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有關離婚的問題(一個思念小孩的母親) - 社會議題
By Edwina
at 2006-12-21T00:00
at 2006-12-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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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6月份時生下小孩當時還未跟他辦理結婚登記 所以出生紙上的父親欄位是空白的 後來在隔年2月才辦理結婚登記 ~~在結婚3年我被他打過很多次 但是只有一次提起告訴以及驗傷 不過後來又因為小孩 所以放棄告訴 給他一次機會 沒想到事隔半年 他又動手打我~~身心俱疲的情況下我決定跟他和平離婚 我要求小孩監護權共同所有 不過他不願意 希望好心人士 能夠幫幫我 告訴我應該怎麼做? 我很擔心監護權只在他那 會影響我以後看小孩的問題...現在我已搬回娘家住了 但是都沒辦法見到小孩 希望大家能夠幫幫我.....我現在跟他還是有婚約關西 這樣我搬回來他是不是可以對我提起告訴 然後不讓我看小孩 我的小孩才3歲多 我真的很想他.,...拜託大家幫幫一個做母親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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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Eartha
at 2006-12-25T05:40
at 2006-12-25T05:40
(如 是否問問律師 能否因男方家暴而訴請離婚並將小孩監護權判給母親;
或是妳打113家暴專線問看看,這樣情形如何處理?
千萬不要被打了又不告 自己吃悶虧還拿不到小孩監護權)
2.照常理來看 會動手打人、有家暴前科 這樣的父親不會輕易得到小孩監護權(法官不太會就此判給父親)
(當然要視實際情節而定)
3.有個基本觀念要知道,
平心而論,就算男方取得監護權 他也無權不讓妳看小孩
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有探視權的,
任何型式的文件要求妳放棄探視小孩的權利都是無效的
因妳一輩子都是小孩的母親 這是無可改變的事實
4.遇人不淑已是不爭事實 看清現實 勇敢面對
事先多找一些可能會對妳的問題有幫助的單位先作諮詢
**如找律師問(現在各地方政府都有設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 可去電洽詢時間並多加利用)
**弱勢者要打官司可找法扶會
點選離妳家近的去問看看 網址如下: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
一、離婚夫妻對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A)
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B)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得請求法院改定之。(C)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
(以上請參照民法第1055條、1055條之1、1055條之2之規定)
二、監護事件: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弟。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D)
(以上請參照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
三、聲請人:
(A)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利害關係人。
(B)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利害關係人。
(C)未行使、負擔權義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機構、利害關係人。
(D)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
四、管轄: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之法院俱有管轄。
五、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六、檢附文件:
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1份。
利害關係人聲請時,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七、法院為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會函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作訪視,請其提出報告及建議,訪視單位會與兩造約定訪視時間。
八、等候法院開庭通知並待法院裁判。
九、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6.htm
↑臺北地方法院
該怎麼爭取 這部份要請專業律師協助妳 試看看吧
※小提醒:
先不要慌 事情一樣一樣慢慢解決 要先知道自身權益在哪裡;
既然遇到了 為了孩子也為自己 勇敢一點
未來單親媽媽也可以走出自己的一片天!
2006-12-21 09:03:13 補充:
離婚之後恢復單身並取得小孩監護權之後,若資格符合,或許可以再申請社會局的一些對於單親家庭子女的補助(到時再問社會局看看)
By Rosalind
at 2006-12-23T23:14
at 2006-12-23T23:14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By Madame
at 2006-12-24T08:56
at 2006-12-24T08:56
等保護令下來及傷害起訴後,起訴離婚依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暴力之一方通常不可取得孩子的監護權。
By Lydia
at 2006-12-24T23:27
at 2006-12-24T23:27
1.可以打55885法律急診室的電話查詢,以及告知妳的情況,應該他們會給妳對妳爭取監護權有利的方法!
2.http://www.moi.gov.tw/violence/ 這個是有關家庭暴力的一些條款,妳可以看看哪方面跟妳的情況比較合乎情況,以便爭取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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