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扶養權問題 - 家暴
By Madame
at 2007-03-31T00:00
at 2007-03-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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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姊姊因為心理上的一些障礙無法跟姊夫有正常的夫妻關係~以致姊夫懷疑她外遇~~可是實際上只是因為心理的問題~~也因此有過一次ㄉ家暴~~有去醫院驗傷~~但因長期姊夫給ㄉ壓力已至於姊姊長期ㄉ逃避而常常發生口角~~現在想離婚姊姊又怕拿不到小孩子的撫養及監護權(小孩子只有四歲)~~
至於小孩子從出生到現在都是由我們女方這邊ㄉ媽媽照顧~~小孩子生病ㄌㄝ都是女方這邊ㄉ兄弟姐妹在幫忙~~男方除了孩子ㄉ爸爸~~沒有任何一個人幫忙過~~小孩非常依賴外婆幾乎離不開外婆~~
若離婚衣錠是判給男方嗎?
P.S 男方家ㄉ經濟比女方好~~但姊姊有穩定ㄉ工作及收入~~
至於小孩子從出生到現在都是由我們女方這邊ㄉ媽媽照顧~~小孩子生病ㄌㄝ都是女方這邊ㄉ兄弟姐妹在幫忙~~男方除了孩子ㄉ爸爸~~沒有任何一個人幫忙過~~小孩非常依賴外婆幾乎離不開外婆~~
若離婚衣錠是判給男方嗎?
P.S 男方家ㄉ經濟比女方好~~但姊姊有穩定ㄉ工作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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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Isabella
at 2007-04-04T19:21
at 2007-04-04T19:21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
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
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
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辦理離婚的程序
1.書面資料,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 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子女探視的時間起迄、贍養費及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清楚的詳列在協議上,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
2.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更不要隨意尋找在報章雜誌上刊登的「包離婚」服務,因為這而的證人最容易發生問題了。
3.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 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又非離婚不可時,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
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法一○五二條請求。
無論監護權是哪一方.只要有能力.雙方都必需負擔小孩撫養費.如有一期未照時間按時給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對方一次完全給付至成年的費用。
監護權判決最高指導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判決重點: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以上我的一些經驗,
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疑問,可來信尋問,
樂意為你做詳細的說明
By Frederic
at 2007-04-03T10:40
at 2007-04-03T10:40
現在的監護權判決跟經濟無關
即使你沒有收入也有可能判給你
且男方要固定給予教養費
法律真的越來越人性化了
By Mary
at 2007-04-01T03:13
at 2007-04-01T03:13
為權利,大人就不應該剝奪,即使是生父生母也一樣。
如果您所指的這兩位家長還有婚約,現在最好的辦法,就是請法院
判決離婚,即使男方不願意。判決離婚的同時,母親可以爭取孩子
的監護權,就父親的現況看來:
1. 父親涉及不良場所。
2. 父親可能經濟來源不穩定。
3. 父親對妻子有惡意遺棄之嫌。
4. 男方無法恪盡丈夫責任,以及父親典範。
5. 對於女方而言,這些都是痛苦的折磨與精神虐待。
因此法官判離的機會很高。
至於小孩子的監護權,因為法官判決基礎也是在於小孩子的最高利
益為依歸。 祝您成功了!
By Faithe
at 2007-04-01T11:01
at 2007-04-01T11:01
而是會看那一方的環境比較適合小朋友
一次ㄉ家暴有驗傷那有備案嗎?
如果有那是多久以前的事ㄋ.
上法院的話就可以把這件事說出來
你也可以打電話給一些市議員服務處
他們那裡都有免費律師團可供人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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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向大家說謝謝 謝謝你們點進來
也謝謝你們看完它
我不知道去哪裡尋求幫助.
雖然我試過一些專線 或是諮詢
� ...
急~請問保護令附帶的臨時監護權~~狀紙要怎麼寫?~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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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3-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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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先生會拿孩子威脅我,逼我回家。昨天家暴中心跟我說我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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