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護原則(反歧視原則 - 社會議題
By Ina
at 2010-04-27T00:00
at 2010-04-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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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護原則(反歧視原則 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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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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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0-04-28T07:13
at 2010-04-28T07:13
苟行為非屬恣意,而係依法行為,即無違反平等原則之可言。另按「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 80 條定有明文。則法官於具體訴訟事件,為事實認定,並依其確信適用法律作成裁判,自不受其他事件裁判結果之影響,苟與其他法官就情形相同之事件作成之裁判不同,此乃法官依據憲法獨立審判之結果,尚不得謂係違反平
等原則。
綜上所述,禁止恣意原則就是行政機關要相同之事情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情,應為不同之處理,簡言之,與憲法中除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的意旨相同。
高等行政法院90年交訴字第6號判決:「按國防部(八四)祥址字第一二一九九號函,以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懷德新村重建座談會結論,本已同意原眷戶不分階級,以最高三十四坪型為 限,由原眷戶自選住宅坪型,而全體住戶亦一致同意,並有四十七戶向法院認證,不僅符合作業要點「眷村改建,以獲得全村眷戶之同意為原則。」,同時亦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不容行政機關於嗣後恣意推翻,否則即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侵害人民信賴保護之利益。
綜上所述,行政自我約束原則是由於人民對行政內部規則產生信賴基礎,為了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生的。
台灣現在的法律中,
只有兩性工作平等法針對於雇主在職場上得性別歧視行為,
於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6條賦予勞工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
雇主原則上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的法定事由才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是不符法定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可以主張雇主的終止勞動契約無效,
因此請求向雇主應給付自非法終止勞動契約起迄至現在的工資。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7 條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教育訓練)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第 9 條 (福利措施)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第 10 條 (薪資給付)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第 11 條 (退休、資遣、離職、解僱)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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