論定,您如果事發後未保留證據或做搜證,當然敗訴的可能性較高,但是也不是絕對的。您有理由可以在法庭上說明,您既然能在這兒說出如上的委屈與事由,相信多少有些證據,您一樣可以在法官面前訴說。
可是 她現在申請家暴法,要本人不能然接近她,她目前也離家出走。一但法院判決,因為本人的房子 是在婚前買的 是用她的名字買的,但錢是幾乎是我出的。本人 到時連家也不能住。
既然房子是婚前買的且是登記在您太太的名下,就是太太的婚前財產,這一點我們愛莫能助,但是若您購買該房地時您的支付房價及房貸有資金來往證據,倒是可以考慮以民法第 1023 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向您太太主張清償該筆債務。
也不能接近她,到時她想要跟那位網友 如何,本人更是無可奈何,家暴法 此時對本人而言,卻是我老婆利用的惡法。
由此看來她可能接著會以家暴為由訴請離婚,您要先做因應,法律是死的條文,而應用法律的人是活的,就看您是否懂得適法而用,保障自己的權益。祝福您!若您可能的話,儘量朝著為自己有利的事證搜證,讓法官瞭解並非單純的家暴事件,儘可能使法官能駁回他家暴的聲請,當然您們夫妻間的問題仍有待您們自己的溝通與努力。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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