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家暴驗傷 - 家暴
By Kristin
at 2007-10-24T00:00
at 2007-10-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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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外傷(瘀青)若是痊癒ㄉ話,那麼皮下能驗ㄉ出來嗎??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By George
at 2007-10-28T04:52
at 2007-10-28T04:52
所有的都是在二十四小時內要驗
24小時內你可以先到醫院驗
萬一以後有需要都可以調病歷資料跟補開證明
你現在時間過了已經失去時效性了
給您下面資料參考
好好保護小寶寶喔
一、受理報案
(一)電話
如係受害者自行電話求救時 ,受理員警應
A、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B、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C、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如係其他家人或鄰居代為電話求救時,受理員警應:
A、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B、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C、請其代為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D、如報案人不便介入,應留下其年籍資料,並囑密切注意後續狀況,俾憑提供目擊或其他證據。
(二)口頭
受理報案員警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請坐」、「奉茶」後,詢問其受害情狀,
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三)他類(係由醫療體系或社福單位發現轉報者)
受理報案員警應至發現地詢問其受害情狀,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二、權責
(一)派出所
現場處理
狀況研判並處理
通報相關單位支援處理完畢後應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依規定陳報。
(二)婦幼警察隊
協助現場處理
協助女性或兒童夜間之安置保護
協助轉介相關單位安置保護
(三)業務單位
各分局三組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彙整,案列管制。
婦幼警察隊依各單位彙送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每一個月予以統
計研析乙次,並將結果專案處理如次:
A、轉送社會局作為社福政策釐訂參考。
B、提報本局局務會議研議策進措施。
C、轉發本局各轄區分局參處。
三、支援
轄區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後,應視現場情狀,如有需要女警會同處理者,於上班時間由分 局女警協助,下班後及例假日由婦幼警察隊派員會同處理。
受害者有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者,應即通報社會局會同處理。
現場有傷患者,通報119及醫療單位協助處理。
四、處理
(一)現場
視加(受)害雙方情緒、身體或週遭財物毀損狀況,先予適當隔離,並嚴予監控加害者。
受害者如已成傷,應即呼叫救護車送醫,並做適當之急救處理。加害人手持凶器、且致受害者重傷時,應即逮捕加害者,製作兩造當事人筆錄,移送地檢署偵處。
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
及加害原因、方式、傷害情形等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受害者如不提出告訴,即予結案,並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並告知追溯期為六個月,應先前往公立醫院開具驗傷單以保全證據,六個月時效適用於受害者提出傷害刑事告訴,但受害者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者無六個月之限制。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 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受害者如有強烈離開現場意願,應即協助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護送(帶返)至婦幼警察隊保護,次日即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
處理情形詳實填註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事後(指當事人事後報案者)
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 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五、轉介
(一)如需緊急安置者,應即協助轉介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護送至婦幼
警察隊接受保護,次日即由該隊協助轉介社會局安置。
(二)受害者如欲提出離婚請求,應告知其循民事訴訟程序至法院辦理或由受理單位轉介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依個案需要轉介適當諮商輔導服務機構:
協談機構;
行為偏差青少年輔導機構;
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就業職訓機構;醫療服務機構。
慣性毆打、重傷害、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恐怖情境的行為、性虐待或者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罵他人的行動、語言等都屬之家庭暴力喔.當然你若是只要提出不提出傷害告訴當然也是可以的阿.現在不論如何只要你有至派出所報安就必須開立報案三連單給報案人.......最後你說的意思是不是指妳之前去報案他沒有開事事後你在去向他要他才開給你的ㄋ.弱勢的話這樣警方已明顯構成吃案了喔...
2007-10-25 00:06:53 補充:
家庭暴力求助管道
24小時家暴專線 113 或 0800024995
台北市家暴防治中心 02-27229543
台北縣婦幼中心 02-29679665
桃園縣婦幼中心 03-3336106
2007-10-25 00:07:23 補充:
台中市家扶中心 04-23162085
台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06-3901601
高雄市家暴防治中心 07-7262085
參考資料
網路
By Tom
at 2007-10-28T09:21
at 2007-10-28T09:21
太久不可以
因為痊癒是需一段日子
除非是傷到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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