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相關法律效應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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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0-05-0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一下
被家暴後 去醫院驗傷開驗傷單
並向警局報家暴案 留案底

之後協調不訴訟但自行列切結書
內容是
男方不得外遇 且施暴
如在有發生 一率離婚

這具有法律效應嗎?

有簽名蓋手印

如果不具法律效應 那憑依張驗傷單有辦法獲得索賠嗎

因為我媽媽最近又發現她老公跑酒店去色情場所
就提出離婚要求

不過男方卻說 要走可以 但送我媽的東西 如: 金飾配件之類的 所有他出錢買的都不能拿

而且要我們般出去


一般來說 這可以有方法解決嗎

因為這幾年家裡水電都是媽媽在付 根本沒什麼存款 男方也不會給媽媽錢用
而且也說過不會再動手人這句話 不過屢次重蹈覆轍

這應該算說 要離婚可以 但要我們兩手空空走人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希望發生過類是事件的人可以幫幫我

我不希望看到媽媽要承受一切負擔 而那男的卻還在那酒店裡快活的玩
已更新項目:
那如果資料不齊 只有一張驗傷單跟報案紀錄
他家暴很多次 只有最近一次才去驗傷跟報案
而且証人都是男方的親屬或者朋友
如果我去當證人 但是那是之前看到的 不是最近一次
這樣有效嗎?


因為我媽常常被他威脅

他說 如果我媽在外面亂搞它就要把我媽打到住醫院 用電話威脅

還有如果要離婚東西不環他就不簽字 該怎麼辦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0-05-07T12:14

您好:
一、 切結書無法作為離婚之依據,但有驗傷單及家暴報案紀錄,配合切結書及證人證述(您有見到家暴事實的話),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一)按民法所定離婚之方式,有「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二種(廣義的
裁判離婚,包括依判決所為離婚、訴訟上調解離婚、訴訟上和解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達成離婚協議,並有兩名證人在場作證,由夫妻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離婚方式;而「裁判離婚」則是要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法院作成「確定判決」或在法院面前作成同意離婚之「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之離婚方式。除上述方式外,我國民法並不承認其他的離婚方式。
(二)是以,您母親之配偶先前所簽立之切結書固然記載,日後不外遇、不家暴,否則一律離婚等語,但縱然他違反承諾,又上酒家又打人,您母親與他的婚姻關係仍不會因此就終止。
(三)建議您母親可以拿上開驗傷單、家暴報案紀錄、切結書及證人證述(照您提問內容,您似乎曾目擊家暴事實),可以主張有民法第1052條「不堪同居之虐待」、「通姦(如果有的話)」及同條第2款「難以維持婚姻」情況,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依您所述的情況及目前所具備的書面資料來說,勝訴機率不小。

二、以驗傷單、報案紀錄,搭配切結書,應足以證明對方曾有傷害行為,可以對之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傷害告訴,但應注意時效問題: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消滅時效為「二年」,刑事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其告訴時效為「六個月」,故若該驗傷單上所載日期迄今已逾上開時效,則無從提起。

三、離婚是否需要搬離,並返還受贈物品?
(一)若該屋屋所有權乃對方單獨所有,則一旦您母親與他之間婚姻關係終止,則對方應可請求您母親遷離。但若您母親登記為該房屋共有人,或係共同出資購買該房屋者,則於婚姻關係終止後,對方仍不得要求您母親遷離,只是在雙方已無婚姻關係,且對方又有家暴慣行之情況下,是否適合不遷移而繼續共同居住?請您要再斟酌。
(二)「受贈」物品無須返還!既然都是「受贈」而非「借貸」,該物品所有權自為您母親所有,對方不得以婚姻關係終止為由,要求返還。

以上。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0-05-08T03:53
夫妻吵快離-婚了?快它重拾最初熱戀
春藥讓我跟我-老公不用離婚啦
害怕小三降-臨嗎?性藥品救妳
http://17known.com/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0-05-06T08:49
除非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通常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會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1.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4.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12.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除了贍養費,離婚後,弱勢之一方,還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
什麼情形下才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夫妻離婚,什麼情形下可請求贍養費?
哪種情形下才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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