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酒駕,車禍 - 社會議題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09-07-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忙:
原由:
在本月7月16日,我載著小孩,我老公載著我婆婆,我們騎乘摩托車,正在回家的路上,對方是騎乘摩托車,要去全聯買東西,正好剛要到達並且要停車,當時我的時速約30-40左右,因為對方到達目的地要停車,卻直接停在雙向車道的3/1外車道上,我因為緊急煞車沒撞到對方,但是我老公反應不及卻撞上我的車子,人只有輕微擦傷,但是車子卻撞的不輕,當時顧慮到小孩,所以我們堅持請警察來看一下,對方酒測值0.33%,我們都是0%
我想請問大大:
(1)對方酒測直達0.33是公共危險罪嗎?
(2)酒駕跟車禍是兩回事吧?
(3)像對方是因為要停車,才導致我老公撞上我,這樣對方有肇事責任嗎?
(4)摩托車我先去修理,但是有拍照存證,那修理費跟醫藥費可以請對方賠償嗎?
(5)事後,我有打電話給對方,想把事情解決,但是對方一直說,我們堅持要上法院,請問:作筆錄就等於要上法院嗎?
(6)事發後到現在,除了上通電話之外,對方就再也沒接過我的電話了,像這樣找不到對方談和解,那又該怎麼辦呢?
我的問題麻煩大大替我想辦法一下,謝謝各位囉!
Update:
但具對方的說詞,他已經被送往刑事局了,所以在跑法院程序了,是這樣嗎?

All Comments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09-07-23T21:33

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忙:

樓上aa的觀念是正確的,請參考.
原由:
在本月7月16日,我載著小孩,我老公載著我婆婆,我們騎乘摩托車,正在回家的路上,對方是騎乘摩托車,要去全聯買東西,正好剛要到達並且要停車,當時我的時速約30-40左右,因為對方到達目的地要停車,卻直接停在雙向車道的3/1外車道上

在此情形之下,若你與對方發生車禍,對方即有違規停車的過失責任,而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事故發生為肇事原因.

我因為緊急煞車沒撞到對方,但是我老公反應不及卻撞上我的車子,

承上,因你有注意車前狀況而不致事故發生,然你先生卻因未與你車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致二車撞及,故你與你先生的碰撞與違停車輛無關.

人只有輕微擦傷

雖人有受傷,但對方無肇事責任,故若對其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檢方會以不起訴偵結.但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若查有違法事實,仍會提起公訴.

但是車子卻撞的不輕,當時顧慮到小孩,所以我們堅持請警察來看一下,對方酒測值0.33%,我們都是0%

一般單純酒駕無肇事,是超過0.55mg/L,才是公共危險罪,但若有肇事是超過0.27mg/L即遭移送.且對方酒後駕車的行為,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還要參考當事人酒後的精神及行為狀態,非絕對值.因為同質量的酒精會對不同酒量及體質的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有些人一瓶啤酒就醉了;有些人十瓶仍無礙.
我想請問大大:
(1)對方酒測直達0.33是公共危險罪嗎?

同上陳述,警方在處理車禍事故時,若當事人有超過0.27mg/L,或雖未逹0.27mg/L,但其生理平衡狀態己達不能安全駕駛,即會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
(2)酒駕跟車禍是兩回事吧?

是的,酒駕與車禍無絕對相關,不是酒駕就一定是錯的一方,與無照駕駛的觀念一樣.
(3)像對方是因為要停車,才導致我老公撞上我,這樣對方有肇事責任嗎?

若是你與對方相碰撞,對方就要肇事責任.而你先生與你同向同車道行駛,即未與你車保持安全距離致事故發生,與對方無關.(上方己有陳述)
(4)摩托車我先去修理,但是有拍照存證,那修理費跟醫藥費可以請對方賠償嗎?

醫藥費可由你車的強制險補償,至於修車費就要與對方談看看了,若對方願補償當然是最好了,但對方也可拒絕.
(5)事後,我有打電話給對方,想把事情解決,但是對方一直說,我們堅持要上法院,請問:作筆錄就等於要上法院嗎?

當然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如過失傷害)要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才會移送到法院.非告訴乃論之罪(如公共危險罪)為警方製作筆錄後,依法移送地檢署偵查,不須當事人主張訴訟.
(6)事發後到現在,除了上通電話之外,對方就再也沒接過我的電話了,像這樣找不到對方談和解,那又該怎麼辦呢?

對方不管有無肇事責任,當然可選擇和解或不和解,再由法院起訴及判決.且本案你也無須與對方和解,或可請承辦員警協助通知.
我的問題麻煩大大替我想辦法一下,謝謝各位囉!

當然也可免費申請調解.
2009-07-23 00:03:39 補充
但具對方的說詞,他已經被送往刑事局了,所以在跑法院程序了,是這樣嗎?
針對他個人酒駕的行為,是在跑法院程序了没錯.
2009-07-24 13:28:12 補充:
無意與你相爭,僅解釋疑慮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1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所以什麼是適當之安全距離,就是可以煞停的距離,若發生追撞事故,即會判定為未注意車前狀態,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同條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請別一再用刑總的觀念來研判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研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009-07-24 13:58:07 補充:
另解釋疑慮如下
一、公平信賴原則不是怎麼好用的,若依你的說法,只要有人違規就是他的責任,因公平信賴他人不會違規。其實還是要看自身有無違規。
二、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又是刑總的觀念。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明文: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三、未注意車前狀況即過失。
四、不是酒駕就一定是錯的一方,與無照駕駛的觀念一樣。這不止是學界的看法,更是實務上的認定。如本人所說的,二者無絕對相關的用意就是,還要參照其事故型態及違規情形,而你所說的判例,請詳述其文,才可分辯是否有其它情況。
2009-07-24 13:58:14 補充:
五、本人不止刑總,刑分也完全修畢,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交通事故的研判請用其特別法,別以刑總的概念評判一切。
六、若男子過馬路闖紅燈,後方第一輛車因有注意前方狀況而未與之發生事故,而第二輛車以後因未保持與前車之適當安全距離致事故發生,故該男子的行為非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009-07-24 14:07:55 補充:
另解釋疑慮如下
一、公平信賴原則不是怎麼好用的,若依你的說法,只要有人違規就是他的責任,因公平信賴他人不會違規。其實還是要看自身有無違規。
二、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又是刑總的觀念。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明文: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三、未注意車前狀況即過失。
四、不是酒駕就一定是錯的一方,與無照駕駛的觀念一樣。這不止是學界的看法,更是實務上的認定。如本人所說的,二者無絕對相關的用意就是,還要參照其事故型態及違規情形,而你所說的判例,請詳述其文,才可分辯是否有其它情況。
2009-07-24 14:08:02 補充:
五、本人不止刑總,刑分也完全修畢,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交通事故的研判請用其特別法,別以刑總的概念評判一切。
六、若男子過馬路闖紅燈,後方第一輛車因有注意前方狀況而未與之發生事故,而第二輛車以後因未保持與前車之適當安全距離致事故發生,故該男子的行為非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009-07-24 23:22:38 補充:
如果是行人突然衝出,致他人無法反應而發生交通事故,的確就如你所說的信賴原則也好,阻卻違法也罷.但後車的碰撞係因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所致,故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所稱的汽車即含機車,依該法第2條1項1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非類推解釋
你所認定的受害者,非真實之受害者,這部份己有陳述,不再解釋.
很高興能遇到你這位熱心且好學的青年,希望你能繼續鑽研,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也許以後就能理解其中的道理了.
2009-07-25 00:56:10 補充:
現在的討論是太太與先生的車禍是否與酒駕的違規停車有關.
不是這位太太該不該將對方撞下去的問題,因為若太太與違停車輛發生事故,這就是太太的責任了,與討論主題相偏離.希望你能了解我的意思.
本人無意與你有不良的爭執且非常歡迎你與我共同討論車禍相關問題,但請別用太情緒化的字詞才是.以後若有車禍相關問題,也歡迎你加入討論.
2009-07-25 01:43:16 補充: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1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條之意,適當之安全距離,就是可以煞停而不致發生事故的距離,故實務上若發生追撞事故,即會認定為未保持安全距離.
另第94條2項前段的不得任意驟然減速,本案無任意問題.後段的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即煞車燈.且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2009-07-25 02:04:16 補充:
我没有跳過第二項呀
第二項前段的不得任意驟然減速,本案無任意問題.後段的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即煞車燈.且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而第一項的條文中有明文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這也不是我自己胡亂解釋,主觀的想法.
2009-07-25 02:40:41 補充:
我不太懂你所謂的減速暫停是指酒駕的還是這位太太
且不太了解你的減速暫停跟緊急煞車的問題再那裡?
若發生追撞事故,即會判定為未注意車前狀態,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這也是實務上的認定.
而安全距離也不是我所編的名詞或多做解釋,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一些法條中亦有此名詞出現.如97 98 99...等.
明天有事要忙,要去台中一趟,有疑問也可來信喔!晚安
2009-07-25 02:52:25 補充:
安全距離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亦均有明文.
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2009-07-25 03:06:13 補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4-1條:
行車安全距離限制標誌「限 4-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正常情形下與前方車輛間應保持之最短行車安全距離。設於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路段將近之處,並得配合於限制路段適當地點標繪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行車安全距離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即交通部,其公布之行車距離簡易度量法:
1.前後兩車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下,小型車應保持兩秒鐘,大型車應保持三秒鐘的行車距離。
2.注意前車通過一固定點後開始默數兩秒鐘(小型車),若未數完,本車已通過該固定點時,即表示車距不足,應即減速以加長距離維護行車安全。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09-07-22T16:47
第一 ,喝酒的人就是有錯啦。
第二,我維持我的觀點。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09-07-24T07:22
本案你們 根本沒理由求償也無法源依據 得以提告
追撞你的 是你先生 又不是對方
酒駕 是他個人的事 與妳先生追撞你 的事故 截然無關
警方移送對方 是因為對方酒駕 涉嫌妨害公共危險罪的部份
妨害公共危險罪[公訴]案件
警方務必要主動移送
與你們的事故無關
所以並非 你們的事故 已進入訴訟程序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09-07-22T07:51
若沒撞上對方,那就沒有什麼爭議了喔!
因為是先生撞上您的,和酒駕的先生沒有任何的意外事件!
所以車禍是車禍、酒駕是對方個人的私人行為,沒有關聯!
若人沒什麼事情,身體健康最重要!
祝早日康復!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09-07-23T11:43
1)2)酒駕屬民事責任,除酒測值超過0.55,才會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3)4)這種情況上法院也只是民事賠償,而且你必需提出證明因對方不法行為導致你法益上的損害,通常車禍,人沒事,在警局做筆錄時,警察伯伯應該就會幫助你們談好和解
5)沒
6)不知道a,因為我只以前讀過,但實際上對方不接電話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0.0
2009-07-24 02:20:32 補充:
覺得還是有問題a
這位小姐可以提出公平信賴原則
如果對方遵守交通規則
他會不會因緊急煞車導致後車追撞
先不管後車是不是他老公的車
以三階論來說
他可以提出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這樣就沒有賠償後車的責任丫
照你這樣講
那誰來賠償他的車子和後車碰撞的損失
因:對方違規
果:後車追撞
2009-07-24 02:27:23 補充:
你說"而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事故發生為肇事原因"
這提不上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過失要能含有遇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這並沒辦法有遇見的可能性
算不容許的風險
他己經盡最大能力煞車才導致後車追撞
2009-07-24 02:40:00 補充:
你說"不是酒駕就一定是錯的一方,與無照駕駛的觀念一樣"
那是學界的說法
而且要是酒駕、無照並"無違反交通規則"情況下
是因對方違規才行得通(而且也只有在學界行得通)
但酒駕那方本身就違反交通規則
而且以實務上的判例來說
就算是對方違規
而酒駕或無照並沒違反交通規則
但他在法院上還是不能申請信賴原則
2009-07-24 02:45:01 補充:
雖然我分則一些法條不太清楚
但我於你刑總觀念不太認同
2009-07-24 02:55:59 補充:
照你的說法
一個中年男子過馬路闖紅燈
過馬路的來車緊急煞車造成後車追撞連環車禍
那中年男子只要負違反交通道路管理條例規定
其他都不用鳥了嗎*-*
2009-07-24 03:02:43 補充:
我還是覺得應付起連帶的責任
畢竟已經造成實際的公共危險
2009-07-24 03:43:55 補充:
我還是覺得應付起連帶的賠償責任
畢竟已經造成了實際上的公共危險
2009-07-24 04:00:14 補充:
對於市區及交區限速我是知道有明文規定
但法律有明文規定時速三十至四十的機車間需保持多少的距離算安全嗎
對於違反安全距離者是否有取蹄
期待一般市民在安全距離規定
責任上有違法性認識
似乎欠缺妥當
2009-07-24 12:28:17 補充:
我打得後面都出不來
我還是覺得應付起連帶的賠償責任
畢竟已經造成了實際上的公共危險

對於市區及交區限速我是知道有明文規定
但法律有明文規定時速三十至四十的機車間需保持多少的距離算安全嗎
對於違反安全距離者是否有取締
期待一般市民在安全距離規定
責任上有違法性認識
似乎欠缺妥當
2009-07-24 23:02:54 補充:
剛去查了一下法條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這似乎是在前車有預警下
你撞上才算無保持安全車距
且無明文解釋何謂安全距離
再者此規定是汽車,那機車呢?
法律不是禁止類推?
安全距離應由檢方取證
你卻直接套用概括條例來認定此為過失
2009-07-24 23:04:12 補充:
信賴原則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
並盡同等注意義務
對於"不可知"之他方違規行為
並無預見之義務
對其"突發"狀況之情形還需論及有無注意
那從巷口衝出的小孩、騎機車乎然左轉的伯伯
不該是沒撞到才認定為有注意
以法位階而言
刑法若能適用而阻卻違法又何需套用其他法令及條例
我站在被害人的立場
用我所學過的刑總觀念替他抱不平
畢竟我不是法律系
只是一般普通二十黃毛小子
也認為若法律是像你這種有專業領域人士所講的一般
未免也太不保護受害者
那我便哈哈大笑帶過
2009-07-25 00:24:03 補充:
我笑了
就算法院真的會依你所言而斷定
我還是非常的不以為然
是否違背刑法之公平正義
講難聽一點
這位太太真是活該被撞
希望下次這位太太記取教訓一定要把對方撞下去才比較好
2009-07-25 01:29:21 補充:
那我們繼續講好了
1.依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2項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這位太太對緊急煞車並無對後車預警
在前方車有預警下撞上才算無保持安全車距
那你所說的"後車的碰撞係因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所致,故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構成要件上因與法條不符而被排除
且並無法期待太太能在緊急避難短時間內有預警之行為
2.法條上並無看到"所以什麼是適當之安全距離,就是可以煞停的距離,若發生追撞事故,即會判定為未注意車前狀態,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這段解釋
2009-07-25 01:47:02 補充:
有關吧
你總不能只用第一項而跳過第二項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
前車如須 "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2009-07-25 01:51:36 補充:
法條明明指適當之安全距離但並無對適當之安全距離做解釋
你指的法條之意,好像是以你主觀的想法而定之"就是可以煞停而不致發生事故的距離,故實務上若發生追撞事故,即會認定為未保持安全距離"
我只知道大法官可以解釋、立法委員可以立法
2009-07-25 02:21:47 補充:
1.第二項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句號)前面無關我知道,但緊接著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你直接省略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減速暫停跟緊急煞車有關了吧
我覺得對這位太太來說很重要
2.我知道第一項,看很多次了,只是針對你又對安全車距又多做解釋
所以什麼是適當之安全距離,就是可以煞停的距離,"若發生追撞事故,即會判定為未注意車前狀態,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並認定此為過失等多追加的文字有所不認同罷了
ps:對照的好累,明天再討論吧,晚安
2009-07-25 02:28:23 補充:
你可以先打沒關係
2009-07-27 16:48:28 補充:

如果你是正妹的話
我會考慮寫信給你
大家記得別聽我的而模糊視聽
我只是不認同而提出我的想法
真實發生判決案例還是會依照鄧老師講的

[噹]人當有趣?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09-07-22T00:00
我真的覺得我一個同學很白目!他很愛嗆我罵我噹我!還有他很愛說我學他我明明沒有而且有一次,有一個人故意 ...

*人性本善*你/妳相信嗎.還是另有見解呢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09-07-22T00:00

希望解答者是以各種角度的切入點來答覆.最佳解答由網
友自行投票決定.盼求眾智之士發揮你們的巧思.展露才華
與大眾分享
圖片參考:http:// ...

懷孕後,頭都會暈...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09-07-22T00:00
目前才一個月多吧...因為男友家的工作關係這一星期都每天四點多起床坐車到山上(標高1千公尺上,車程一小時半)�� ...

非常急!!我想瘦~我想穿短褲!!請各為幫幫我想個辦法吧!!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09-07-22T00:00
我現在身高162體重55很胖對不對?我是屬於肌肉型的~不管怎樣都瘦不下來~希望大家能夠幫幫我~怎樣瘦大腿跟小腿~�� ...

(急)統測考346分,可以填高雄哪些科大?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09-07-22T00:00
我是商業類別的…然後要報名日間部的…

過幾天要填志願了…
 
想請問各位大大,以我的分數可以填高雄附近哪些科大呢?
 
請問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