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離婚~~可是這算家暴嗎? - 家暴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07-10-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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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單純全職的媽媽,
每天就是照顧二個二歲和三歲的小寶貝,
我的先生是個老闆,
可是每天都晚歸,
有時我告訴他不要每天都三更半夜才回來,
小寶貝的成長也要有父親,
結果都不是很好,
我先生知道如果我驗傷他會吃虧,
所以他都只打頭,
用衣服甩,用毛巾捲成球狀,
他從前是壘球隊的,
所以力量不小,
衣服的扣子和拉鍊打到也很痛,
這讓我一點都沒辦法去驗傷,
我離家出走過,
可是我很怕我一離婚二個小孩就不是我的...
畢竟從出生我就24小時照顧著
我沒工作,
但娘家的經濟況狀很好,
父母也支持我離婚,
請問:
這樣的狀況,我能離婚嗎??
我想要孩子...
除此之外我什麼都不要...
已更新項目:
我能擁有二個寶貝的監護權嗎??
可是我沒收入....
唯一可依靠的只有娘家...
2 個已更新項目:
那如果我開間店,
這樣對我會比較有利嗎?
法官把小孩判給我的機會會比較大嗎??
因為如果要驗傷單,
我不又要再挨打....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07-10-20T18:45
先跟你說......這個..算..家暴....
你可以看法條如下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
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PS:1.因為他打你的頭..所以第一小條有寫到..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2.因為它罵你.所以第三小條.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3.你可以偷偷的先去醫院驗傷..如有傷拫可先拍照片下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4.因為看到你有說到:小孩子還小..需要父親..所以你因該也會擔心如果離婚了.小孩子沒了父親或母親的事情..又因為.你怕他又打你.所以你可以先聲請保護令..
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
第 一 節 聲請及審理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
令。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前二項之聲請,免徵裁判費。

第 11 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
地之法院管轄。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
止閱覽。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
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
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
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
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
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
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
定。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2007-10-20 07:12:44 補充:
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2007-10-20 07:13:23 補充:
第 17 條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第 18 條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2007-10-20 07:13:46 補充:
第 19 條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20 條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2007-10-20 07:14:26 補充:
第 二 節 執行
第 21 條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 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 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2007-10-20 07:14:50 補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2007-10-20 07:15:15 補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2007-10-20 07:15:51 補充:
第 23 條 前條所定必需品,相對人應一併交付有關證照、書據、印章或其他憑證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將之取交被害人。
前項憑證取交無著時,其屬被害人所有者,被害人得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註銷或補行發給;其屬相對人所有而為行政機關製發者,被害人得請求原核發機關發給保護令有效期間之代用憑證。
第 24 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2007-10-20 07:16:22 補充:
第 25 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第 26 條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
記。
2007-10-20 07:17:16 補充:
第 30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逕行拘提或簽
發拘票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暴力行為已造成被害人身體或精神上傷害或騷擾 ,不立即隔離者,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之危險。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 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之習慣。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於被害人之紀錄,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
四、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或具有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之情形。
2007-10-20 07:18:03 補充:
第 31 條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
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 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2007-10-20 07:20:15 補充:
PS:你可以去幾個機構他們有專業的社工人員..可帶你去處理..
1.社會局..如果你住台北就去台北社會局.如果你台中.就台中社會局.如果你住高雄高雄社會局
2.晚晴婦女協會:2708-0126 台北市瑞安街135巷4號
http://warmlife.womenweb.org.tw/Activity_Show.asp?...
以上各地區都有.你可先到網站看看.
3.中華民國婦女協會 電話:(02)23144002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www.ncw.org.tw/
4.113家暴專線:可直接電話打113....
2007-10-20 07:20:51 補充:
5. 台北市生命線協會 (02)2505-9595-救我!救我
以上各地區都有..因不小得你住那.所以給你每個地區都有分會的機構...
6.你可以跟他們連落..在分析是否要離婚..或是離了婚..對你如何比較有保障....
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即時通 peter12395 如有問知還可以在問我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07-10-24T04: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答覆如下:
1.判決離婚有一定的要件(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可自行上網參閱),而家暴的主張只是促成離婚要件的發生,目前來看,您先生對您的肢體暴力的確已經算是家庭暴力行為,重點是該如何舉證。
2.關於監護權的判定,我有寫過相關文章,您可以自行參考,不過監護權判定考量的要素很多,您提的事實部分尚不足以提供我判斷,如果這段婚姻讓您很痛苦,我建議您應該據理力爭解脫,畢竟法官也是人,如果他能感受到您的痛苦,而您在法律上的訴求也很正確的話,勝訴機率是很高的。
Joe avatar
By Joe
at 2007-10-21T16:19
建議你先錄音(將家暴過程錄音)再報警
法庭上沒有口說無憑這回事
一定要有證據
離婚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離的
要由法院來裁決
先有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證據再報案吧!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7-10-20T19:19
你先去報警把事實說給警察聽.家暴成立ㄉ機會很大
這ㄍ社會很現實.無情..只能相信自己..
如果家暴成立孩子會判給你.ㄎ是..你有能力撫養ㄇ
.沒有經濟能力法官還是會斟酌孩子跟誰比較好
我勸你..不管你ㄉ將來如何.女人不能沒錢.沒經濟能力
不要過度相信依賴任何人..相信自己才是最可靠ㄉ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7-10-22T02:14
這已經算是家暴ㄌ
因為不管怎麼樣ㄊ也是侵犯ㄌ身體
你還是驗傷看看
你可以申請保護令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07-10-20T10:04
你有錯誤的觀念!!你說打頭就找不到傷痕???
你還是得去驗傷!!說不定內傷或是腦震盪你不知到!!
你還可以先去跟你先生協議看看!!不然你找你的公公~婆婆~
如果他們是講理的話因該可以的!!
在不能!你去安裝針孔攝營機!!拍下你先生對你施暴的過程!!
你還是先打113婦幼保護專線詢問看看吧!!!
對了!你說你要孩子!!但你也因該看過社會新聞!!
許多家暴或是同居人~再婚者的暴力相向!!
可能會有更多的問題發生!!
有問題在發問吧~祝你心想事成~

男人平均來說比較強壯,為甚麼會被家暴呢?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07-10-19T00:00
男人大多數比女人強壯,為甚麼也會有家暴受害者呢?是不是都發生在男人生理上衰弱或行動不便的人身上呢?

~~急~~這樣算家暴嗎?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07-10-18T00:00
我想請問喔..我ㄇ家小朋友〈我姪子〉ㄉ爸爸媽媽離婚ㄌ~小朋友是跟ㄅㄅ~可是在男方家~因為他ㄇ溺愛小孩~都任由 ...

協議離婚的扶養費問題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07-10-16T00:00
因為家暴離家多年,獨立扶養2個小孩,日前向法院遞狀訴請離婚,在調解庭雙方協議離婚且已辦妥離婚登記,我想請問: ...

家暴~~雙方協議的問題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07-10-16T00:00
我姐姐有家暴的問題,請問法律上是以什麼標準判定孩子的撫養權?還有,如果雙方白紙黑字訂下協議書,是只要雙方簽名就可以成立?還是需要第三者?或是�� ...

房子在母親名下..母親長期生活在家暴中該如何訴訟離婚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07-10-15T00:00
房子在母親名下...由於父親長年施暴..使其母親申請家暴後對方揚言要至於母親死...母親因害怕離家多年...父親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