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酒駕酒測0.18要罰多少會有案底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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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0-0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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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大我有喝了一點小酒當時為了閃避狗導致我的汽車去撞到對面停在路旁的車子當時有酒測~酒精濃度0.18未達到0.25這樣有造成公共危險罪嗎?
但是警察有開一張紅單上面酒後駕車肇事呼氣酒測質0.18MGIL
然後再紅單我的名子的地方寫說(倂公共危險罪移送)
我筆錄做完他送我到分局刑事組有拍犯人舉牌那種照三張~照完等檢察官來
等了許久檢察官沒來~只打一通電話跟刑事組的說他會寄傳單到我家到時候再去法院
我要問的就是這樣紅單要罰多少~還有這樣公共危險罪會成立嗎~有案底嗎?
再來就是我撞到的那台車子已經做處裡了因為我在做修車的對方車子願意給我
處理~以上這樣還有其他的罰單或者是還有其他的刑事責任嗎?
還有聽說酒測質有更新過了聽說改到0.15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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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0-01-05T17:45
問:請教各位大大,我有喝了一點小酒。當時為了閃避狗導致我的汽車去撞到對面停在路旁的車子。當時有酒測,酒精濃度0.18未達到0.25這樣有造成公共危險罪嗎?但是警察有開一張紅單上面酒後駕車肇事呼氣酒測質0.18MGIL,然後再紅單我的名子的地方寫說(倂公共危險罪移送)。
答:由於你是因酒後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即 酒駕肇事,只要在酒測後,即使酒測值為0.01,也就是有出現酒測值,雖然未到酒測值的開單標準0.25,即警察不會單純針對你酒駕的行為開出酒駕的罰單,但是由已經觸刑法的關係,所以以 公共危險罪 來將現行犯移送法院。
根據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 185- 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沒有使人受傷,所以適用於 第185- 3條,最高可被判罰金150000。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項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A.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亳克以上未滿0.4亳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未滿0.08
罰款部分:(機器腳踏車)
期限內繳納:15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165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95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22500
罰款部分:(小型車)
期限內繳納:195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21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24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27000
罰款部分:(大型車)
期限內繳納:225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24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27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30000
罰款部分:(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其於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
期限內繳納:6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6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6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60000
附註:
一、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四、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五、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出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後更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5...
因此,雖然酒測值未達開納酒駕罰單的標準,但是由於涉及肇事,即觸犯刑中的 公共危險罪 而被移送法院。
問:我要問的就是這樣紅單要罰多少?
答:事實上,現在可能的罰鍰與交通違規無關,而與觸犯刑法有關。由於酒駕肇事而沒有使人受傷,所以適用於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185- 3條,最高可被判罰金150000。
問:還有這樣公共危險罪會成立嗎?我撞到的那台車子已經做處裡了因為我在做修車的對方車子願意給我處理。
答:既然你的酒測結果是有0.15,雖然未到達開納罰單的酒測值,但是同屬酒駕。再加上有肇事,所以 公共危險罪 是絕對有可能成立。不過,你最後是否有觸犯公共危險罪,則交由檢察官認定為準。如果你是初犯的話,再加上你已經和對方和解,檢察官很有可能判你緩起訴一年的處分。
所謂「緩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令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某些事情,包括 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損害賠償、繳緩起訴處分金、義務勞務、治療處遇、保護命令、預防再犯命令 等。期限為2~5年,如果期滿未犯罪,視同未犯罪,不會留下前科。
切記:一年內不得再犯否則加重其刑!!
問:有案底嗎?
答:只要在緩期滿而未犯罪,則視同未犯罪,不會留下前科,即不會留下案底。
問:以上這樣還有其他的罰單或者是還有其他的刑事責任嗎?
答:基本上沒有。
不過,請你注意,以後不要再酒後駕駛了。
另外,如果有涉及簽署和解書的部分,建議參考一下以下的新聞:
2010-01-04 02:54:55 補充:
〈獨家〉簽和解書仍挨告 車禍糾紛缺「但書」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unki...
2010-01-04 02:54:59 補充:
問:還有聽說酒測值有更新過了聽說改到0.15,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答:本來交通部推出更嚴格的酒測標準,四種身分分別為無照駕駛者、取得駕照未滿兩年者、大客車及載運危險物品的職業駕駛人,酒精檢測門檻將從現行的每公升0.25毫克降低到0.1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從現行的0.05%降低為0.03%,一旦超過就開罰,罰款從一萬五千元起跳。克,罰款則從一萬五千元起跳。但是後來就無繼續推動修法。所以酒精檢測門檻仍然為每公升0.25毫克降低到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為0.05%,一旦超過才會開罰。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0-01-07T21:59
板大你要不要再確認一下,酒測值0.18mg/l未達0.25mg/l警察不可能開出罰單,
因為依法不處罰,但發生交通事故且有酒精反應,不論測試值為多少,依法均應移送法辦.
刑法第185-3條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並無規定服用酒類之測試值,且是否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是由檢察官認定,故發生交通事故且有酒精反應,不論測試值為多少,依法均應移送法辦.
因為你有肇事,會不會起訴要看你的運氣,但若你有跟對方和解對本案絕對有利.
刑事組已經更名為偵查隊很多年了,檢察官不會為了酒駕照是案件到偵查隊,也不會打電話給警察,你可以從偵查隊離開,是因為承辦員警傳真不予解送報告書給檢察官批准後才讓你離開,
酒測值原本有研擬要修正為0.15mg/l以上就處罰,但沒有通過,所以目前仍然是0.25mg/l以上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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