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性行為刑責 - 社會議題
By Linda
at 2014-02-07T00:00
at 2014-02-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位16歲男性,一位15歲男性發生性關係
1.如果雙方同意的刑責
2.16歲強迫的刑責
3.15歲強迫的刑責
Update:
更正
16歲男性,一位15歲女性發生性關係
1.如果雙方同意的刑責
2.16歲強迫的刑責
3.15歲強迫的刑責
Update:
更正
16歲男性,一位15歲女性發生性關係
Tags:
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Regina
at 2014-02-10T17:52
at 2014-02-10T17:52
一位16歲男性,一位15歲男性發生性關係
雙方皆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
1.如果雙方同意的刑責
16歲男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滿18歲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須告訴乃論
2.16歲強迫的刑責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
非告訴乃論
3.15歲強迫的刑責
同上
中華民國刑法
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29-1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上供參
2014-02-11 17:59:43 補充:
『更正
16歲男性,一位15歲女性發生性關係』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所以沒什麼差別
By Emma
at 2014-02-08T06:39
at 2014-02-08T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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